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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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doc

 

2019年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减税办”),按照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题要实的要求,建立了问题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各省减税办认真开展问题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总局减税办各工作组(司局)及时、精准研究答复口径,切实解决了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现选取相关工作组(司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100个问题答复口径,整理形成问题答复汇编之二,供各地参考。

 

总局减税办

2019年3月31日

一、税收政策类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浙江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北京市、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

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4.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退税?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年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

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不需要每月填报。

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

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

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

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北京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政策制定组、所得税司答复)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能否对300万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由于政策临界点税负差额太大影响税负公平,建议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由起征点优惠改为免征额优惠,减免方法改为300万(含)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文件享受,超过300万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宁波等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所提建议暂不宜采纳,主要考虑: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即300万元,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是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的优惠方式,如将这种方式扩大,事实上突破了税法,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为了扩大政策优惠覆盖面以增强普惠性,能否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

(山西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该建议暂不可行,理由如下:

一是如果实施“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的优惠政策,95%的纳税企业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力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力量能否承受此项减税政策,需要审慎考虑;二是对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不区分企业规模、利润水平,会造成政策导向不明确,不能有效凸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趋于弱化。

关于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

面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国家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

但在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亏损户数较多,亏损企业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红利。

且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小微企业考虑当期成本,而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享受意愿不高,影响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

(山西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

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这也体现了政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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