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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问题亟待解决

 

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问题亟待解决

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问题亟待解决

  摘要:

目前,村镇银行贷款存在难以落实到基层农民身上的现象,即存在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问题。

完善土地及附属权利抵押制度、加强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地方政府合作、引导和规范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的监管与补贴并重等是解决“脱农化”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脱农化”;村镇银行;土地抵押浓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

F83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11)04-0042-05

  

  为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2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至此,旨在服务“三农”的村镇银行应运而生。

它的出现对我国金融服务“三农”、缩小城乡差距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同时,农村经济具有脆弱性、波动性和低收益性,而且农村资产审核困难带来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降低了村镇银行进行涉农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使之更加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其他行业,造成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现象严重。

在广义上,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指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未做到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现象。

在狭义上,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指村镇银行贷款未落实到大多数普通农民身上,从而使普通农民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现象。

广义上的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现象并不严重,而狭义上的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学者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基本可概括为提倡政府为农户担保,加大政府补贴,推广多户联保制度,建立并完善存款担保与再担保制度,增加金融机构网点等。

但这些方案的实施效果不佳,反而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增加、金融机构坏账增加等现象。

本文通过对村镇银行贷款现状的分析,提出针对狭义贷款“脱农化”问题的解决方案,使村镇银行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一、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现状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正式营业的村镇银行达214家。

根据中国银监会制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发展规划》,2009-2011年年底,全国需完成1027家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

笔者在全国各省随机抽取87家村镇银行进行比较后发现,在这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中,80.5%为各地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6.9%为国家开发银行,5.7%为外资银行,其余6.9%为国有大银行、其他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

而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人股资金构成。

但现实中,地方财政却成为实际的最大股东,也就是大部分村镇银行幕后的实际控制者是各地方政府,这也导致村镇银行的行为体现着各地方政府的意志。

  笔者以实地采访和电话采访等形式向全国30余家村镇银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听取他们的观点和意见后发现,各村镇银行对“三农”的态度有较大差别,绝大多数村镇银行恪守服务“三农”的准则,所扶持的中小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没有出现“脱农化”问题,如庄河汇通村镇银行2009年涉农贷款比率高达98.14%。

而笔者在另一家村镇银行调查发现,银行将一笔用于购买大客车搞运输业的贷款以建立汽车修配厂的名义发放给一个城市个体商人,而汽车运输业不仅不涉农,而且此类贷款违反了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

该银行员工直言:

“这就是一家受到国家有关规定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业银行。

”各村镇银行贷款方式、金融产品有很大区别,但总体上农民所需的小额贷款所占比率极低,很多银行甚至不对农民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笔者走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广东、四川等省农村地区,对农民贷款的需求、金额、用途、村镇银行的知名度等方面进行抽样调查。

调查发现,各地情况差异性很大,即使是一个市的两个不同县,各项调查指标也有很大差异。

如,吉林省德惠市沃皮镇有贷款需求的人数占全镇的20%,而同太乡的这一数据为80%。

但仍能从数据中发现,极少有普通村民了解村镇银行,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均未从村镇银行获得贷款。

因此,狭义上的贷款“脱农化”现象十分严重。

在贷款需求方面,农户的贷款需求与农民收入成正相关,受到地理因素、社会观念、相关政策的影响。

沿海地区农民的贷款需求远高于内陆地区,以养殖业、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地区贷款需求较高。

如,河北省各县有贷款需求人数比例在43%-83%之间,大大高于吉林省各县(基本为20%,极少数超过80%)。

这主要是由于河北省经济发展优于吉林省。

河北省比邻京津,地处华北,气候较东北温和,可种植的经济作物较多,收入高,投人大,而且人们投资理财观念较强。

东北地区人们观念比较守旧,使人们贷款激励不强,贫困居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子、子女上学、婚嫁等,以小额贷款居多;中等收入的农民安于现状,无贷款需求;只有少数有投资意向的人会申请金额在10万以上的贷款。

