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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核算的节税技巧

管理费用核算的节税技巧

一、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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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通讯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补贴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财企[2009]242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4)午餐费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职工福利费可用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财企[2009]242号文进一步明确: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因为不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5)“节日补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283号、

   一、关于取暖补贴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执行,但个人用以计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

   3、企业个人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22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对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或福利分房没有达到标准的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下列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3、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二)劳动保护费:

《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三)劳动保险费

    1.社会保障性缴款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4)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保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二)哪些保险可以免税: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差旅费: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的,允许扣除,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财行[2006]313号)

   (五)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能够提供会议费有关证明的,可以税前扣除。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六)车辆使用费

   车辆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部门所使用车辆发生的除折旧、车船使用税之外的全部费用。

   (八)邮电费

   邮电费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邮政、电讯等方面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京地税企[2003]641号)

  (十二)修理费

   是指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日常修理费,修理费一般不得预提。

   1.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税法对内资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如何摊销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会计制度的规定。

   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十三)水电取暖费

   水电取暖费包括企业的水电取暖费和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发给职工的采暖补贴,发给职工的采暖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京地税个[2003]674号)

   (十八)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

    1、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十九)企业之间支付费用的扣除:

   企业(独立法人)之间直接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如果能够证明提供了真实管理劳务,购、销双方均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管理劳务的购销,分别确定劳务收入和成本。

   (二十)企业内部机构之间支付的费用: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二、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一)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开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四)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和对外馈赠的礼品等交际应酬费用,如餐饮、娱乐、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

用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单位标志的自产产品或专门订做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用。

若无任何标志的赠送礼品,属于捐赠支出。

(2)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得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3)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按照企业开办费的扣除办法扣除。

   (5)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6)2007年末前内资房地产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规定标准内扣除,允许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与当年发生额的60%之和不超过5‰扣除。

   (07年前全额+08年后60%)<5‰销售(营业)收入

[例4-34] 某房地产公司2009年销售收入总额10000万元,当年实际支付业务招待费70万元,2007年前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1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允许扣除额=10+70×60%=52(万元)

   不允许扣除额=70-70×60%=28(万元)

   按销售额计算的允许扣除限额=10000×5‰=50(万元)

   超限额不得扣除额=52-50=2(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28+2=30(万元)

(五)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

   财税[2006]10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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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范围: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财税[2008]160号)

国税函[2009]202号: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举办北京奥运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举办上海世博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财税〔2008〕104号: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必须注意:

第七条、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三、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研究开发费

    《企业所得税法》: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实施条例》第44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按30%准予扣除(财税[2009]72号);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三)哪些赞助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

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

   

(一)其他企业扣除限额: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收入)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200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来源:

天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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