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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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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人员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食物(食品)事故(不包括突发交通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及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三、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一)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依法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查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和查处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镇直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所属单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并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和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和查处工作。

  四、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

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初次报告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

  

(二)阶段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等。

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三)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其它事故

  

(一)凡在长宁镇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郫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县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

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

  县上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任总指挥长,宣传部副部长张德庄、县政府办副主任马之正、县卫生局副局长陈慧任副指挥长,成员有宣传部、县计划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全县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是县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宣传部: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县教育局:

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因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善后处理事宜。

  (3)县民宗局:

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少数民族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事后的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

  (5)县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6)县农发局:

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县商务局:

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

  (8)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县监察局:

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10)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县工商局:

负责流通、经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2)县质监局:

负责生产、加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大食品案件的查处工作。

  (13)县粮食局:

负责做好县级粮油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对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质量的管理、监测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5)各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是县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7)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8)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

其职责是:

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其职责是: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

其职责是:

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

其职责是:

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农发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县农发、教育、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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