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经验及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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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经验及借鉴

国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经验及借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

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一套适应本国国情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体系,包括投融资制度、运行体制、水权交易、水利工程产权流转、用水户参与机制等。

本报告对该领域一些国家的做法、经验及启示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总结。

一、投资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首先,政府承担农田水利投资主体责任。

纵观世界各国的水利投资情况,由于农田水利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部分,其准公益性的特点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满足项目投资,而且水利项目投资大、收益期长,政府都在水利投资体系占主体地位。

在美国,农业灌溉骨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一般是联邦政府赠款50%,其余50%由地方负责,地方负责部分通常是税收支出或政府担保优惠贷款(徐家贵等,2006)[①徐家贵、徐雪红:

“国内外典型水利投融资模式及启示”,《水利经济》,第24卷第1期,2006年1月,47~49页。

]。

对于落后地区,联邦政府采取赠款或零利率贷款的办法予以资助。

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一个项目赠款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75%,目前实际操作为50%(张德刚等,2009)[②张德刚、王鸥、付晓东:

“国内外水利投融资体制现状的比较”,《商业经济》,2009年第11期,68~69页。

]。

灌溉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等技术方面的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支持。

日本的水利资金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和项目业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仅对水利公益事业进行大量投入,而非公益事业的水利项目则推向市场,由项目业主负担,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

虽然操作原则如此,日本的水利资金投资仍是以中央和地方的资金占主导地位,并且水利投资在各类公益事业投资中一直处于首位。

日本水资源开发公团则依靠政府基金的长期贷款。

欧盟则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性质给予不同的补贴力度,原则是公共产品性质较强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也较大。

最高补贴可达项目预算的80%,私人性质的节水和灌溉设备补贴率为25%~40%。

总体来看,农田水利的投资模式普遍以政府为主,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广辟融资渠道。

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先划清水利项目的责、权、利,再按责任和收益情况进行投资分摊。

在明确了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同时,逐级分摊责任和投资义务。

其次,各级政府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许多国家在水利设施建设中采取明确投资主体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投资重点。

美国水利项目60%以上投资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

庞大的政府投资需要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水利事权,按照职责管辖范围,逐级分解财政压力。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大河及跨州河流的治理,州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中小河流的治理。

在防洪抢险方面,洪水超过是十年一遇的由联邦政府负责,防洪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拨款,对水电、洪水项目则推向市场或按受益者分摊投资共同建设。

按水利事权的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

防洪工程主要是州政府负责。

对较大项目,州政府可以通过游说众、参议员通过国会批准后取得资金保证,联邦政府负担65%,地方负担35%。

根据防洪法案,陆军工程师兵团负责全国防洪工作。

印度宪法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主要由各邦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协调、技术咨询和联邦流域的开发,灌溉工程由联邦规划、施工和管理。

小型工程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1/3,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担一半。

防洪工程由中央政府投资,不回收投资。

而小型灌溉工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拨款总投资的1/6左右,一般不需偿还,对运用喷灌和滴灌等节水类技术的小型项目,政府还给予25%~50%的补助。

日本河流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对治河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分担有明确规定:

根据河流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大小等因素,划分等级。

一级河流由国家主管部门管理,由建设大臣主管;其他河流由都道府县首长管理。

国家管理的河流所需建设、管理费用,原则上由中央政府负担,若属地方要求项目,其费用由中央负担1/3~1/2。

地方政府管理河流所需建设、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负担,根据需要可申请国家给予补贴。

对于因灾损毁的公用设施,所在地方政府应在灾后立即组织修复,不需立项申请,所需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分摊。

灌溉排水设施建设可按其规模和技术上的难易程度分别由国家、都道府县政府、市町村政府和土地改良区等进行建设。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主体,归类为不同的项目,由国家实施的称为“国营项目”,由都道府县政府实施的称为“都道府县营项目”,由市町村政府和土地改良区等实施的则称为“团体营项目”。

通常来说,受益农田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时为国营项目,在30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为都道府县营项目。

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以流域或水系为单位制定水资源相关规划,同时政府也负责编制各种专业规划,例如防洪抗旱、灌溉、城镇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规划。

在英国,规划根据目标对象分为国家级、流域级、区域级和地方级,按照不同的级别由相对应的政府部门负责。

就审批程序来说,美国水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批需要报送的政府部门涉及了水务、环境、自然资源、农业、贸易等部门,这些部门还会举行公众听证会,参考顾问的意见和评论。

虽然程序繁琐,但是确保了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再次,普遍建立社会参与机制。

许多国家利用一些水利工程具有供水、灌溉、发电、旅游、水土保持等多项效益的特点,吸引有关受益方参与投资和管理,投资者和管理者有权享受收益。

社会参与机制仍以先明确划分水利项目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特征为前提,非公益性的项目中政府补贴、贷款的比例低于公益性项目。

在此基础上,给予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更多的空间和机会,为项目建设单位融资提供便利渠道,将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市场化贷给非公益性水利项目有偿使用。

例如,美国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由政府授权向社会发行免税债券,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还款期限为20至30年。

对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水利工程,开发机构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形式和自筹的形式筹得部分水利资金,在美国的非公益性水利项目中,自筹的比例一般约20%至40%左右(张德刚等,2009)[③张德刚、王鸥、付晓东:

