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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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使大学生对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深刻理解法律在国家、社会、个人发展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做积极的斗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教学重点:

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能简单地运用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

教学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内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中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课时:

8学时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

同学们,今天你们在学校里学习新的知识、本领、技能,是为了明天更好地走向社会,那么,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人才,你们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素质呢?

我想你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肯定都是把专业技能摆在第一位,这无可厚非,毕竟将来你们要靠一技之长才能有在社会立足的基础,但是不是仅仅如此就已足够,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人才,除了具备专业技能,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能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内心境界,同时,他还必须具备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处理相关事项的素质。

而法律素质的高低,正是你们大学生能否成功地融入社会,得到国家、社会、他人认可的关键一环。

试想一下,一个法盲,或一个知法犯法的大学生,怎么能成为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怎么能使自己不断地走向幸福、成功呢?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将“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这是十分必需的。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层次人才,如果自身是法盲或知法犯法,这对国家、社会、他人、自己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

这些年来,我们看到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违法犯罪,如刘海洋、马加爵等,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大学生走向社会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锒铛入狱甚至被国家正法的也大有人在,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大学生不重视自己的法律修养,到头来只能是害人害己。

技术是一柄双刃剑,技术的使用是有益还是有害的,关键在于掌握技术的人。

所以,同学们,自觉地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是摆在你们面前一条正确的道路。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注:

这一节可以重点跟同学们讲解一下宪法的基本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

同学们,首先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今天你们做为社会的一份子,承担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你们是学生,是你们父母的儿女,是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但同时你们身上还有着一个最重要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那么,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你们就必须学习我们国家的宪法、热爱我们的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可能有一些同学不以为然:

“学习宪法有什么用?

宪法离我很远,学习研究宪法,那是学者和全国人民代表的事,这与我无关”。

(注:

此时可进行一些简单的课堂调查,如要求学生中看过我国宪法的人举手,或随便请几个学生谈一谈对我国宪法的认识,以验证以上的看法)我们知道出现今天这样的现象,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即某些人、某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宪法,但只要他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没有专门的机关、专门的人员去追究他们的违宪责任;二、宪法是根本大法,只能对相关内容作出原则性、基础性的规定,不可能做到非常具体、面面俱到,因此导致宪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人们无法直接通过宪法求得法律救济;三、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但存在着众多的立法部门,会出现一些条例、规章与宪法相矛盾的地方,这也会对树立宪法的权威造成一些消极的影响。

以上第一点和第三点需要制度方面的建设才可能得以解决,但有关第二点则是人们认识的偏差,宪法在实际生活中是可以直接提供给人们法律援助的。

以下请大家看一个案例,该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例一)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要深入理解宪法,必须从宪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入手。

(一)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不同于其它法律法规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

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根本任务,即根据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

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注:

“以上”包括本数,“过”则不包括本数)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注:

这里要明确一点,即坚持党的领导与执政党也要遵守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因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就错误地认为其可以居于法律之上,因为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成就,确立了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做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确认了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

(注:

“人权”与“公民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权包括所有公民权的内容,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1、概念不同,公民权是由宪法规定或赋予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是在一定社会中的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2、产生不同,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宪法规定或赋予的;3、内容范围不同,人权的内容范围比公民权要广泛得多;4、区分层次不同,人权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和国内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国内的事,而公民权完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和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是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

共产党是领导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我国宪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单一制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邦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等形式。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建立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①、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③、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五)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注:

该内容可以作为这一节的重点,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进行详细地讲解,有关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可作为课堂讨论的重点)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那么,作为大学生、国家的公民为什么要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呢?

简单的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国家从根本大法的角度保障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相当于宪法赐予了普通公民一把“尚方宝剑”,当遇到某些机关、团体、他人侵犯我们的权益时,可以有效地利用宪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1、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注:

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简称,如果脱离“法律面前”这个定语,平等就会陷入空谈,也会显得毫无意义,从这一点来看,更加显示宪法规定“平等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

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既然平等权这么重要,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它又贯彻得如何呢?

抑或我们周围还存在着哪些侵犯平等权的现象呢?

(注:

这里可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举一些在高考制度、教育、就业、男女平等等方面的例子)

(案例二:

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例三:

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一案)

(案例四:

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注:

这是中国公民六大政治自由)。

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五:

兰州市公安局“封杀”记者案)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注:

逮捕权限的使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无执行权,公安机关有执行权但无决定权);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六:

黄碟事件)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是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权利的实现。

三是休息权,即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四是物质帮助权,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7、文化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政策。

同时宪法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对虐待儿童和老人,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

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

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它行使的职权是: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出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它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任免由全国人大任免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和批准、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规定军人、外交人员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和戒严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

2、我国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

对外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对内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领导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戒严、战争状态和动员命令等。

(三)国务院

1、国务院的性质。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国务院的组成及任期。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3、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领导和管理经济、国防、民政、文教、卫生、民族事务等项工作;管理对外事务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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