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救灾防病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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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救灾防病预案

荆州市救灾防病预案

荆州市救灾防病预案

为做好救灾防病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根据卫生部《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及《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救灾防病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实现灾后无疾病流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先行。

发生自然灾害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救灾防病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同时启动,迅速实施各项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3、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关于救灾防病工作的指示和指令。

4、研究确定救灾防病经费和物资保障。

5、组织调度卫生应急队伍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根据灾情的不同,从市、县两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队伍奔赴灾区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

设置临时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点。

根据需要逐级启用市、县两级卫生资源。

6、一旦发生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

7、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联络会商机制,确定联络人员,随时接收民政部门的灾情信息,定期会商当地灾情、疫情及灾后防病控制措施。

(二)救灾防病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灾防病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

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1、医疗机构:

深入灾区开展现场驻点或巡回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导灾区做好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消杀灭、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

负责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灾后血吸虫病急性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做好血吸虫病流行区灾后的血吸虫病急感病人的疫情监测、分析、预警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预案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发布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指令或灾情信息时,必需宣布在本辖区范围内,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

2、市卫生局将市民政局灾情信息转达到相关地区时,当地必需及时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3、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发布自然灾害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卫生局宣布灾害发生地及其相邻地区同时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当灾害波及全市范围时,由市卫生局宣布全市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二)终止预案:

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宣布灾情基本结束后,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提出建议,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批准,可终止预案的实施。

六、应急响应

(一)灾害预警后的响应

1、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灾害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灾害特点和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疾病的流行,采取下列措施:

⑴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开始运作,实行灾情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救灾防病小分队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

⑵组织力量对救灾防病物资进行清理、储备,对相关卫生机构使用和毒、麻、限、剧等危险源进行清查,加强防范。

⑶责令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时收集、报告灾情、卫生部门受损、传染病发生、灾害引发相关疾病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⑷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灾害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疾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⑸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因灾害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因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和常见病危害的警告,宣传救灾防病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一级、二级、三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除采取四级预警后的措施外,预警地区和相邻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灾害特点和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疾病的流行,采取下列措施:

⑴市卫生局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开始运作,市级和预警相邻地区救灾防病小分队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

预警地区和相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局每日报告灾情和疫情。

⑵预警地区指定医疗机构安排病房和组成专门的救治队伍,负责可能因灾害引发群体性疾病、传染病、意外伤害人群的救治。

⑶市卫生局组织力量对预警相邻地区救灾防病物资进行清理、储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对相关卫生机构使用和毒、麻、限、剧等危险源进行清查,加强防范。

⑷预警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害情况和可能引发的传染病流行、群体性疾病和意外伤害,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停止使用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⑸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劝告;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在县级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救灾防病队伍立即赶赴灾区,按照技术方案开展传染病监测、饮用水和水源监测、饮水消毒和环境消毒杀虫、食品卫生监督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监测监督,灾民安置点的环境卫生清理等。

2、事发地医疗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指定的医疗机构全面做好接治传染病病人和其它病伤员的准备。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立即建议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预案实施处置。

4、市卫生局根据灾害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灾害地区传染病、群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调派市级和其它地区救灾防病、医疗救援队伍,指导和支援受灾地区开展救灾防病和医疗救治,调集市级和其它地区救灾防病物资支援受灾地区。

必要时指定市级及其它地区医疗机构承担灾害地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5、指定特定责任人全面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灾害发生地及相邻地区县级卫生应急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安排相关领导负责应急值守,当启动四级响应后,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应按卫生部要求的统一表格,启动和实施日报告制度。

报表见附件11和附件12。

报表通过省卫生厅OA系统每日下午5时前,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和省卫生厅应急办。

6、组织力量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灾害损失情况,特别是人员、房屋、设备、物资受损情况进行清理、统计、评估,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当地民政部门、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

网络直报单位系统受损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必要时采取其它方式实现直报。

灾害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报请当地政府纳入重建规划,优先安排。

7、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和经费的接收与分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救灾捐赠物资和经费的接收。

根据救灾防病需要,合理调配救灾捐赠物资和经费,确保捐赠物资和经费用于救灾防病。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队伍保障

疾病控制机构为有效应对灾害事件,应常规成立相关技术组织,包括流行病调查组、消杀灭技术指导组、实验室检验组、疫情监测组等。

应定期开展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当发生灾情后能够迅速开展现场的疾病控制工作。

卫生监督部门针对灾害事件,应成立卫生监督组,在灾害事件发生后开展饮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等工作。

医疗部门应成立医疗救治组,在发生灾害事件后派出医疗、护理、检验专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技术方案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技术组织应制定应对可能的灾害事件的技术方案,做好技术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3、机构保障

当自然灾害导致医疗卫生机构功能丧失后,受灾地区应采取措施,建立临时医疗点和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临时应急点,集结专业技术人员迅速投入灾后防病工作。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灾害相邻地区应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替代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

4、药械保障

在救灾防病期间及灾后,各灾区医药、化工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好药品、免疫制品、器械、消毒杀虫灭鼠用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灾区的卫生部门要及时地把防病治病所需的药品、器械及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当地医药、化工、商业等供应部门。

对供应有困难的药品、器械及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协调落实生产、供应工作。

为了更加有效、快速地做好受灾期间和灾后疾病防治工作,各灾区卫生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治病情况,以便及时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二)救灾防病人员的生活后勤保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我市和全省出现的灾害特点和救灾防病工作经验,根据救灾防病队伍的组建情况,为救灾防病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开展救灾防病个人使用工具、应急通信器材、特殊情况下能保证一周以上的生活用品和食品、野外居住帐篷,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经费筹集及使用

救灾防病所需经费,应本着政府负责,自力更生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给予切实的安排和保证。

1、上级安排的救灾防病经费,严格限定于灾区重大疫情扑灭和大面积消毒杀虫灭鼠等防病工作。

2、县级政府应按救灾经费和救灾捐赠款总额5~10%的比例,用于灾区的防病治病工作。

上述两项资金应由当地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扑灭疫情和改善灾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疫苗等的购置,灾民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

救灾防病资金一定要严格管理使用,要直接用于对灾民的防病治病工作,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3、灾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计划,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技术措施

受灾地区防病工作必须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分阶段分层次重点抓好预防控制霍乱、伤寒、痢疾、肝炎、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型脑炎、炭疽、血吸虫等重点传染病的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把各种疫情扑灭在暴发、流行之前。

(一)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救灾防病期间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对甲类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其它重点传染病实行周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监测疾病的发生情况,同时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要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预警及相关地区的联防通报、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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