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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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全州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2章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交易场所选择

第三条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执行,具体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交易场所与方式选择。

(一)招标人自行选择交易场所,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进场交易。

(二)州内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县市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州内与州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州内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原则上实行远程异地电子评标,也可实行异地评标。

(三)恩施州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扶贫项目招标有关事项仍按恩施州政发﹝2018﹞10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征集、资格初审,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做好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专家业务培训、行为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并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的行业监管,严格规范招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把关和开评标现场的有效监督,实行全过程监管。

同时,应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项目的标后监管,可采取重点监控、“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发现因招标人履职不到位,导致施工项目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场履职或与投标文件不一致又未变更的,应当通报招标人予以处理并备案。

第六条综合监管职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协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制定招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监察机关职责。

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以及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监察对象科学决策、认真履职、依纪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加大对涉及招投标案件的处置力度,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项目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完成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一)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招标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交叉办理相关手续,而后进入招标程序。

如到期不能完成,招标人可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容缺公函进场交易。

(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也可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条款,对废标条件应当集中清晰表达。

(四)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进行项目进场登记。

招标人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发布招标信息,并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组织开标。

招标人代表具有招标人书面授权,按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活动,对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记录。

(四)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派出评委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并由招标人书面授权。

(五)发布中标公示。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进行确认,并在3日内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如评标报告不满足要求,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定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中标人确认备案,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备案。

(八)招标资料归档。

招标人应按规定完成并归档招投标资料。

未入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中标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保管,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

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督促中标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对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场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现场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招标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后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六章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执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七章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履职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章加快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五条进一步加快推进对州、县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网上实时监控,加快与监察机关实现联网对接,加大全方位实时监督力度。

第十六条州、县市都要加快全流程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降低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

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屏蔽投标人信息,并对所有投标文件技术方案部分模块化,重新编排组合。

第九章强化联动执法

第十七条对无姓名、无地址、无联系方式、无有效线索、无具体事实的,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均不予受理,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对恶意投诉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经查证核实一律打入“黑名单”,同时禁止其3年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以下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涉嫌围标串标的。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打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本州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物价部门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对等不公平价格行为。

工商部门要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指导工作。

上述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建立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政府常务副职领导或委托分管的秘书长(办公室分管主任)根据情况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可将本行业涉及招投标活动的重大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置。

第二十二条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各方主体要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据法定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并在州内主要媒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曝光。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同时报送监察机关。

第十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监督管理,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规范执业的监督管理。

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后,同时进行量化计分,对首次被量化计分的进行约谈,第二次被量化计分的暂停其参与本州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累计暂停三次后或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招投标活动

;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量化处理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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