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合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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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联合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联合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效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校级项目、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基本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章项目经费来源与配套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为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划拨和配套经费、校级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资助经费。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项目批准单位划拨为主,学校原则上按照国家级1:
1、省部级1:
0.5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第六条各级各类自费科研项目主要以自筹为主,学校按同级项目配套资助标准的50%予以资助;校级项目经费除划拔外不再资助。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在科研任务合作协议或合同书中商定的资助经费,学校不再配套资助。
第八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从学校当年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学校财务建立科研管理费辅助账簿,从各类科研经费总额中提取的管理费,由科技处用于科研项目申报、评奖、鉴定以及与有关部门业务联系等费用。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与比例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一般应按开支比例用于本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各类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
包括购买图书、资料和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业务费。
包括项目论证、专家咨询、调研、分析测试、举办和参加学术会议、交通差旅、成果评审与鉴定等费用。
(三)材料费。
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样品采集培养、文具、计算机耗材等购置费及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用。
(四)仪器设备费。
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加工、维修等费用,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设备购置费。
(五)成果印刷费。
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研究成果供评审(鉴定)的印刷费用。
(六)小型会议费。
包括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成果评审(鉴定)等小型会议的场租费、食宿费等费用,其中餐饮开支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七)出版费。
包括专利申请费、学术专著出版费、论文审稿费、版面费、邮资费、学术活动电话卡购置等费用。
其中电话卡购置费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
(八)项目实施费。
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市内正常交通费和必须支付的劳务等费用。
若为横向科研项目,此项支出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30%。
(九)项目补贴费。
包括完成上级部门或单位的科研任务,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的,可按50元/千字标准列支写作补贴。
(十)管理费。
(十一)与科研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须单独建辅助账,由科技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组应按科研规划做出各阶段经费使用计划,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签后,财务处根据项目开支要求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前期可借支40%经费,中期可借支40%经费,结题后支付剩余20%经费,若上阶段研究工作未较好完成,则下一阶段项目经费不能借支。
第十五条科技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项目研究期限超过2/3、经费开支﹥50%,且尚未完成研究内容50%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作出书面陈述;无正当理由,科技处可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者,将中止其项目并冻结项目经费。
(二)对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项目主持人,科技处可冻结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中止其科研项目;对被中止的科研项目,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需向协作单位划拨的科研经费,须签订合同并经双方科研管理部门签章;项目负责人应责成协作单位按时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七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按学校设备购置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招标、购买,验收后建帐登记并记入相应院(系)仪器设备帐,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设备购置前报请学校审批并安装于实验室的科研设备,学校以设备额的15%—30%追加科研经费,并记入原经费帐户。
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实验室验收入帐、院(系)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科技处审议、报校领导审批后,与设备购置报销手续同时办理。
第十九条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的,可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负责人审签后办理借款手续,购置的设备、图书到位后,需按学校规定办理资产和图书的验收、入库手续后,经科技处负责人审签后在项目经费中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图书,在项目结题前可由项目组借用,项目结题后,设备须归还国资处指定的实验室,图书须归还图书馆或相应院(系)资料室。
第二十一条横向项目合同中明确归属合作方的设备购置款,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请合作方开具验收证明后,可在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要如实、详细填写《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项目资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应保证需要偿还的项目经费或贷款来源,并按期负责偿还。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取消或中止,项目组要及时清理帐目,经科技处负责人审签后进行核销;项目无故被取销,其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科研经费;项目无故中止,学校要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前期已报销的项目经费,并与剩余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不能按计划结题或完成的,学校可按根据规定冻结剩余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安排新项目。
第二十六条如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课题)对经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凡项目得到各级基金资助的,在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时,应标明项目得到科研基金资助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纳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项目继续使用(最多保留两年),项目负责人如逾期不办理结余经费手续,剩余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九条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的,如项目负责人需要开展后续研究,须重新向科技处申报立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结余经费;如项目负责人不需后续研究,结余经费按比例(7:
3)分配使用(项目组70%,可用于劳务费、奖励课题组成员、研究经费等;学校30%,用于科研项目申报、评奖、鉴定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联合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明确学术责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办法旨在发扬学术民主,反对学术功利,鼓励学术创新,倡导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的全体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从事学术活动时,应坚守学术诚信,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学术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成果由所有署名人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成果由所有署名人整体负责;合作成果的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三)在开展学术研究过程中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在申请科研项目时,要求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研究人员、学术指导人员或实验辅助等人员,并实际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
(五)对于应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学术活动中,应认真维护并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
(七)在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从事学术活动时,不得有违反下列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个人研究成果使用;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学术活动中获得的学术信息等。
(二)伪造与篡改: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三)伪造学术情况:
在填写或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
在未实际参加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
(五)重复发表:
违反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或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研究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和学术信誉:
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审权力,在参加项目评审、评奖或职称评定等活动中,收受参评人或单位礼物,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
在学术活动中(或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
(八)学术泄密: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单位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研究成果或事项。
(九)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通过剪裁他人文献拼凑学术论文或著作。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在申报科研项目或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明知学生毕业论文抄袭而不指出、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成果、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学术规范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项目(课题)申请、考核评估或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了解、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如有违反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调查学术规范问题。
