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煤矿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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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柳塔煤矿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大柳塔煤矿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体现“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参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问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对各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必须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靠员工、依法有序。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的问责制,是指矿对矿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所属部门、区队管理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以致影响矿井安全管理秩序,贻误工作,给矿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柳塔煤矿管理人员问责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矿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对问责人的问责调查处理意见,并形成问责决定。

第七条矿纪委、调度指挥中心、安全办是矿问责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调查;负责向党政联席会议提交问责建议并组织实施问责。

第八条各单位和各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提供问责信息。

第三章问责范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问责调查处理:

1、违反公司、矿两级管理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力。

公司和矿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未按制度要求实施,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益侵害的。

2、失职、渎职的。

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职责内的任务,不认真执行公司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公司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3、管理不到位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存在潜在隐患或危险,对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到位等造成管理混乱或引起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决策严重失误的。

用人不当、决策过程中越权或不按程序执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5、突发事件处理不到位的。

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公司、他人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公司内部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公司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各类行为。

第十条下列情形是问责信息的来源

1、上级公司有指示、批示及矿内有规定和制度的。

2、审计或纪检监察过程中提出的。

3、公司内部员工和其他人员署名举报的。

4、各级检查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5、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矿内实行统一问责制,问责管理统一执行矿内的具体规定。

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主管部门的问责处罚结果,并形成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诬陷的。

第十四条经过初步调查后,符合以下情形时直接形成处理意见:

1、公司、矿相关制度有明确责任界定的。

2、问责当事人配合调查,责任明确,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五章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和事故查处问责

1、违反下列事故报告和事故查处制度实行问责。

①员工有义务汇报各类事故隐患,提出矿井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②当矿井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救护伤员或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防计划》中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汇报处理。

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和公司总调度室。

③汇报必须准确、实事求是说明事故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不在现场要汇报观察到的现象)、伤亡情况,不准任意扩大或缩小事故,也不准凭空想象或自己做出判断。

④矿属各单位所发生的未遂人身事故、轻微人身伤害事故、轻伤事故,由安全办组织相关单位(机电信息中心、质量组、调度指挥中心、经营办、工会)会同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等有关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

安全办负责依据《安全问责管理办法》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矿安委会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安全办要建立事故档案。

⑤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安全办、业务有关部门、事故单位、现场相关人员必须保护好现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及时上报矿领导及公司有关部门,各级单位协助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⑥非人身事故由相关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追查,写出事故报告,经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会议纪要执行。

其中,需上报公司的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

采掘技术、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煤质等专业业务保安环节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问责追究。

如:

综、连采工作面因有害气体超标、氧气浓度不足(包括综采上隅角出现特别气体隐患)等原因造成工作面停产,由通风组牵头组织调度指挥中心、安全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追查,经矿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后形成正式的事故报告。

⑦本制度所规定的一般机电事故、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由机电信息中心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组、调度指挥中心、安全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追查,经矿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后形成正式的事故报告。

2、问责处罚

①对于违反上述各类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及矿领导,依据问责分析报告,按责任分工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业务主管部门没有积极主动的进行事故查处,由安全办组织事故调查,同时要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责任处罚。

②处罚额度按责任大小依据制度处罚,处罚最终结果按程序由矿安全办公会议按照大柳塔煤矿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做出结论。

③问责处罚原则:

人身事故及性质严重的未遂人身事故问责,涉及管理责任的区队主要管理人员、机关相关管理人员、主管矿领导、专业分管矿领导、安全矿长、矿长;非人身事故问责,涉及管理责任的区队主要管理人员、机关相关管理人员,主管矿领导、专业分管矿领导;特别重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的问责,上报公司,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问责管理规定执行。

其他重大隐患管理责任,依据问责追查报告进行处理。

3、问责管理奖励

事故汇报及时并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者,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非人身责任事故问责

1、顶板、片帮事故

综、连采面顺槽(连采已支护、综采上下顺槽200m)及管辖范围巷道,机电队、运转队管辖的大巷、顺槽发生顶板冒落或施工单位炮掘面发生顶板冒落且煤、岩块≥2m3(1m×4m×0.5m)时,并形成锅底;片帮事故,片帮煤、岩块长1m、宽1m、厚0.2m,并形成伞檐;综采工作顶板冒落长度超过连续5台支架,冒高超过0.5米,由于支护及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责任事故。

2、水灾事故

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人身未遂事故、或恶劣影响的综采采煤工作面、连采房采作业区域、连采掘进区域、外委炮掘施工区域、采空区积水管理区域发生透水事故、事件等水害管理责任事件或事故。