在贷款利率方面,各村镇银行贷款年利率基本在9%左右。

在农民所能接受的最高贷款年利率的调查中,95%以上的农民选择10%。

农村地下钱庄所提供的贷款利息多为30%左右。

  

  二、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问题的生成机理

  

  村镇银行“脱农化”问题的生成机理主要有:

  

(一)农村地区存在明显的金融排斥现象

  金融排斥性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

舍曼(ShermanChan,2004)将金融排斥性界定为:

在金融体系中人们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性的比较流行的方法是根据肯普森和韦里(Kempson&Whyley,1999a;1999b)提出的五个指标进行分析,客户接近金融资源排斥性、条件排斥性、价格排斥性、市场营销排斥性、自我排斥性。

  1 由于风险评估程序限制客户接近金融资源而产生的客户接近金融资源排斥性。

村镇银行是对原有金融机构进行剥离和重组后的产物。

因此,村镇银行的不良资产很少,账面表现优异。

而大多数村镇银行的负责人均为原有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对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原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账务有很深的了解。

为防止村镇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村镇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往往十分谨慎,相比于“服务‘三农’”的责任,村镇银行更注重贷款的安全收回。

因此,村镇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往往需要借款者提供良好的抵押资产。

这就导致经营风险较大、还款能力较低、基本无法提供符合银行抵押物标准的抵押资产的农民很难获得金融服务。

众所周知,现阶段农村土地无法自由买卖,无法在二级市场上流转。

因此,农民无法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2 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不适合某些人群需要的条件排斥性。

村镇银行较少,却有着服务农村的责任,而市场需求远大于供给,这就使村镇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激励不足,并且目前的主营业务仅为服务中小企业。

这种做法虽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必然会使村镇银行忽视利润较低、风险较大的针对基层农民的贷款业务,从而造成“三农”建设中的“马太效应”。

同时,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还缺乏专门进行金融产品研发创新的部门和相应的专业人才。

  3 一些人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价格才能获得金融产品的价格排斥性。

该现象的原因与条件排斥性类似。

由于村镇银行的服务目标是中小企业,平均收益尤其是初期收益较低的广大农户无力承担近10%的年利率。

这一问题只能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来解决。

  4 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的市场营销排斥性。

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必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资本规模较大、利润较高的中小企业必然成为村镇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

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又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这就使村镇银行对基层农民贷款时面临很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

加之村镇银行对农民的单笔贷款金额远小于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而信贷审核成本很高。

因此,同样享受国家2%补贴的涉农贷款,村镇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投向中小企业,从而造成基层农民无法获得贷款的局面。

  5 把自己排除在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的自我排斥性。

有些人认为申请获得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他们甚至毫不关注村镇银行及其涉农贷款。

  

  

(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各自为战,没有建立相互联系的金融共生模式

  金融共生模式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它反映各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社会经济利益体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关系。

通过共生模式,各金融共生单元之间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产生共生效益。

目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相互独立、各自为战,没有相互联系的金融共生模式。

这也造成了狭义上的贷款“脱农化”现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放涉农贷款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扎根于农村,社员之间关系密切,互相了解,信息对称;“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具有排他性的制度使贷款“脱农化”现象不可能发生;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方式民主,社员进出自由,办事效率高,有能力将金融服务深入到广大农民群众当中,发展前景广阔。

在实践中,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暴露出一些缺陷。

它是由农民集资人股建立,自身规模必然受到限制,表现为可贷资金较少;互助社的社员多为普通农民,素质相对较低,管理能力较差,缺乏专业知识;社员的贷款需求往往较高,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较少,

  村镇银行虽然也面临吸收存款难这一问题,但毕竟在规模上远胜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单从存款数量看,村镇银行完全有能力向广大村民发放小额贷款。

但实施起来,却面临重重困难。

村镇银行与广大农户间有很强的信息不对称,贷款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村镇银行所处位置远离广大农户的居住地,使村镇银行对广大农户挨家挨户进行小额贷款前的实地调查的成本高于利息收入与国家对其贷款的补贴;村镇银行数量较少,而且一家村镇银行的员工通常百人左右,无力覆盖广大农村地区。

