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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合同纠纷

展览合同纠纷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文号:

红民二初字第253号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新图,该单位职员。

  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309弄1号501室。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被告颖辉展览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兰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勾新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颖辉展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兰生物公司诉称:

2014年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一份参展申请及合约,邀请参加2014年5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同时颖辉展览公司传真了一份展览会介绍,其中注明了大会的主办单位、邀请单位等信息,根据颖辉展览公司提供,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将自己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展位等内容填入参展申请及合约的相应栏目,同意参加展览会,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颖辉展览公司预付了参展订金61500元,2014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因故延期至2014年5月在上海举办,此后华兰生物公司从颖辉展览公司网站得知,该展览会的主办单位、邀请单位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华兰生物公司在2014年3月2日发函颖辉展览公司,指出颖辉展览公司虚构展会实况,有欺诈故意,华兰生物公司决定不参加展览会,并要求退回全部参展费用,此后华兰生物公司多次向颖辉展览公司催要展费,颖辉展览公司则一再推脱,拒不返还,严重损害了华兰生物公司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要求:

1、要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参展合同;2、判令被告退回展费6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颖辉展览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华兰生物公司所举证据有:

1、2014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简介,证明被告提供的信息中注明,举办的展览会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014年7月3日参展申请及合约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参会邀请,原告同意并参加了签约;3、2014年7月10日汇款单及支款通知单各一份,证明原告按约汇入被告公司账户61500元展费;4、展览会延期通知书,证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发来延期通知书,原定2014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因故延期至2014年5月底召开;5、2014年6月7日参展申请及合约,证明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参展合约,展会于2014年4月在上海举办;6、2014年第二届中

  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会简介,证明被告公司提供的信息中依然注明,在上海举办展会的主办单位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被告公司网站关于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介绍,证明会议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商业会”,大会的实际情况与被告公司网站宣传的研究主题不符;8、2014年3月2日华兰公司通过传真给被告公司的函,证明原告公司告知被告公司,因实际情况与原先的信息不符,原告无法参加会议;9、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是以邮件方式打印出来的,予以证明被告承办的展会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颖辉展览公司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华兰生物公司所举证据做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根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4年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一份2014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说明和参展申请和合约,注明了大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邀请单位等信息,邀请华兰生物公司参加2014年5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根据颖辉展览公司提供的信息,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将自己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展位等内容填入参展申请及合约的相应栏目,同意参加展览会,传真给颖辉展览公司,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颖辉展览公司预付了参展定金61500元。

2014年2月22日,颖辉展览公司传真告知华兰生物公司,原定于2014年5月26-28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因故延期至2014年5月底在上海举办,在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的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说明上的主办单位依然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4年6月7日,华兰生物公司填写了颖辉展览公司寄给华兰生物公司的参展申请及合约并加盖了其印章,同意参加于2014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

2014年,华兰生物公司从颖辉展览公司网站得知,2014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而非颖辉展览公司的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情况说明中注明的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此,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3月2日发函颖辉展览公司,指出颖辉展览公司的网站上的主办单位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与先前给华兰生物公司提供的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不符,因主办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之前达成的参会要约的先决条件已经不复存在,故华兰生物公司无法参会,要求退回定金61500元,并向颖辉展览公司提供了华兰生物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开户行名称,但颖辉展览公司没有答复,也没有向华兰生物公司退还定金,华兰生物公司也没有参加2014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展览会。

  本院认为:

颖辉展览公司向华兰生物公司发寄的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情况说明、参展申请及合约共同构成了颖辉展览公司向华兰生物公司发出要约,邀请华兰生物公司参加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华兰生物公司填写参展申请及合约是华兰生物公司对颖辉展览公司要约的承诺,双方合同自承诺到达颖辉展览公司时生效,后华兰生物公司发现颖辉展览公司的网站上发布的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和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与先前给华兰生物公司提供的2014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说明书注明的的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不符,华兰生物公司在展览会召开前的几个月向颖辉展览公司提出因主办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参展,要求

  颖辉展览公司退回定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华兰生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参展合同,颖辉展览公司退回参展费61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1500元,并自2014年3月3日起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逾期偿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38元,由颖辉展览公司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华兰生物公司所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颖辉展览公司一并向华兰生物公司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德方

  审判员赵爱勤

  审判员张健

  二○  展览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gz201402014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020e-mail:

e-mail: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展览装饰工程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造价

  1、工程总金额为48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肆万捌仟元整

  2、本协议所列的工程总额为工程材料、人工、布展、撤展费,不含电箱租金与电费、施工证件费。

展位具体报价及材料说明详见合同附件

  3.施工要求:

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标准,展位用材以双方确认的材料为标准。

  二、布展、撤展的地点、时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第十二届中国厦门展位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项目具体如下:

  1、布展时间:

  2、撤展时间:

  34.展位大小和展位号:

,高度:

  主面料:

_涂料___

  5.展会名称: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当日内,甲方按工程总额之60%付乙方工程款定金。

  2、2014年号布展完,当天内,必须付清余款30%。

  四、3、甲方以银行转存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甲方应将该款项转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收款

  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如甲方在制作过程中毁约,乙方不予退回订金,并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如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则由甲方负责。

  3、签定合同后,如甲方对原方案有所改动,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并按原方案施工、布展。

  如果甲方坚持按修改后方案制作,因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等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提供给乙方准确的设计要素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签定合同后,甲方需增加物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在甲方确认乙方的工程设计方案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该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属乙方,甲

  方有责任对此予以保护,甲方不得自行或者交予第三方按照该设计方案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施工,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7、展场内所有展出物品因甲方操作失误而损坏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将负全部责任,乙方毋须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8、原则上,甲方不得违会展之规定,如因为违反规定所受到的延误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图施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作小的变动!

  2、乙方收到甲方订金后,即开始施工,施工项目以施工图为准按图施工。

  3、乙方须按规定的时间布展,并在展会开始前交甲方验收,确保甲方正常参展。

如不能按规定时间交甲方,

  影响甲方正常参展,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负责搭建的展台必须安全可靠,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展会结束,乙方负责撤除展台。

  6、乙方所有搭建的材料必须符合大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规定。

  7、乙方必须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一切因公引起的事故跟甲方无关。

  8、乙方必须备一个施工配电箱。

  双方责任

  1、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违约,违约方须按合同总金额双倍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的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拥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补充

  1、相关图纸、报价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美工原文件及图片内容应由甲方提供。

  3、展台所有洽谈桌、灯具、绗架等如属于租用,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4、本合同盖章的传真件、扫描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确认施工效果图时,如无法以文件形式确

  认的,电子邮件确认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指定通过本合同项下电子邮箱收发电子邮件。

5、在工程完工后甲方验收期间,甲方拒绝验收、不组织验收或者拖延验收的,只要甲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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