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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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1.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

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

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

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

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

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

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

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

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

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

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

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

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

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

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

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

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

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

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程序的正当性:

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

终局性:

顺序上非诉手段不可解决才使用诉讼手段,法院裁判不再受审查。

3.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模式

(1)目的——当局制定民事诉讼法希望达到的目标

私权保护说(权利保护说):

保护民事权利,国家限制私力救济,应当负担起保护公民私权的责任。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本位

维护私法秩序说:

通过审判程序的进行,维护民法秩序,保护私权是维护民法秩序的手段。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本位

解决纠纷说:

通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从法律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体法产生之前已经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

程序保障说:

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

多元说:

民事诉讼不是基于某一单纯的目的。

搁置说:

(2)价值——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

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民事诉讼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是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工具。

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论:

程序本身有独立的价值准则,衡量程序优劣主要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要让每一个人感到公正。

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受法经济学的影响,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设计程序,看程序是否能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提高效率。

两大公认的价值准则:

1诉讼公正

实体公正:

事实上查明实际案情,法律上正确适用实体法。

程序公正:

诉讼过程本身公正。

基本要求:

法官中立原则:

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回避制度

程序参与原则:

程序应当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使其充分提出主张和意见。

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双方公开辩论,法官认定事实。

当事人平等原则:

平等是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包括地位平等、权利平等。

程序主体性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人格尊严,不将其作为审判客体。

程序安定原则:

诉讼行为一旦实施,应尽量维持其效力,不可随意予以否定。

程序救济原则:

与程序安定对立统一,安定不可绝对化,若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须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性措施。

2诉讼效益

诉讼的进行应使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要符合效益要求。

影响因素:

诉讼周期长短、诉讼费用高低、诉讼程序繁简程度(辩证看待,兼顾效率和公正)

(3)模式:

审理、裁判对象的主导权以及程序运行的主导权

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起主导作用,法官消极作用

职权主义:

法官是诉讼过程的核心

三、民事诉讼法

1.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2.渊源

狭义:

民事诉讼法典

广义:

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法院组织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

3.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运用公权力解决私纠纷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规定民事诉讼的办事方法和步骤

4.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清末以前:

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程序不分,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

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1921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

1935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68修改

中国大陆1982试行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诉法第2条

5.适用效力

对人效力:

凡在中国大陆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须遵守其规定。

不同于实体法的适用:

不一定适用中国大陆的实体法,可能以其他法律为准据法。

(见国际私法)

对事效力:

(见主管)

空间效力:

地域范围(中国大陆)

时间效力:

生效、失效、溯及力问题

四、诉权:

国家认可私法主体享有诉权

1.概念:

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救济的权利。

特征:

主体是任何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是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法律依据是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具有程序内涵(有权请求审判)和实体内涵(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

2.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

诉讼权利

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依据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

主体限于当事人

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包括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诉权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前

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后

义务主体是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同一纠纷只能行使一次,不可重复行使

可以依据案情多次行使

3.诉权的保护和限制

a.保护: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

制定民诉法和民商事实体法,为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建立

b.仍存在的不足:

诉权的宪法化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该规定却未规定,有不同规定相冲突

实践中不当限制、剥夺诉权

法院无能、无力、迫于压力

诉讼成本过高对诉权行使的阻碍

c.保护诉权的措施:

完善立法,保障诉权

建立健全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机制,使法院尊重当事人诉权

法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d.对诉权的适当限制:

婚姻法34条不得离婚的条款

e.对诉权的滥用:

原告故意伪造证据、编造事实或明知毫无根据而行使诉权已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

两种情况:

原告滥用诉权;原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财产纠纷为主,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周期短调解结案多)

危害:

侵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侵害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严肃性,浪费审判资源。

规制:

针对第一种情况,加强法院对诉权行使要件的审查,可以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针对第二种行为,有必要完善第三人事前事后的救济程序(如第三方提起参加之诉)。

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概念:

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

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组成;

审判法律关系:

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律师法以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有机结合。

理论观点:

一面关系说:

诉讼关系只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与法院无关。

两面关系说:

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诉讼关系需要法院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只有实体法律关系,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

三面关系说:

诉讼关系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

多面关系说:

前苏联主张。

民事诉讼关系还存在于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原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3.要素

(1)主体:

法院、检察院(已生效的判决的审判监督)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证人、辅助人、翻译人)

(2)内容:

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具体判断。

(3)客体:

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不同的主体之间指向的客体不同:

法院与诉讼参加人:

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案件事实

法院与检察院:

案件事实、法律适用

当事人之间:

诉讼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案件事实

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1)概念:

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

(2)诉讼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如时间的经过使一方丧失诉讼能力

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院的诉讼行为:

审理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取效性的诉讼行为:

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始能获得所要求诉讼效果的行为。

如请求法院调查搜集证据

与效性的诉讼行为:

无需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诉讼效果的行为。

如原告撤诉、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放弃诉讼请求。

5.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

具备诉讼能力的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实施

是否有一般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无

民法中有

能否附条件

不可

能否撤销:

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

诉讼行为采表示主义,不可撤销

可因重大误解、不自由表示而撤销,采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真意

法律性质

公法性,受公法制约

私法性,贯彻私法自治

法律效果

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如当事人递起诉书法院应当审理

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

如订立合同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1.概念: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价值准则,是实施、制定、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

2.特征:

基础性:

是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则的基础

抽象性:

与具体规则相比抽象

宏观指导性:

效力上能在宏观层面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和某阶段起指导作用,不是具体行为的指导

相对稳定性:

不同于需要修改的具体规则。

3.立法体例

少数国家专门章节明文规定,多数无专门章节,内容隐含在具体规则中。

4.分类

(1)共有原则:

反映诉讼制度的共同原理,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已作一般规定的原则。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补充规定(立法技术)

(2)特有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自身特点确定,反映民事诉讼法特有原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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