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区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x
《深圳光明区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光明区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光明区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以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我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抽查事项名称
(一)水资源和供水保障科
1.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2.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3.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4.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二)排水管理科
1.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
2.对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3.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4.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批;
5.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三)防灾和水土保持科
1.对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核查;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
4.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6.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执法科
对各科室名录库所有抽查对象按对应抽查事项清单、按比例进行执法抽查,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深水保〔2017〕406号)、《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水保〔2017〕1023号)、《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指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深水函〔2019〕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本单位人员分工安排和流程控制
由执法科通过抽签、摇号(双随机执法系统http:
//192.168.189.230/)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双随机系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开展检查,相关业务科室抽调至少1名检查人员配合开展。
四、检查对象
(一)对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辖区在建项目工程。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核查:
近两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
本年度已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辖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区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用户单位。
(六)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申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七)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
被许可人。
(八)对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日常管养单位。
(九)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被许可人。
(十)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批:
被许可人。
(十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被许可人。
(十二)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我局备案的所有在建水务工程均要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于未开工或已完工的工程项目予以移除名录库,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的方式。
5、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1.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开展情况;
2.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
3.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水土保持设施管护情况;
5.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6.水土流失隐患及危害总体评价;
7.水土保持设施完工验收情况。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核查。
1.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情况;
2.生产建设项目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情况。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
1.有无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
2.是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
3.是否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情况。
(四)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1、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2、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
3、按施工安全管理保护协议内容履约;
4、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5、禁止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取石、打井、钻探、挖洞、挖塘;
6、禁止在大坝及其附属设置上方堆放物料;
7、禁止在坝顶、原输水管道、箱涵、道路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超重行驶;
8、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人员组织架构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和安全卫生管理情况,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六)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1.备案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是否达到或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则、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2.建设单位在项目后续建设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节约用水评估报告内容,开展后续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验收等工作;
3.节水措施方案是否符合要求;节水设施建设是否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七)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
1.对照批复文件,检查批复方案落实情况;
2.是否符合《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八)对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是否符合《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九)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批复的内容开展工作。
(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批。
现场情况和书面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1.检查审批时效性;
2.现场排水预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出户管与市政接驳情况;
4.是否存在新增错接乱排。
(十二)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程开工初期: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情况,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质量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2.工程施工过程中: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3.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5.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10.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3.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4.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十四)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
执法科按照我局名录库抽查对象总数以及实施方案确定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按季度抽查确定,即4次/年,各科室检察人员按抽查相关需要配合进行,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七、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要点
1.各业务科室每次检查从本科室检查人员名录抽调至少1名检查人员,执法科抽取2名执法人员进行开展随机检查执法工作,以抽签摇号方式抽取。
2.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可邀请配合开展检查的水利水电专业专家成员,并由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水资源和供水保障科)。
3.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检查的供水企业专业人员由供水企业按分公司服务区域进行随机抽取人员参加检查(水资源和供水保障科)。
4.在建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水管单位的执法人员、委托辅助检查人员等(防灾和水土保持科)。
九、结果运用
执法科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整改,各业务科室在检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信息移交至执法科依法立案查处。
没有问题的,在检查表中注明情况(如通过检查),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认定、黑名单等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加强检查对象信用信息应用,对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禁入。
十、做好随机抽查情况的公开
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业务科室通过检查记录表,按时将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可参照附件2-表3)交由执法科通过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双随机”公开平台(7个工作日),可以表格化的形式确定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