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归属证明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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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归属证明书精选多篇

土地归属证明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

土地归属证明书

土地归属证明书

土地归属由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确认,《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的归农民集体所有。

”你的土地不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有法律依据怎能起纠纷呢。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人都认为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唯一凭证,当土地证所记载的内容与土地登记簿内容不一致时,究竟以谁为准,土地权利人并不明确。

《物权法》对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另外,《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与土地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谁为准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土地登记自动化管理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规格及封面颜色见样本(另发)。

证书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新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记载内容及格式不变,证书规格及封面颜色作适当调整(见样本,另发)。

二、新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规格为16开,其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三、土地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表、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参照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登记表、卡的种类,按新版土地登记卡的记载内容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修改、印制。

四、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地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

已经使用的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在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已经印刷的空白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

五、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附件一:

国有土地使用证式样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__国用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____人民政府(印)

年月

--------------------------------

|土地使用者||

|-----|------------------------|

|座落||

|-----|------------------------|

|地号||图号||

|-----|--------|----|----------|

|用途||土地等级||

|-----|--------|----|----------|

|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

|||

|填||

|||

|证||

|||

|机||

|||

|关|(印)|

||年月日|

--------------------------------

|记事|

|日期|内容|。

第二篇:

农村土地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95%属于村民小组占地时村民小组说了算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

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

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

就连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

有一次我参加一个会议,当我问到有关土地是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时,北京某有名律师过来质问我“哪有什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是一个主体。

”我在办理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案件时至少两次碰到县级国土局的主管副局长称“村民小组根本不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是村委会的下级。

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产生土地所有权归属争议,就好比儿子与老子打官司”。

由此种种现实笑话使我不得不想,怪不得农民的土地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如此严重,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自身缺乏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一个重要原因。

本来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但大家都不清楚这一点,又怎么去维护土地权利呢?

就好比本来是你的手机,但你还以为是别人的,你还会关心和维护好它的权利吗?

有鉴于此,我要大声疾呼并再三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和现实存在:

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中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

有。

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

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

土地维权首先应该从掌握这个基本概念开始,土地是你这个村民小组(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的,不是全村所有人的,更不是属于村委会乡政府的。

一旦要征收占用,有说话决定权的是你们小组,取得补偿的也只能是你们小组的农民。

有关政府部门和执法司法部门更应该清楚这一点。

不要占地征地拆迁,都让村委会说了算,却把主人甩到一边。

附:

1、《土地管理法》第10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2014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发〔2014〕359号《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请继续关注)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2014年8月28日修正)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篇:

土地证明书

土地证明书

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我国的土地证书主要有四种: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单位填写。

同一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

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保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第四篇:

土地登记证明书

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

2014年职务,系(盖章)月27日9

第五篇:

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盖章)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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