3、“一通三防”事故

(1)通风管理

①发生无计划停风(主扇停风时间超过20分;局扇停风时间超过30分钟)事故。

②发生重大监测监控管理漏洞,造成恶劣影响的。

(2)火灾管理

①由于机电设备和电缆管理引起的火灾事故。

②由于通风系统不畅、消防系统不完善、电气焊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引起的火灾事故。

③由于皮带着火等机电方面引起的火灾。

(3)煤尘管理

由于煤尘集聚、浮煤堆积或煤自燃造成的火灾。

(4)有害气体管理

①井下各区域、地点出现有害气体超标和氧气浓度不足(低于20%)现象,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及时采取应急的有效措施以及未能及时彻底处理,造成有害气体超标。

②局部瓦斯集聚、着火或超过《安规》规定的范围。

4、放炮和火工品管理事故

放炮作业场所火工品管理混乱,发生炸药、雷管丢失的火工品管理重大事件,发生放炮操作事故和警戒不到的未遂事故。

5、机电运输事故

①性质和后果比较严重的机电运输管理责任事故。

②发生机电事故(第二十三条、第4款解释)。

③辅助运输事故是因车辆日常保养不到位、违章操作及因管理混乱导致车辆损坏等责任事故。

6、劳动保护用品质量问题

发生劳动保护用品质量问题。

属于矿内对质量把关、验收不严发生质量问题,

7、煤质管理问责处罚

发生重大煤质管理事件,造成影响范围较大、性质严重,给矿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治安管理问责处罚

发生偷盗、打架、斗殴等重大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由于管理漏洞,把关不严发生的重大失盗案件,给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造成重大破坏、严重经济损失者;且有损矿荣誉。

9、财务管理问责处罚

发生重大财务管理审计和刑事案件,属于矿内管理漏洞,把关不严发生的问题。

10、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追究

各类工程项目管理责制落实,从设计、现场监理、竣工验收,实行项目负责制,出现质量问题、设计问题必须追究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发生工程项目设计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和验收舞弊问题。

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涉及到区队、机关管理人员责任,依据安委会追责报告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主管、事故单位责任人参考《大柳塔煤矿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人身事故问责处罚

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146号文件,对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事故的定义: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1、发生一起轻微伤害事故,扣除事故班组共同作业人员当月工资总额的5%,事故涉及区队管理责任,处罚队长500元、跟班队长800元、当班班组长1000元,机关相关管理人员涉及管理责任,执行《大柳塔煤矿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如该事故完全是由事故责任人个人行为导致的,不予连带处罚,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主要责任人处罚1500元。

2、发生一起一人次轻伤事故,扣除事故班组共同作业人员当月工资总额的10%。

事故涉及区队管理责任,处罚队长800元、跟班队长1000元、当班班组长1500元,机关相关管理人员涉及管理责任执行《大柳塔煤矿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同时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4000元,主要责任人处罚2000元。

风险抵押金的扣除执行《大柳塔煤矿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3、发生一起两人次轻伤事故,扣除事故班组共同作业人员当月工资总额的15%。

事故涉及区队管理责任,处罚队长1000元、跟班队长2000元、当班班组长3000元,机关相关管理人员涉及管理责任执行《大柳塔煤矿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同时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6000元,主要责任人处罚4000元。

风险抵押金的扣除执行《大柳塔煤矿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4、重伤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矿组织配合公司调查组进行追查,执行公司问责标准。

5、其它处罚详见附表:

大柳塔煤矿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第十八条未遂事件问责处罚

由于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它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矿内查处的每一起未遂人身事故,涉及区队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处罚队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当班班组长600元、事故责任人800元。

如该事故是由事故责任人个人行为导致的事故,不予连带处罚。

对区队主动上报未遂事故,不予追究,只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章重大隐患问责

第十九条对违反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问责办法

1、违反下列重大隐患、隐患管理规定要进行问责

①在施工作业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接到汇报后,值班调度员要立即向当天值班矿领导及安全矿长汇报,同时通知相关单位。

对发生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的人员要通知井下安监员、机关跟班人员及时组织撤离。

②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调度指挥中心要立即汇报主管矿领导、总工程师、矿长,并组织有关部门到达现场确定整改方案,制定隐患处理措施,并立即安排进行整改,同时要明确落实现场隐患处理安全责任人。

在隐患未完全处理结束之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隐患整改结束必须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安全办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③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重大隐患必须按照整改措施和要求按期整改,水、火、有害气体(低氧)、火工品、机电缺陷、辅助运输等八方面的重大隐患管理必须限时落实专人当班处理;其他类隐患限时处理;文明生产、地面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限两天内处理。

④对日常安全检查存在的各类隐患,分别由业务部门检查人员、专检人员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或下发隐患整改落实表,对存在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300-800元的处罚。

