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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税收优惠大全笔记

税法税收优惠大全笔记

一、个人所得税:

免征

a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b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d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保险赔款

f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e按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g按照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k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j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所税

其他规定: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检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税

10)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11)自2003.06.01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

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税;

免征: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的提供服务的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  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印花税

一般免税规定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国际即溶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 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9.2013.1.1-2015.12.31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1.2013.1.1-2015.12.3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一征税

12.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免税

13.自2013.07.04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的及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07.04起免征;

其他免税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免贴花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

三、车船税优惠政策

法定免税:

1、捕捞养殖的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定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

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企业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

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 依法不需要再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3.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车辆购置税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分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 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 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01.01-2015.12.31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免征购置税

8. 自2004.10.01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购置税

五耕地占用税

免征的: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没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1.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    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    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全部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公司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    公司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房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

7.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8.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税

9.    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0.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定免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增值税5-10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政策性减免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和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电力行业用地: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收。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库区、大坝、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

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征;

机场用地:

机场飞行区用地,机场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

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护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矿山企业用地: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港口用地: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盐场、盐矿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林业系统用地:

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征;

核电站用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01.01-2015.12.3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照比例征收;

自2012.01.01-2014.12.31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自2013.01.01-2015.12.31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07.04起,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01.01-2015.12.31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商场的运营用地免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个人所有的居住住房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自2011.07.01-2015.12.31,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的采暖费的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对其        出租的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

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者备注栏说明;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骨架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兼职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照章征收,

自2011.07.01-2015.12.31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房产税,

2013.01.01-2015.12.3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2013.01.01-2015.12.31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免征房产税政策,

自2013.01.01-2015.12.31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九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增值额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免征已缴纳的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退税;

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金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十一船舶吨税

直接优惠: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十二关税

法定减免: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盒饮食用品;

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扶贫慈善行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

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进口设备

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十三城建税

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因减免税而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反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十四营业税

税收优惠总结

一个人所得税:

免征

a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b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d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保险赔款

f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e按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g按照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k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j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所税

其他规定: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检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税

10)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11)自2003.06.01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

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税;

免征: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的提供服务的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印花税

一般免税规定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国际即溶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9.2013.1.1-2015.12.31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1.2013.1.1-2015.12.3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一征税

1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免税

13.自2013.07.04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的及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07.04起免征;

其他免税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免贴花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

三车船税优惠政策

法定免税:

1、捕捞养殖的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定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

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企业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

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依法不需要再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3.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车辆购置税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分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01.01-2015.12.31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免征购置税

8.自2004.10.01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购置税

五耕地占用税

免征的: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没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1.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全部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公司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房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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