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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二0一五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

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协会名称为:

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

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市设立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的性质为:

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市设立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维护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给城市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学习娱乐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服务。

本协会的宗旨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严三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维护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服务。

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成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

山东省青岛市澳门路121号423室。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

山东省青岛市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发展方向;

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理论和发展方向;

(二)参与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论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三)为物业管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中介服务;

(四)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和对策,帮助物业管理组织搞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进行物业管理信息交流、经验交流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六)承办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编辑出版物业管理读物和本协会会刊;

(七)根据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行业内的重要事件和活动进行调研;

(八)承接上级协会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以下两类:

(一)单位会员:

其代表是物业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个人会员:

从事物业管理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热心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要求加入本协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优先进行法律咨询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督促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六)有优先获得本协会会刊物和在本协会刊物登载文章、图片、广告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三)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接受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会章程又不听劝告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须交还会员证件。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终止事宜;

(四)讨论本协会重大事宜。

(五)讨论本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并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规划计划;

(九)组织会员单位和个人履行权利和义务;

(十)协调会员单位关系,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与服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并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赞助费;

(三)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使用:

(一)本协会会议、办公开支;

(二)本协会业务活动、出差开支;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支;

(四)组织专业学习、培训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面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市民政局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及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青岛市民政局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须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须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七月三日的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七月三日的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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