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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器材管理制度

 

晋平煤业支护器材

管理制度

 

基建调度部

2011年9月1日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设计与选型3

第三章计划与审批3

第四章采购4

第五章检验与验收5

第六章存贮保管6

第七章自制支护材料管理7

第八章支护用品发放8

第九章装卸与运输9

第十章入井使用10

第十一章移交11

第十二章回收12

第十三章报废13

第十四章考核14

第十五章附则15

晋平煤业支护器材管理流程图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金明公司有关支护器材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支护器材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业务保安责任,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责分工

(一)矿长对全矿支护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生产副矿长对全矿支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总工程师对全矿支护管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四)基建调度部负责全矿支护用品的具体日常业务管理;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有关煤矿支护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标准、指令,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矿决策层做出的决定;负责支护器材出险事故的信息反馈;负责支护器材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确保支护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五)基建调度部负责推广应用支护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推进支护改革进程。

在对新盘区、采掘工作面进行设计时,必须根据地质、矿压观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提出支护用品的规格、型号、性能。

对于新型支护器材的试验使用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试验结束后的试验报告(要求有围岩变形量、锚杆锚固力、测力锚杆等数据及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要及时上报金明公司生产部,由金明公司生产部根据质量和试验情况再确定是否进行批量使用和推广;

(六)机电部负责机电方面支护器材(装备、器材、材料等)的日常业务管理。

其细则由机电管理部另行制定;

(七)综合办公室负责支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安排加工、存贮保管、组织验收及报废处理工作。

必须建立支护器材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

(八)机电部负责可周转支护器材的加工、修复、存贮保管工作。

对损坏程度大,无法修复的支护器材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办公室、基建调度部进行报废鉴定,并参与支护器材报废工作;

(九)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支护器材的质量、使用、运输、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

并参与支护器材的报废工作;

(10)计划财务部负责支护器材所需资金的划拨,按有关规定申报支护器材保险及出险后的索赔工作,参与支护器材的报废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选型

第三条基建调度部设计人员在对新盘区、采掘工作面设计的同时,必须进行支护设计,并对巷道或工作面的支护方式,所使用支护材料的性能、规格、质量及其支护强度、支护密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并进行支护强度验算。

第三章计划与审批

第四条各生产队组必须根据基建调度部对采掘工作面的设计要求,在规程措施中对支护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做出明确规定,并于每月25日前将支护器材的使用计划报基建调度部相关专业组。

第五条基建调度部各专业组根据井下生产实际需要对支护器材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第四章采购

第六条基建调度部每月1日前将审批完的支护器材使用计划报送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根据当月支护器材使用计划按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支护器材采购制度,严把支护器材选购、验收关。

对需要购买的支护器材,须经金明公司生产部对质量、资质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出具许可证明后,方可订购使用。

第八条对于购进的支护器材,生产厂家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相关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综合办公室必须向厂家索取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支护器材主要性能检测报告或化验单。

第九条综合办公室所购砖块、砌块、砂、石、轻骨料、钢材、焊条等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并保存相应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所购锚杆、锚索、锚固剂等主要支护材料必须优先选购集团公司内部生产厂家的产品。

未经金明公司生产部批准,私自外购的支护器材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每月月底前要将当月所购锚杆、锚索、锚固剂、金属网、坑木等主要支护材料进货情况,报送基建调度部。

第五章检验与验收

第十二条支护器材到矿后,综合办公室必须通知基建调度部、安全监察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按各类产品的行业标准、出厂验收标准及职能部门提供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时间等要求进行验收。

所有支护材料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相关的安标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以及出厂产品合格证。

到矿支护器材必须“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安全检定证”)俱全。

对缺证、质级不符的支护用品,不得支领、不得入井使用。

综合办公室必须保存每批支护用品的相关证件和手续。

第十三条对金属支架、单体柱、摩擦柱、金属顶梁等的检验与验收

(一)金属支架(包括卡缆、板销等关键零附件):

对金属支架的检验与验收由基建调度部负责。

金属支架入井前修配工区要对其规格、数量、整体结构等进行抽查检验。

基建调度部要建立健全金属支架检修制度和检修台帐,所加工的金属支架要保证焊接件的质量和角度合理,对“梁耳”焊接要做到里外双焊并加辅助筋,焊缝质材相符,强度合格。

(二)单体柱(摩擦柱):

综合办公室负责单体柱(摩擦柱)委外检修工作,检修工作包括:

外观检查、拆卸检查、清除煤粉、除锈、整形、修换部件、组装、验收等。

新柱到货验收后,综合办公室必须根根试压、编号、登记;检修的单体柱(摩擦柱)也必须根根试压、登记。

使用单位领用单体柱前,必须提前通知综合办公室对所下单体柱(摩擦柱)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达到10%。

