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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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3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实施标准。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国土资源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同时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从事本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使用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委托执法主体三个: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黑山县城镇地政管理所、黑山县矿产资源办公室,负责依法查处发生在本辖区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2部、法规14部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48条规定的48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为145档,统一编制了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3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处非法所得10%到20%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20%到50%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或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4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破坏耕地面积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处耕地开垦费0.5倍到1倍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破坏耕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可以处耕地开垦费1倍到2倍的罚款
破坏耕地面积20亩以上的
可以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5条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复垦面积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土地复垦费0.5倍到1倍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土地复垦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可以处土地复垦费1倍到2倍的罚款
土地复垦面积20亩以上的
可以处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占用非耕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到20元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占用耕地10亩以下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到30元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10亩以上的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80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非法占地面积5亩以下的
责令交还土地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到20元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占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到30元的罚款
非法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81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非法所得5%到10%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10%到20%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或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28条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占用耕地面积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耕地复垦费0.5倍到1倍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占用耕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到2倍的罚款
占用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8
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第32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罚款
破坏程度较轻的
责令恢复原状
可以处200元到500元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取证,写出情况说明,经内部复查,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破坏程度较重的
可以处500元到1000元的罚款
破坏程度严重或损毁的
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9
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第33条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下的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处耕地开垦费1倍到1.5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耕地开垦费1.5倍到2的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8条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处非法所得5%到10%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10%到20%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的20%的罚款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9条
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擅自转让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非法所得5%到10%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10%到20%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处非法所得的20%的罚款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但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获利在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获利在2万元以上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时间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时间以上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擅自印证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5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9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其投入数额差距较小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其投入数额差距较大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1年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1年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纯移动界桩、标志或者只造成界桩、标志轻微破坏的
责令限期恢复
处5000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造成界桩、标志较为严重损毁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界桩、标志彻底损毁或引发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获利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擅自印证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获利1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4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受让方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经内部复查和会审,必要时经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会审,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受让方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4条第2款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所超过期限在半年以内的;
责令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