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学考试05678《金融法》历年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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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学考试05678《金融法》历年真题

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

课程代码:

0567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C)1—8

A.促使人民币币值增长

B.保持经济稳定

C.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D.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计算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是(A)1—14

A.人民币B.美元

C.欧元D.英镑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A)2—36

A.5000万元B.1亿元

C.5亿元D.10亿元

4.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应当事先经过银监会批准,这个比例是(B)2—36

A.1%B.5%

C.8%D.10%

5.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固有业务不包括(D)3—94

A.贷款B.租赁

C.投资D.居间

6.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形式(A)3—100

A.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B.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C.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D.可以采取合伙形式

7.下列关于账户实名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4—116

A.个人开立账户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银行进行核对

B.个人开立账户可以由他人代理,代理人无需出示个人身份证

C.我国单位不实行账户实名制

D.我国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8.确立抵销权制度,为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提供法律依据的是(D)4—127

A.《民法通则》B.《商业银行法》

C.《贷款通则》D.《合同法》

9.下列关于单位存款的表述正确的是(C)5—141

A.单位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两者都须支付利息

B.凡单位存款均不支付利息

C.财政性存款通常不支付利息

D.财政性存款须支付利息,而一般存款则无须支付利息

10.下列关于提前支取的说法正确的是(A)5—145

A.提前支取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计算

B.整笔存款都按照活期利率计算

C.不允许提前支取

D.允许提前支取,但储户需补偿银行的利息损失

11.贷款的法律性质是(D)6—157

A.是银行的负债业务

B.是银行的负债业务,反映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C.是买卖合同

D.是银行的资产业务,反映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2.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D)6—159

A.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B.2年以上(含2年)的贷款

C.3年以上(含3年)的贷款D.5年以上(含5年)的贷款

13.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不包括(B)7—175

A.抵押B.违约金

C.保证D.质押

14.下列主体中法律允许充当保证人的是(D)7—177

A.国家机关B.学校

C.社会团体D.有限责任公司

15.人民币的发行时间为(A)8—195

A.1948年12月1日B.1949年10月1日

C.1955年2月20日D.1978年12月20日

16.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A)9—202

A.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B.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

C.支付手段和价值尺度D.储备手段和价值尺度

17.我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A)9—206

A.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B.北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C.深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D.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中心

18.公布人民币汇率的机构是(D)10—239

A.中国人民银行B.财政部

C.国家外汇管理局D.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19.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A)12—262

A.中国证监会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20.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D)13—296

A.500万元B.1000万元

C.2000万元D.3000万元

21.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机构是(B)14—330

A.国家发改委B.中国证监会

C.中国人民银行D.财政部

22.我国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主要场所是(C)14—331

A.银行间市场B.期货交易所

C.证券交易所D.外汇交易中心

23.基金持有人的核心权利为(D)15—355

A.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B.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D.基于信托关系的受益权

2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B)15—357

A.3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B.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C.6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D.8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25.下列关于期货交易所说法错误的是(C)16—381

A.一般实行会员制B.不以营利为目的

C.可买卖期货合约D.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或利润分配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存款准备金1—11

答: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27.金融租赁3—96

答: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是否实际拥有租赁物。

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已经拥有的物品租借给承租人,而金融租赁却是租赁合同先成立,然后出租人再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去购买租赁物。

28.基本存款账户4—117

答:

《商业银行法》第48条所称的“基本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9.利率10—225

答:

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款项的本金的比率。

利息与贷出金额的比率,叫贷款利率,利息与存款金额的比率,叫存款利率。

30.封闭式基金15—347

答: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2—69

答:

1、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2、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包括:

(l)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其一项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32.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

5—149

答:

存单的种类:

(1)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名存单,一种是不记名存单。

记名存单是一种事先明确记载存单权利人的权利凭证:

对银行来说,记名人为储蓄存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方,银行只能向记名的相对方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记名存单可以挂失。

不记名存单如同钞票,不得挂失,持票人是存单的权利人,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2)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有关存单的监管法规对转让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存单的用途:

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

一是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二是用于融资。

后一个用途是因为存单一般为定期存单,且时间较长。

如果存单人急需要用钱,可以用存单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此外,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33.简述人民币使用范围的特点。

8—196

答: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内地市场上的使用。

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其他特殊政策,当地原来的货币可以继续使用,所以,人民币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不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

不过,由于中国内地国力的增强,人民币的购买力很稳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的过程中,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逐渐开始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

34.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

14—327

答: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论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7—181

答:

1、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性质。

保证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

一是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二是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依然需要承担或分担损失赔偿。

由于保证合同无效,故保证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情形下,债务人作为主合同下的义务人,都需要承担清偿主合同债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债权人以及担保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或分担损失。

处理规则:

(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

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通常意味着债权人或保证人中至少有一方是有过错的。

这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成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有两种状态:

一是保证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因素,但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在这种情形下,担保人通常没有过错。

二是保证合同自身也存在无效因素。

《担保法》司法解释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责任规则:

第一,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6.试论我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

9—217

答:

(1)分类管理原则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其中,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不需要审批;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逐步扩大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的自由兑换范围。

(2)结汇、购汇年度总额控制

个人外汇收入可以自己保存,也可以向银行结汇。

个人向银行结汇、购汇及对外支付,不论是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在年度总额内的,凭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或者登记手续,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前结汇、购汇的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3)银行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监督

银行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大额、可疑外汇交易,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法》的规定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银行不得以将大额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此外,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2007年6月,A银行向B银行拆入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恰逢此时国内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行情看涨,A银行为了获得更好的利润,就决定将拆入资金中的3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又将另外5000万元借贷给了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

直到2008年12月底,A银行才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

问:

(1)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借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2—55

(2)A银行能否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

为什么?

2—55

(3)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是否合法?

为什么?

2—55

(1)答:

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答:

A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

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答:

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38.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均是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06年6月初至2006年12月间,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大量买卖A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并由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A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上市公司的股票。

至被调查时,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已非法获利9682万元,并尚余A上市公司股票480万股。

问:

(1)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为什么?

13—314

(2)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为什么?

13—314

(3)根据《证券法》,应对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如何处理?

13—317

(1)答:

一、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l)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的分派股利或者增资计划等。

3、知情人员的界定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l)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所以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两公司均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属于知情人员,所获得的信息属于内幕交易的范围,并且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2)答:

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方式主要有: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如利用电脑技术等。

所以,在A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上市公司的股票。

属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

(3)答:

目前对操纵证券交易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l)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管机关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82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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