如有一根不合格,应加倍抽检,仍发现有不合格的,则此垛柱需重新检修,换垛抽检装车。

综合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健全单体柱、摩擦柱检修制度和检修台帐;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金属顶梁修复工作,金属顶梁要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修复,所用焊条及焊接条件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修复后的金属顶梁按3%定期做性能试验,确保其强度不低于原设计强度;

(四)锚杆、锚索、锚固剂、金属网、水泥、速凝剂等产品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对其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组织检验,有保质期的要核对其保质期,未经检验不得下井使用。

第六章存贮保管

第十四条地面包括综合办公室、机电部要妥善保管所属支护器材,要有防火、防冻、防损坏、防丢失和防雨、防水淹、防腐朽老化措施。

第十五条井下各使用单位要选择顶板完好,无淋水、淤泥积水的地方存放,做好防水、防潮、防埋砸工作,并防止支护器材损坏丢失。

单体柱、摩擦柱应在无淤泥积水的地方竖放整齐,严禁倒放。

第十六条对具有失效期或易变质、易损坏的支护器材,出库支领时应由库房管理人员通知使用单位有效期,防止由于贮存、支领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

严禁将不合格或失效材料下井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其它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支护器材,综合办公室要有专项措施和专用库房进行保存。

第七章自制支护材料管理

第十八条金属棚加工:

基建调度部负责金属棚的加工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金属棚加工管理制度和加工标准。

加工金属棚时,要严格按基建调度部提供的规格、数量进行加工,并向综合办公室索取钢材的产品合格证、质保单、产品主要性能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金属支架加工完毕,内部检验合格后办理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含规格、材质、生产厂名、质检章、质量检验员签字、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加工完成,检验合格的金属棚要码放整齐,并挂牌标识。

第十九条坑木加工:

井下使用的所有背板、木楔等支护材料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加工。

综合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各类坑木加工管理制度和加工标准。

综合办公室所购进木材必须有木材检尺验收单。

综合办公室必须严格按基建调度部提供的规格、尺寸进行坑木加工,坑木加工完毕,内部检验合格后办理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含规格、材质、生产厂名、质检章、质量检验员签字、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所加工的成品坑木要分类码放整齐,并挂牌标识。

综合办公室的成品堆放区不能出现不合格和腐朽变质的坑木。

 

第八章支护用品发放

第二十条单体柱、摩擦柱、金属顶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号,建修理、发放台帐,经基建调度部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金属棚等支护材料由基建调度部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坑木经基建调度部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其它支护器材如锚杆、锚索、锚固剂、钢带、金属网等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拉勾经基建调度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自行领用。

第二十五条所有支护器材装车入井前,由发放单位、使用单位和运输队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入井。

 

第九章装卸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队负责支护器材的装卸、运输工作。

支护器材必须做到轻装、轻卸,分类装车,严禁混装、混放。

严禁违章运输,防止在装、运、卸过程中造成支护材料丢失、损坏。

第二十七条支护器材运输到工作面后,必须经使用单位验收员验收,并现场在料单上签字认可,不可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装卸单体柱、摩擦柱时要做到轻装轻卸,杜绝野蛮装卸,避免把缸筒、柱锁等部件压扁、碰坏。

第二十九条对锚杆、锚索等支护器材要采用半封闭矿车运输,不可使用卡车运输,所装锚杆、锚索等不得超出车体。

第三十条对水泥、速凝剂等的运输要有防水雨布,防止淋水后造成水泥、速凝剂失效。

第三十一条对锚固剂等有特殊运输要求的支护材料,要制定专项运输措施。

 

第十章入井使用

第三十二条支护器材始终坚持谁施工,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支护质量及支护器材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息,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各类支护器材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支护用品推行一条龙封闭式管理,分设计采购一条龙和周转复用一条龙。

(一)由基建调度部进行设计、选型,确定支护用品规格、型号、性能。

基建调度部根据生产需要报支护用品使用计划。

综合办公室按所报计划进行采购,并组织验收;

(二)由综合办公室按基建调度部审批的材料计划,组织支护材料的加工、复修及验收,使用单位按基建调度部审批的料单领取(单体柱、摩擦柱、金属支架、坑木由运输队装车运输至使用地点或修理地点),严格履行材料交接签字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要对所使用的支护器材按工作头面建立支护器材基础台帐,台帐中要对支护器材的种类、规格、数量、合格证情况等登记清楚。

第三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在单体柱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完好情况,三用阀是否变形、紧固等。

严禁用重锤等器具敲打柱芯。

对使用时间达到八个月的单体柱(摩擦柱),使用单位必须替换回收。

第三十六条金属支架实行由使用单位从巷道开口依次编号,分巷挂牌的管理办法。

编号要写在距棚腿卡口1米处的平面上,且字迹工整清晰。

第三十七条对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梁、腿或U型可缩金属支架的配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擅自任意相互搭配。

