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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

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

⏹城市规模划分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松有关竣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年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至5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规划图纸比例

城镇体系:

全国1/250万;省域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1/5万~1/1万。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总体规划:

大、中城市1/10000~1/25000;小城市1/5000~1/10000;建制镇1/5000

分区规划:

1/5000

控制性详细规划:

1/1000~1/2000

修建性详细规划:

1/500~1/200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1~75。

0

75。

1~90.0

90。

1~105.0

105.1~120.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平方米/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0

60.1~75。

0

+0.1~+25.0

60。

1~75.0

60.1~75。

0

〉0

75。

1~90.0

+0。

1~+20。

0

75。

1~90.0

75.1~90.0

不限

90.1~105.0

+0。

1~+15。

0

90。

1~105。

0

75.1~90。

0

-15.0~0

90。

1~105。

0

不限

105.1~120.0

+0。

1~+15。

0

105.0~120.0

90。

1~105。

0

—20。

0~0

105。

1~120。

0

不限

>120。

0

90.1~105。

0

〈0

105。

1~120。

0

<0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人多地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

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

18.0~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

0

绿地

其中:

公共绿地

≥9。

0

≥7。

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道路用地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

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7~15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宜为6.0~13。

5平方米/人,广场面积宜为0.2~0。

5平方米/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平方米/人。

公共停车场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

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占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的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建设标准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

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

5—15

高层

10—12

10-13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高层

7—10

8—10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Ⅵ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度)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

0L

0。

9L

0。

8L

0.9L

0.95L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公顷)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低层

1。

10

1。

20

1.30

多层

1.70

1。

80

1。

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层

3.50

3.50

3.50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05—2700

(2165-3620)

2065-4680

(2655-5450)

1176—2102

(1546-2682)

1282-3334

(1682-4084)

363-854

(704-1354)

502—1070

(882—1590)

其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

(含医院)

60—80

(160-280)

100-190

(260—360)

20—80

40—190

6—20

12—40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市政公用

(含自行车存车处)

10-130

(460—800)

70—300

(500—900)

30-120

(400—700)

50-80

(450-70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其他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

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

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

5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

6

1。

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5

0.2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绿地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1.0公顷;小游园最小规模0.4公顷;组团绿地最小规模0.04公顷。

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带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和日照的要求。

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距建筑1.5米,宅间小路1.0米。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相邻道路两侧的建筑间距≥10米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少于0。

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

5平方米/人。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

5L2

L≥30M

L≥1。

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平方米

S1≥1800平方米

S1≥500平方米

S1≥1200平方米

S2≥1000平方米

S2≥2000平方米

S2≥600平方米

S2≥1400平方米

注:

L:

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

L2:

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S1:

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

S2:

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小区路:

路面宽5-8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米;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米;

组团路:

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米;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米;

宅间小路:

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

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

5

≤8.0

≤4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米)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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