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完善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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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完善类

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市场经济完善类)

一、农业生产资料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政策内容: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②以外的磷肥、钾肥③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林、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酸、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二、饲料产品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政策内容:

自2001年8月1日起部分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三、粮油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政策内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属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免征增值税。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收点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

政策内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五、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政策内容: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铁路货车修理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政策内容: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七、飞机维修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

政策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八、拍卖行拍卖货物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营业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政策内容: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方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政策内容: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九、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政策内容:

从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黄金生产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政策内容: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

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十一、铂金生产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政策内容:

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二、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政策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三、鼓励农产品流通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政策内容: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五、承印境外图书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政策内容:

自2013年4月1日起,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十六、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十七、部分农机适用税率问题 

政策类型:

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政策内容:

卷帘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十八、鼓励农业生产政策 

政策类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政策内容:

(一)对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注释范围》(以下称“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13%征收增值税。

“注释”范围包括花椒油、挂面、干姜、姜黄、人工合成牛胚胎、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

(二)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三)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政策内容: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九、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政策类型: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二十、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政策内容: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汽车轮胎政策 

政策类型:

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政策内容:

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轮胎”免征消费税,其余轮胎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十二、支持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政策内容: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本政策执行期限: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五)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三、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政策执行期限: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①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②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③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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