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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
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
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还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
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
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
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
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
⏹疑问:
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
(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
举例: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
《物权法》第102、115、116、164、173、192、204、213条。
三、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的编制体例
(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
1.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债权法:
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92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
3.婚姻家庭法:
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
4.继承法:
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
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参阅刘家安《物权法论》第8-12页。
五、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特征
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
“无体物”(或“无体财产”)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
●动物也是物。
⏹微生物是不是物?
●尸体是不是物?
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
●月球、太阳不是物。
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
物权标的特定原则
⏹《物权法》第2条第3款:
“特定的物”
⏹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
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
⏹理由:
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第四部分
⏹问题: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甲公司以8台设备、库存的10吨大米(每包10公斤,共1000包)向乙公司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一份抵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几个?
⏹类似问题: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
(三)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
即,不能以物的成分为客体
(四)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
(1)不动产:
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2)动产:
不动产以外的物。
2.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五)物的成分
1.含义:
物的构成部分
2.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非依法律不得创设物权种类、不得变更其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2.具体内容
(1)类型强制(类型法定)
(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
⏹包括各种物权的取得原因、构成要件、权利内容、变更与消灭的原因等
⏹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但这也是“类型固定”的含义之一。
(二)主要理由
⏹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者其内容将对他人产生重大影响
(三)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物权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没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不发生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该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
主要是债的效力。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理论分类
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多数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是意定物权。
⏹所有权的特殊性:
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二)具体的物权类型
1.所有权
⏹基本规定:
《物权法》第2编
⏹特别规定:
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3章第1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
2.用益物权:
一般规定:
《物权法》第3编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法》
(2)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3章、《土地管理法》
(4)地役权:
《物权法》第14章
(5)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法》
(6)“特许物权”:
A.探矿权:
《矿产资源法》
B.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
C.取水权:
《水法》第32条
D.渔业权:
《渔业法》
E.狩猎权:
《野生动物保护法》
F.野生植物采集权: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
《物权法》第15章
(1)抵押权
⏹一般规定:
《物权法》第16章;《担保法》第3章
⏹特别规定:
⏹房屋、建设用地上的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2章第2节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
(2)质权:
《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
(3)留置权:
《物权法》第18章;《担保法》第5章
(4)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
A.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章第3节
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
C.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
4.占有:
《物权法》第19章
思考题
1.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
(1)乙在3年内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
(2)乙在3年后出售房屋的,甲享有按照当时的市价买回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3)甲如果没有行使第2点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的人、以及之后因为任何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甲仍有权行使该优先购买权。
问:
双方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说明:
必须查阅《物权法》后回答!
2.甲、乙是同村的村民,比邻而居。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楼上欣赏远处风景,2006年3月,便与乙约定:
乙不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超过6米的建筑(现在的高度是5.8米),作为补偿,甲每年年底前支付给乙1000元。
2008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
丙当年向乙支付1000元,乙接受。
2009年6月,乙将房屋转让给丁。
丙于2009年12月向丁支付1000元时,丁拒绝接受。
2010年,丁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向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高度达到9米。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拆除加盖的一层楼。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并分析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
注:
请忽略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建筑规划、许可问题。
参考:
《物权法》第156-158条。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主要特征:
支配权
●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支配权,债权的主要权能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法律关系,而非人对物的关系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含义: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体现: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用益物权(地役权除外)。
⏹注意:
共有是数人共享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人各有一个所有权
●但是,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并存;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但是相互之间有顺位)
2.理由:
物权的支配性
3.对比:
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所以,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均有效。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数个物权之间,必须确定其优先顺序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3.一物数卖的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注意并分析下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
物权人可追及于物而行使其直接支配的权利
⏹如果物权消灭,其追及效力自然消灭。
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因此不能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五、物上请求权
(本章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