第三十八条井下管理人员要对支护用品的使用、运输、存贮及支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十九条基建调度部每月要安排专人定期对井下使用支护材料进行集中验收,签字验收后的支护材料方可装车入井。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对支护材料验收时,基建调度部要及时安排专人对支护材料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基建调度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队组支护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做出相应考核。

第十一章移交

第四十一条由基建调度部组织工程移交的同时移交支护材料,严格按照账、卡、物、牌和有关标准进行,同步履行交接手续。

剩余支护材料必须按时回收,由使用单位办理退料手续,如井下需要,经基建调度部同意后,可倒运至另一施工地点。

 

第十二章回收

第四十二条对需回收的支护器材,由使用单位通知运输队统一回收。

第四十三条单体柱、摩擦柱、金属棚、金属顶梁回收:

(一)对需要回收的单体柱,使用单位必须放空液体运至能够装车的地点,竖放整齐,及时通知运输队回收;

(二)对需回收的摩擦柱,回收前要把锁具打紧,以防止运输过程中把锁具、柱芯丢失;

(三)单体柱、摩擦柱、金属顶梁回收前,各使用单位要登记清编号、数量,交与运输队回收,并在回收单上签字。

回收上井后,运输队应及时交到机电部进行检修。

严禁将回收物料长时间在地面公共场所停留。

第四十四条回采巷道的拉勾由综采队负责回收上井。

基建调度部每月根据当月工作面推进度,对其回收数量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坑木回收

(一)综采面木梁回收:

综采面切眼在实体煤柱内安装时回收坑木,回收比例应达到60%,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裁定。

若因条件变化坑木回收达不到以上比例,由安装队组提出申请,基建调度部与安装队组共同现场裁定回收比例;

(二)背板:

工作面回采的队组,均需回收背板,五个一捆码放到有道处,不得回收腐烂变糟的背板。

综采面回采时,背板回收率应达到10%,不再使用的金属棚支护巷道放顶,背板回收率应达到50%;

(三)道木:

巷道在拆道或需要更换道木时,旧道木的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

(四)安装队组所用绞车压柱、垫车道木、戗柱由安装队组负责保存复用;

(五)综合办公室对回收上井坑木应及时进行验收,确定回收坑木的方数,并登记入账。

每月26日向基建调度部提供当月(上月26日~本月25日)坑木回收、复用及库存情况。

第十三章报废

第四十六条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确实无法回收或无可利用价值的支护用品,由基建调度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综合办公室共同参加,现场核实后,若报损价值不超过5万元,经矿长批准后报损。

若报损价值超过5万元,必须通知金明公司生产部、现场核查认可后,方可报损。

第四十七条虽经回收上井,但无法复用的其它支护用品报废,执行矿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支护用品保险的申报、索赔等,计财部应提供有关手续,报金明公司生产部。

索赔赔偿金原则上仍用于补充支护用品。

 

第十四章考核

第四十九条基建调度部每季度要对各单位支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贡献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矿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五十条盘区、或工作面未进行支护设计与选型,扣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未及时申报支护用品采购计划或未按时采购支护用品而延误生产,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五十二条支护用品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下井使用,否则,扣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支护材料未严格履行矿材料交接手续,对责任人扣100元,并限期补全手续。

第五十四条单体柱超期使用,除责令施工队立即停止使用,督促尽快回收、修理外,对责任人扣100~500元,株连集体100元/根。

第五十五条单体柱的回收率应达到100%,丢失一根扣款1000元,三用阀丢失一个扣款100元。

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用单体柱的严重损坏率不得超过1‰(按月使用量累计计算);安装队组回撤液压支架时,单体柱的严重损坏率不得超过5‰(按撤完一个工作面计算),每多损坏一根扣单位500~1000元,扣责任者50~100元。

第五十六条摩擦柱的回收率应达到100%,每丢失一根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者100~200元。

第五十七条金属棚的回收率应达到100%,每丢失一根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者100~200元。

回收金属棚必须有避免损坏金属棚的具体措施,如果措施不力或方法不当造成金属棚拉断或弯曲变形严重,每损坏一根加罚回收单位200元;如果因地质条件恶劣不符合回收条件,回收单位必须提前说明,由基建调度部现场裁定,确定回收比例。

第五十八条金属顶梁回收率应达到100%,每丢失一根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者100~200元。

第五十九条综采工作面安装或撤架回收过程中,坑木回收达不到规定比例,每少回收一根木梁扣责任人100~200元。

第六十条综合办公室未及时提供当月坑木回收、复用及库存情况,每次扣责任人100~200元。

第六十一条未按规定对支护用品履行报废手续,对责任人扣款100~200元,株连单位正职100元。

第六十二条支护报表上报不及时或报表内容不全,对责任人扣款100元。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晋平煤业支护器材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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