因此,即使村镇银行有高度的责任感,试图向广大村民提供贷款,在目前阶段,实际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受理时间短、手续简单、门槛低的三大特点。

其营销模式灵活,还款方式多样,改变了以往金融机构一味强调的抵押担保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客观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和农村贷款难的问题,是搞活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把“金钥匙”。

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后续资金不足、经营税负较重、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人资金,而且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这就使其难以融人充足的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必然带来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目前,很多贷款公司已具备转型为村镇银行的规模和条件,但因制度等种种原因无法实现。

  

  (三)监管和补贴政策存在漏洞

  第一,监管体系不健全。

监管机构没有建立健全针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办法,对账目的监管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对村镇银行涉农业务真实性的审查机制。

这一监管的缺失使其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偏离了“服务三农”的办行宗旨。

第二,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服务涉及范围较窄、银行网点过少、涉农贷款总量不足、金融产品种类有限、结构不合理;产品单一,没有根据各地不同的金融环境提供适合当地的产品,没有对担保方式、服务方式等进行创新。

第三,缺乏正向激励。

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大,涉农贷款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而财政对村镇银行补贴额度过低,不足以弥补信贷风险带来的损失。

因此,村镇银行缺乏涉农贷款的正向激励。

  

  三、解决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土地制度,使土地成为抵押物

  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的主要原因就是现阶段农民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土地作为农民手中的“优良”抵押资产却无法用来进行抵押贷款。

因此,应完善土地制度,使土地成为农民贷款的抵押物。

但改革中会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将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有悖于《宪法》及《物权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是将农民的相关权利进行抵押后,一旦因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抵押物被没收,将会使其生存权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可以在某些地区进行小范围封闭式改革试点。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不仅消除了农民获得贷款的障碍,使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村镇银行的服务,还使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发挥作用,促进资产的流动性,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二)村镇银行应广泛开展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地方政府的合作

  村镇银行应发挥自身规模较大、资金相对雄厚的优势,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贷款。

由于村镇银行贷款利率要低于农村信用社,而且国家对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有2%的补贴,如果贷款能够顺利收回,村镇银行可从中获利,地方政府的担保也可使村镇银行贷款无后顾之忧。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利用自身优势确保贷款按期收回,从而达到“双赢”目的。

另外,合作双方可互派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员工可在村镇银行或从村镇银行派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员工身上学到相关的金融管理知识和经验,村镇银行也可通过这种互派员工交流的机会了解农村实际情况,审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情况。

  

  (三)对贷款公司进行引导和改制

  为解决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问题,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改制。

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可像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从事资金存款业务和其他银行融资业务,减小税负压力,降低成本,吸收公众存款进而放贷,融资能力会大幅提升,可以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同时也能减缓村镇银行贷款“脱农化”的压力。

而且由于村镇银行相对于小额信贷公司有更强的规模优势和信息优势,可吸引更多更好的项目,了解更多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信息,从而降低风险。

  

  (四)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管

  1 健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要建立涉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的监管方式,如采取现场监察和实地走访等形式。

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促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制定村镇银行最低涉农贷款比例,对未达到该比例的村镇银行实施取消其税收优惠政策等惩罚。

  2 加强村镇银行金融产品创新。

鼓励各地村镇银行根据本地特定的金融环境对信贷产品、担保方式、服务方式等进行创新。

同时,进行金融信贷产品创新: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推行“企业+农户”的“定向贷款”;选取当地的主要经济作物,推出“大宗农产品季节贷款”;对信誉良好且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提供“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等形式。

针对农户贷款缺乏抵押物这一问题,可实行仓库使用权贷款、林区经营权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等形式。

通过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开拓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思路。

  3 提高补贴额度。

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在原有存贷比例这一单一考核目标的基础上增加涉农比例指标,对达到指标的村镇银行在原有2%的补贴基础上提高补贴额度,激励村镇银行更好地履行其服务三农的宗旨。

加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过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补贴制度的落实,保证补贴资金的专项使用。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饶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成因分析:

金融排斥性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

(2)

  (责任编辑:

张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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