“国内外水利投融资体制现状的比较”,《商业经济》,2009年11期,68~69页。

]。

此外,也允许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日本水资源开发公团可以获得政府基金的长期贷款。

韩国将市场前景看好的基础设施项目推向市场,保证民间资本对水利的投入得到合理的回报,以增强水利建设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法国流域机构将一些水利工程租赁给私营公司等等。

这些做法都促进了水利项目中民间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鼓励和倡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协调使用,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发挥民间资本的竞争优势,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和运营效率的目的。

但是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还鲜有涉及,这与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和农业产业整体收益率不高、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有关,因此在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采取鼓励措施拓宽民间投资方式以及引导投资取得服务农业和自身盈利双丰收等方面还需一些积极的尝试。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吸收农民参与灌溉管理

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与灌溉管理改革紧密相关。

如果使用者没有被使用对象的支配权力,将影响其做出有关提高使用效率、合理运行和维护的决策。

各国的小型水利工程普遍存在灌溉水费收取难、收取率低、财政负担重、管理缺乏效率等与我国类似的困难。

一些发达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了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把政府包揽的管理职责部分或全部移交给农民协会或其他私人部门。

随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体制转变。

产权制度带来了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提高了水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公平性,有利于灌溉工程的维护养护和资金筹措能力,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也将更多的成本转嫁给了用水户。

如美国对于一些农民急需而又缺乏资金的工程,只要农民提出申请,联邦政府会迅速提供必需的、长期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偿还期限为40~50年,年利息为3%。

农民在还清全部贷款后,其产权则归农民所有,这样既提高了农民兴建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又促使农民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建立起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许多国家则采用了与大型水利设施不同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即吸收农民参与灌溉管理。

参与式灌溉管理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国际灌排委员会在许多国家推广的灌溉管理机制,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依托,让农民参与农田水利的兴办、改善、保养及管理。

这样,灌溉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由用水户协会来完成,费用通过补贴及向会员收取会费来维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许多国家都开展了用水户参与机制的改革,把灌溉管理职责从政府部门向农民协会或私人部门转移,以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其中参与式用水户灌溉管理这一管理机制给予用水户参与灌溉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投融资以及建成后运行维护和监测评价等管理职能的权利和机会,调动了用水户的节水意识。

让农民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在国际组织中也广为推广,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灌排委员会在推广和交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许多由国际组织投资兴建的灌溉工程,都强调必须吸收农民参与管理和组织用水户协会。

这种管理方式由用水户协会或灌区、渠道公司作为管理载体,根据合作社法规组织而成。

法国和墨西哥主要以中、小农户为主。

在法国已有1/3的灌溉农田采取了这种管理模式,每个协会的规模为75个成员和250公顷灌溉农田。

在墨西哥81个国有大型灌区控制面积的2/3已经移交给用水户协会来管理。

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转移会使人员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负担转移到农户身上,增加农户灌溉的相关费用,但是农户交纳的税费降低,用水资源分配制度更趋于公平、供水环境的改善减少了用水纠纷,农民还可以在补偿参与灌溉管理的运行成本基础上获得剩余收益的分享权力(韩青,2009)[④韩青:

“灌溉管理中的农户参与和激励机制:

国际比较与借鉴”,《世界农业》,2009(6):

6~9]。

这种直接的农业收益将分散的农户捆绑起来。

从用水户参与程度看,发达国家农户参与程度高,发展中国家参与程度低,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渠道所有权与使用权完全一致,没有机制转换的问题,也避免了协会管理者和用水户的短期行为,增强了对水利项目进行参与和修复的积极性。

三、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健全农水定价机制

一是实行农业用水优惠政策。

目前,全球许多国家执行农业用水政策,农业用水的水价远低于生活、城市和工业用水。

即使是在像美国、以色列这样的灌溉系统能够达到自我维持发展的国家,其灌溉用水的价格仍然远低于其他用水的水价。

灌溉供水不收取利润,供水单位是不营利的;政府管理的灌区所收水费,只能用于工程维护和运行开支,水费要收支平衡;开支后的结余可接转下年用于工程维护,而不能用于发奖金等,以保持事业性水利管理单位的廉洁、高效。

许多国家完全采取市场制的水价政策,农业用水水价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要求完全收回成本。

累进制水价等有利于农业节水的水价结构正在普遍得到采用。

美国水价制定的总原则是:

供水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要保证偿还供水部分的工程投资和承担供水部分的工程维护管理、更新改造所需开支,同时由于不同级别的供水工程以及供水机构的水价的资金来源不同,实行不同的水价。

例如:

联邦工程灌溉用水水价核算,只包括偿还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利息;州政府建设的水利工程灌溉用水水价核算,则包括所有工程运行费、分摊的投资和利息及其他费用;由灌区水管部门从水利工程处购水再卖给灌溉用水户的水价核算,除了水利工程购水费外,还包括灌区水管部门的配水系统成本、运行维护费、行政管理费。

虽然美国所采用的水价结构随水资源条件不同各地有较大差异,但近年来许多国家都逐渐采用有利于节水的水价结构,如累进水价。

另外,为了鼓励农民使用循环水源灌溉,可达到地面水三类标准的处理废水价格只有正常地表水供水价格的1/3左右,比抽取地下水便宜。

二是采取水权转让及定价机制。

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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