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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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维护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工会资产在规范、有序地流动中实现保量增值。

根据《会计法》《工会法》和全总《工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工会资产审计是指对工会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审计,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借出款、应收款、库存材料、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资产审查监督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资产审计(审查)任务,一般由各级工会经审办承担,审计情况应向同级工会经审会和全委会报告。

 

  第六条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实施审计(审查)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参与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工会经审会应当提前介入,参与工程预算制定、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九条工会经审会要参与固定资产集中采购招投标和比选的监督工作,促进工会资产采购在公开、公正、公平中运作。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章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

 

  

(一)库存现金的审计。

库存现金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的现金。

 

  1、检查工会内控制度设置情况,是否建立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按照《会计法》规定,“不相融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开票人、收款人分开,钱、账、物、支票、印鉴分管,是否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2、检查现金收付、记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现金业务,日常现金开支是否有相应的授权和审批。

 

  3、检查库存现金收支管理中,有无“贪污、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非法支出现金的行为。

 

  4、库存现金盘点,检查实有金额与账面结存金额是否相符,如果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二)银行存款的审计。

 

  银行存款是工会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检查出纳、会计岗位是否分离,分工是否合理、合规。

 

  2、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开设是否合规,各种账户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私设账外“小金库”的行为。

 

  3、抽查、复核银行存款总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4、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各项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会计分录和记账是否正确。

 

  5、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的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6、检查未达账项是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来确定期末余额,核对银行存款调节表账面余额与总分类账是否相符,如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三)借出款的审计。

 

  借出款是指工会组织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1、检查对外借出款是否坚持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各项借出款理由是否充分、合规、真实。

 

  2、检查借出款管理是否有效。

审核借出款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相关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确定还款期限。

 

  3、审查长期挂账的借出款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并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4、审查借出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呆坏账核销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四)应收款的审计

 

  应收款是工会组织应收未收上级或下级工会经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

 

  1、审查应收上级或应收下级经费的真实性。

审核各种应收款项的有关文件、工会经费收缴分配表等相关财务资料,确认应收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应收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核销呆坏账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五)对外投资的审计

 

  对外投资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查阅工会对外投资项目是否坚持了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分析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审查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投资损益分配是否科学、合规、合理,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实施。

 

  2、审查对外投资项目的入账价值,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3、验证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的合理性。

重点审查投入与产出是否匹配,是否真实、有效、符合实际。

 

  4、审查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是否按照相应的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收入并及时入账,有无损失。

 

  5、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出现损失时,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确认无法收回或不能实现的收益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处置。

 

  (六)库存物品的审计

 

  库存物品是指工会组织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1、审核库存物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和核算是否正确。

 

  2、物品盘点,核实库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计价情况。

 

  3、核对实际盘存数量、价值与总账、明细账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确认库存物品的真实性。

 

  4、如有盘盈、盘亏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审批授权后处理(对盘盈的物品按重置价入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

 

  

(一)在建工程的审计

 

  在建工程是指工会正在建设中,尚未完工的固定资产,范围是工会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五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由经审办审查)。

 

  1、审查在建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坚持了招投标制度,并取得相关批文,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预算执行是否严谨,工程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有无将其他费用挤入在建工程、虚增在建工程成本。

同时审查有无将在建工程费用挤入工会业务费或行政费支出、虚增行政费支出的行为。

 

  3、审查在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是否开展了审计,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办理工程决算。

 

  

(二)固定资产的审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2、审查是否建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预算、采购、验收、领用、盘点、报废、核销和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等内容。

 

  3、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和卡片,购入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工会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工会资产登记证,账内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是否相符。

 

  5、审查是否坚持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认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

 

  6、审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7、审查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收入,有无将残值收入转移“小金库”的行为。

 

  第三章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工会经审办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于实施前三天通知被审单位准备有关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主要包括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卡片

 

  (三)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年度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盘点表

 

  (五)借出款、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相关合同或协议书

 

  (六)基本建设工程各项批文、招投标书、预算决算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七)工会企事业单位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八)其他与工会资产管理使用和核算有关的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国家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工会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意见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八条经审会或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综合评价,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送达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党委和行政单位。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收到正式审计意见书后,在15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同时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整改结果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计回访检查。

对于整改不认真,审计意见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z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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