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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金融基础知识

第五节财政与税收

一、财政概念、财政职能

1、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活动及其形成的分配关系。

2、职能

(1)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2)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

(3)调节产业结构

(4)调节社会各类基金的比例

二、财政支出的分类

一,按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

1、购买性支出直接表现为政府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活动,包括购买进行日常政务活动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也包括用于进行国家投资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各项事业的经费支出、政府各部门的投资拨款等。

这些支出项目的目的和用途虽然有所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即财政一手付出了资金,另一手相应地获得了商品和劳务,履行了国家的各项职能。

2、转移性支出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用于补贴、债务利息、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支出的目的和用途各异,但却有一个共同点:

政府财政付出了资金,都无任何商品和劳务所得。

这类支出并不反映政府部门占用社会经济资源的要求,相反,转移只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再分配,政府部门只充当中介人的作用。

二,按财政支出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按财政支出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分类,可以分为补偿性支出、积累性支出、消费性支出。

1、补偿性支出是用于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方面的支出。

该项支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曾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属于补偿性支出的项目,只剩下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一项。

2、消费性支出是财政用于社会共同消费方面的支出。

属于消费性支出的项目,主要包括文教科学卫生事业、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国防费等项支出。

3、积累性支出是财政直接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及国家物资储备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流动资金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生产性支农支出等项。

三,按财政支出的目的分类

1.预防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保卫国家安全,不使其受到国内外敌对力量的破坏和侵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活稳定的支出。

这类支出主要包括国防、司法、公安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支出。

2.创造性支出是指用于改善人民生活,使社会秩序更为良好,经济更为发展的支出。

这类支出主要包括经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等项支出。

四,按政府对财政支出的控制能力分类

1.不可控制性支出可解释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必须进行的支出。

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个人享受的最低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如失业救济、养老金、食品补贴等等;

另一类是政府遗留义务和以前年度设置的固定支出项目,如债务利息支出、对地方政府的补贴等等。

2.可控制性支出可解释为不受法律和契约的约束,可由政府部门根据每个预算年度的需要分别决定或加以增减的支出,即弹性较大的支出。

五,按财政支出的收益范围分类

按财政支出的收益范围分类,全部财政支出可以分为一般利益支出与特殊利益支出。

1.一般利益支出,指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均可享受其所提供的利益的支出,如国防支出、司法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

2.特殊利益支出,指的是对社会中某些特定居民或企业给予特殊利益的支出,如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企业补贴支出、债务利息支出等等。

三、社会消费性支出的性质

消费性支出是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

包括用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性支出是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

包括用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四、财政补贴、税收支出、财政收入构成和预算外资金分析

1、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偿。

主要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生产或经营某些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企业或因提高商品销售价格而给予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补偿。

它是国家财政通过对分配的干预,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支持生产发展,调节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财政补贴在一定时期内适当运用有益于协调政治、经济和社会中出现的利益矛盾,起到稳定物价、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但是,价格补贴范围过广,项目过多,也会带来弊端。

它使价格关系扭曲,掩盖各类商品之间的真实比价关系;加剧财政困难,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给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控制消费,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2、税收支出

所谓税式支出,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有意识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税收照顾的作用,基于这些对正常税制结构的背离条款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财政上的税式支出。

3、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作为财政分配的一个方面,它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

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

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

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4、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范畴,它是与预算资金相对而言。

预算外资金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的规定设置的。

它的范围、项目和使用方法都必须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必要的补充,其收入有规定的来源,支出有指定的用途,不能违反国家统一规定。

预算外资金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政资金,这就决定了它既要放在预算之外,又要纳入财政管理,接受监督。

五、税收分类、税收原则、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1、分类

按课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其特点表现在:

(1)以商品交换为前提,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关系密切,课征面广泛。

(2)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3)普遍实行比例税率,个别实行定额税率。

(4)计算税额简便,减轻税务负担。

2、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等税种。

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和收益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2)所得课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属于直接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

(3)所得课税容易受经济波动、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易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4)所得课税征管工作复杂,很容易出现偷逃税现象。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都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的主要功能:

(1)调节财产所有人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2)增加财政收入。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行为税的主要功能:

(1)贯彻“寓禁于征”的政策,对某些特定行为加以限制;

(2)增加财政收入。

5、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资源税的主要功能:

(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调节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

(3)(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

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价内税的优点:

(1)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2)税金随商品价格的实现而实现,有利于及时组织财政收入;

(3)税额随商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使收入有一定的弹性;

(4)计税简便,征收费用低。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价外税的优点是:

税价分离,税负透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的限制,收入较稳定。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

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

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五、按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

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

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六、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

如农业税。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

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七、按课税对象是否具有依附性为标准分类

1、独立税

凡不需依附于其它税种而仅依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

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

2、附加税

凡需附加于其它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

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附加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上的。

八、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

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九、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

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

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

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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