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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法律审查要点

授信法律审查

授信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前,对借款人主体、担保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分析、识别,提示法律风险并提出有关建议,以保证银行对客户授信合法有效的管理行为。

(调查亦应遵循)

第一节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

《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借款人。

一、借款主体

(一)借款主体的种类

1、法人。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贷款通则》仅允许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成为借款主体。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2、自然人。

3、个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其他经济组织。

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居(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从事日常办公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不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借款主体。

2、企业的从属名称。

从属名称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故企业借款时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

3、筹建中的企业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4、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形。

5、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6、助学贷款的借款主体。

7、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8、企业集团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

(一)授信应提供的主要法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资质等级证书;

6、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9、授权委托书;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要点

1、核实企业使用的印章与营业执照记载是否相符,如发现企业的印章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时,应以营业执照的记载为准,并要求企业予以更正;核实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是否相符,如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意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上记载的经营期限,企业申请借款的期限应当控制在上述有效期限内,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要求企业办理合法变更手续。

2、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看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办理了年检手续,上述证照有无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形。

上述文件应为原件,客户经理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由企业签章,客户经理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后方可作为证明文件。

3、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主要审查章程是否为原件和最新的规定,章程是上有无所有股东的签章,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核实。

4、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借款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如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还应注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决议因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被认定无效或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对借款总额及单项借款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借款的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审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内容是否明确,企业的签章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真实一致等。

6、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事业法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还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符合相应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

7、审查法人客户有无上年度及近期的主要纳税凭证,以确认客户经营状况是否恶化,是否依法纳税等。

(三)公司借款主体的审查要点

1、公司章程;

2、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出资方式。

三、自然人借款主体的审查

自然人借款主体的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年满18周岁,或者虽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16周岁的公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

四、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的审查

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种行业的,应审查其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特许经营证件,有关证件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五、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的审查

(一)合伙企业的审查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审查。

审查时应注意: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依目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主要有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2、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授信实施之前要审查该企业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应要求其家庭成员书面确认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借款主体从事特殊行业的法律审查

从事特殊行业的借款人,应当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核准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且有关证照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节担保合法性审查

一、保证担保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人主体资格文件

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文件参照借款主体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审查要点

1、保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保证人姓名、年龄、住所等是否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内容相一致,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3、保证人已婚的,如以其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确认其担保能力的,应尽可能要求其配偶同时提供保证担保,以避免追究保证责任时,难以分割保证人的财产,降低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4、不宜接受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作为保证主体的审查要点

1、公司担保的一般审查

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的规定,确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审查公司是否出具了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章程对担保的决策机构约定不明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是否规定了限额,如有限额,公司只能在限额内对外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审查要点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途径对此项规定予以突破。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关联股东回避制度,被担保股东或者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该项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保证担保的特殊情形

1、事业单位法人的保证担保

2、合伙企业的保证担保

3、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六)保证人免责的常见事由

(1)《担保法》第3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认保证责任。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款还旧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审查中应当注意,借新还旧的借款用途应明确写明“借新还旧”,并且贷款银行应当取得新保证人同意为“借新还旧”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

抵押或质押方式办理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3)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外,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直接从事担保业务。

在土地储备、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中,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不是保证担保,其性质只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证明文件。

因此,对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政府授权类借款主体,应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提供担保。

(4)《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担保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担保合法性审查要点

抵押担保应当产权明晰,并且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用于的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2、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押:

(1)根据《物权法》184条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确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国家机关的财产;

(3)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6)军事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同类型抵押物的审查要点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原材料、产品和机器设备等;

不动产,是指在性质上不能移动位置,移动后能够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物,如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1、房地产

审查中应注意:

(1)抵押人应当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不存在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等情形;

(2)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房地产抵押应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4)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房地产抵押时,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四证”齐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关注抵押物的租赁情况,注意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

(1)开发商已取得“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开发商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已投入工程款项的书面证明;

(4)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5)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若抵押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6)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7)以非城市房产的在建工程抵押时,应注意遵守有关规定,并可参照上述审查要求予以办理。

3、建设用地使用权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除应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抵押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3)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森林资源资产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一般动产

(三)抵押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注意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未清偿的职工债权。

(3)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4)国家税务。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实现抵押权的司法费用。

2、从物的抵押效力。

3、被监护人财产抵押、质押的效力。

4、以农村集体组织集体财产抵押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三、质押担保

第三节抵押、出质登记的审查

一、抵押、出质办理程序

签订授信业务合同签订抵、质押合同办理抵押、出质登记或交付质物、权利凭证取得他项权证等权利证书,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抵押、出质登记等手续必须由银行授信实施人员与抵押人或出质人共同亲自到相关登记部门(国土局、房产局、工商局、专利局等)办理。

二、抵押、出质登记部门规定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

(二)动产抵押登记部门

(三)权利出质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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