2、隐患排除整改、监管责任的规定

①矿长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

②生产技术组负责作业规程、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执行,负责采掘技术工艺、工作面、巷道、矿务工程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生产(掘进)副矿长。

③机电信息中心负责机电运输、辅助运输、专业化队伍施工、机房硐室,地面车间、吊装场地等方面存在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机电副矿长。

④通风组负责监管“一通三防”存在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总工程师。

⑤安全办负责监管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辅助运输、工程质量、标准化、井下文明生产等隐患的排查整改及本安体系运行管理,分管矿领导是安全副矿长。

⑥综合办分别负责监管地面消防、安全文化建设“两堂一舍”、治安保卫等隐患的排查整改,分管矿领导是党委副书记。

⑦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限期内整改的隐患,必须由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监管部门及分管矿领导,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重新明确整改期限,未尽事宜执行《隐患排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问责规定

①对隐患的问责执行“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级追责,上一级检查出现的问题未落实,对下一级进行问责。

②未履行上述管理职责而导致现场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的矿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进行问责。

③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重大隐患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必须及时通报并问责区队管理干部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情节处罚责任人300—800元罚款(同时实施绩效考核)。

矿领导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安排的工作,部门未落实或责任落实不到位,依据问责程序,对安排主管部门和业务保安部门进行问责追查,问责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情节处罚机关主要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300—800元罚款,责任涉及的专检人员的处罚200—500元。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领导、安监局检查人员及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分管矿领导必须及时通报,依据问责程序,安排主管部门和业务保安部门进行问责追查,问责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情节问责处罚相关矿领导、机关部门分管业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关于上级检查提出问题的问责

1、问责范畴

①上级检查出的问题是所负责部门平时未检查出来的问题。

②上级检查出的问题是所负责部门平时检查出来的,但未得到有效整改的问题。

③上级检查中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问责的对象及职责划分

技术组:

负责各区队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现场五图一表内容管理。

质量组:

负责各区队工程质量、文明生产、亮点工程、煤质管理。

安全办:

负责各区队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安全行为治理的管理;负责上级部门检查的隐患的收集及督办落实工作。

通风组:

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全面管理工作。

机电信息中心:

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全面管理工作。

地质组:

负责矿井防治水及地物的安全隐患排查。

对于其它单位的职责,按各单位业务保安具体分工情况,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问责,具体职责划分见附表。

3、问责处罚

(1)对于违反上述各类要求的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分工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业务主管部门没有积极主动的进行查处的,由安全办组织调查,同时要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责任处罚。

(2)处罚额度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与责任人300-800元的处罚及个人绩效积分5-10分的处罚,处罚最终结果按问责程序按责任追究标准做出结论。

(3)问责处罚原则: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问责。

第七章重复问题检查问责

第二十一条一般性检查重复问题问责规定

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安全管理问责,问责处罚依据问责报告或会议纪要执行。

1、管辖责任区范围内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矿领导或机关业务部门多次提出整改未及时进行整改和解决的。

2、现场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动态达标工作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3、机关业务部门业务保安责任不到位,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落实的。

4、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汇报相关领导或业务部门没有及时落实解决,致使隐患长时间没有得到整改或造成后果的。

5、随意破坏通风设施或故意损坏井上下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

6、属于安全材料管理组织滞后或不力导致的安全材料不具备,未按要求上报安全隐患。

如氧气、一氧化碳探头、风门闭锁等设施、设备、材料不能满足现场安全需求。

7、生产技术审查小组审核通过的各类设计(采掘巷道设计、通风系统设计、管缆布置设计)出现技术、安全问题,追究审查小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矿井采空区密闭、采空区储水密闭要规范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密闭损坏要追究相关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部检查重复问题问责

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及上级公司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限落实整改重复出现的问题,应进行安全管理问责处罚;公司内部单位检查出的问题重复出现,应进行问责,问责标准对照大柳塔煤矿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相关解释

1、所有问责处理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进行处理,问责处罚的最终结果依据问责分析报告执行。

2、主管矿领导是指按管理范畴和职责所辖进行的管理领导,专业分管矿领导是指承担分管安全、机电运输、采掘工程技术、一通三防等专业管理的领导。

3、相关业务管理人员指:

生产技术组、机电信息中心、安全办、调度指挥中心、通风组、综合办、经营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

4、机电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如下(机电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业务管理规定):

①一般机电事故规定:

全矿井影响生产在6—30小时(含30小时);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8—36小时(含36小时);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50万元(含50万元)。

②重大机电事故规定:

全矿井影响生产在30—54小时(含54小时);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36—64小时(含64小时);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

③特大机电事故规定:

全矿井影响生产在54小时以上,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64小时以上;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委员会。

对劳务工罚款实行减半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17年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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