(四)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对不应泄露的讨论、评议内容予以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有举报但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科技处是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对于在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教职工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由科技处联系相关媒体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科技处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并聘请有关专家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和内容做出鉴定。
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
第十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如被举报人对审议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应于30日内作出最终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重新复议,学校于30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重新审议或复议期间,原审议结论、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章 惩戒处理与措施
第十二条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确认者,可按以下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学术活动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被侵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对学术失范负有直接责任,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解聘。
(三)对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学校派出在外进修或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中止其访学、进修等相关资格。
第十四条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给予相应处理者,撤销(或建议撤销)由此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或资格,并视处理情况在职务晋升、项目(课题)申报、学术考核、访学(进修)等方面可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其调查、处理程序均按照《甘肃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撤销(或建议撤销)由此获得的相关奖励或资格。
第十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决定,均通知其所在管理单位,并归入本人学术考核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联合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层次,鼓励教职人员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以甘肃联合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署名人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不包括已获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有关国家同类奖项的,予以特别重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五个一工程”、敦煌文艺等有关省部同类奖项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社科成果、教学成果等有关地厅同类奖项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凡在《Nature》、《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予以特别奖励,每篇(次)奖励20万元。
2、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compdex(工程索引核心)、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每篇(次)分别奖励0.8万元、0.7万元、0.6万元。
3、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每篇(次)奖励0.6万元。
4、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下同)各学科前三名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收录,每篇(次)奖励0.4万元。
5、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次)奖励0.3万元。
(三)学术著作奖励
1、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等六个影响最大的国家级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学术著作,每部奖励2万元。
2、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每部奖励1万元。
(四)专利技术奖励
1、专利技术成果属于我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所有权的,每项(次)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科、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
2、专利技术实现成果转化,为学校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净收益)2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项成果净收益的10%予以奖励。
第四条奖励申请、认定与实施
(一)符合科研成果奖励条件的,按要求填写《甘肃联合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处。
(二)申请获奖奖励的应提供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原件;申请论文奖励的应提供论文原件、检索证明;申请学术著作奖励的应提供样书;申请专利技术奖励的应提供国家专利部门审批文件、专利所有权证书。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两项(含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如此后获得更高奖励者,可补足差额奖励金额。
(四)科技处对申报的奖励审核后,并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按规定发放奖金。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校内科研津贴发放办法停止执行。
甘肃联合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学校设立甘肃联合大学“知识与创新”工程项目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版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职员在本专业领域内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实行自愿申请、专家审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一)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应用价值和发展前景的学术著作;
(二)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三)对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著作;
(四)在我校重点学科、交叉学科、特色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学术团队的系列研究成果;
第四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条件
(一)出版资助对象须为我校在岗的教职员,且为申请出版学术著作的第一著作权人;
(二)申请出版的学术著作须为自主完成、达到出版水平的原创作品,且无任何著作权争议(著作权归属多人时,须经全体著作权人签名);
(三)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须有2名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审查推荐;
(四)申请者应已完成书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内容),并与出版社达成出版意向或已签订正式合同;
(五)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选定国家级出版社。
第五条出版基金对下列出版物不予资助:
(一)法律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能公开发行、没有正式书号、重复出版或有著作权纠纷的作品;
(三)已获学校出版基金资助但未完成出版任务者;
(四)音像制品、文学作品、论文汇编、工具书和资料类、辞书类、翻译类、科普类等出版物;
(五)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或有其他不宜出版资助情况者。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每年3月集中受理一次。
第七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甘肃联合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出版意向书(正式出版合同)一式二份、全部书稿(包括前言、目录、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及其它反映著作水平的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评价、审查推荐意见等),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著作或教材,按照隶属学科聘请同行专家对书稿进行匿名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同行专家书稿评审费,按行业标准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对资助申请、同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立项文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5日内与学校签订《甘肃联合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协议书》,并按程序启动出版工作。
第四章资助方式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视情况每年资助1—5部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十三条资助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纳入甘肃联合大学“知识与创新”工程项目丛书”,须在封面(或扉页)醒目位置标注——甘肃联合大学“知识与创新”工程项目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学术著作采用限额资助办法,按照出版社级别、学术价值、字数(不含附录或其他非创作性内容)等因素确定资助额度,具体参考标准为:
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等六个影响最大的国家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以800元/万字为标准,最高资助额度为1.5—2万元;
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以700元/万字为标准,最高资助额度为1—1.5万元;
第十五条项目资助的成果著作出版费用应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受出版基金资助者,应在资助立项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在出版资助协议书约定的出版社完成著作出版计划,否则取消出版基金资助。
第十七条著作出版后1个月内,受资助者应向科技处提供著作10本存档,向图书馆提供10本收藏;并持资助立项文件、出版社发票,经科技处负责人审签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受资助者完成出版计划后,应在学校开设学术讲座或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由学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出版资助计划的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资助者可调整出版计划:
(一)因学术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者(以不影响作品质量为限),可适当延长出版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因他方原因不能按期在原定出版社出版的,可由受资助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变更为其他同级别的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撤销出版资助计划,并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一)因受资助人或出版社原因,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能按计划出版者;
(二)受资助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三)受出版基金资助后,其学术著作由其他经费全额(或部分)资助者;
(四)受出版基金资助后,其学术著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五)未完成出版计划即调离学校者;
(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或有其他不宜资助出版情况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联合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
名称
类型
学术专著
字数
万字
申请(署名)人
姓名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所在院(系)或部门
联系电话
第一作者
合作者
著作完成时间
年月
预计出版时间
年月
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出版单位名称
内
容
简
介
院(系)、
科技处
意见
院(系)(盖章)科技处(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