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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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便民、利民、惠民、安民为宗旨,以解决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紧扣和谐宜居品质城市建设主线,规范物业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业体系,让市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安全、更美好。

2.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坚持社区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按照“政府监管、市场主导、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思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3.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新建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实现全覆盖,加快老旧住宅小区水、电、气、消防和安防等基础设施达标提质改造,筑牢治安防范网络基础,逐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全市平安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达90%以上。

——物业服务常态长效监管深入推进。

构建具有长沙特色的物业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形成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和谐文明的长效机制,实现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

——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引导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示范项目。

全国百强物业企业中长沙占比位于中部前列,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物业行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稳步提升。

——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普遍增强。

全市80%以上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规范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主体意识、自我管理意识、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和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明显提高。

二、创新物业监管机制

4.实行物业服务属地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物业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街道(乡镇)要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村)配备专职社工,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协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经费、统一管理,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监管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

各区县,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5.进一步下放市级行政职权。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逐步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企业日常动态监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等市级监管事项下放到各区县,增强基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履职能力。

(牵头单位:

市审改办,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

6.强化物业服务社会监管。

完善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系统,动态更新企业信息,开通社会公开查询,选聘物业服务社会监督员,促进企业规范服务。

各区县设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互联互通,将物业服务有效投诉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年度投诉受理基本办结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各区县,责任单位:

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强化物业设施设备源头管理

7.保障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

鼓励开发企业积极配套安防门禁、视频监控、垃圾分类、休闲娱乐、居家养老、汽车充电桩等设施设备,将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

实行质保期内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预警制度,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质保期延长2年,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保证金机制。

(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责任单位: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

8.创新物业承接查验。

严格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制定符合长沙实际的物业承接查验规定,试行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参与物业设施设备移交,坚决杜绝“带病”交付。

培育引入第三方机构介入物业承接查验全过程。

(牵头单位:

各区县,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住建委)

四、规范和优化企业管理服务

9.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机制,探索实施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对政府购买物业服务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引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秩序。

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物业管理协会)

10.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物业企业退出项目的监管主体,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加强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协调,依法监督物业企业做好物业项目交接工作。

引入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加强区域内共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查验,实行物业项目管理退出预警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拒不履行退出主体责任和移交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调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

各区县,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1.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将评定结果与物业项目评优、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等结合使用,加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

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建设,成立业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关键岗位的培训与管理,制订行业行规,杜绝行业恶性竞争,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责任单位:

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物业管理协会)

12.加快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化。

加快制定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构建多层次、多等级、多业态的服务标准体系,推行市场准入和分等级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物业服务业规范发展。

(牵头单位:

市质监局、住建委,责任单位:

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各区县、市物业管理协会)

13.支持智慧物业建设。

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智慧物业建设指导标准,抓好新建项目达标;推广智慧物业小区应用系统,建设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和电子投票平台,综合开发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开展智能家居、公共设施管理、智能停车管理、水电气费自动抄表等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鼓励物业企业、通讯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各区县)

五、培育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14.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

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村)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管理职能并向业主公示;探索允许业主居住在小区内的直系亲属通过业主授权进入业主委员会;建立监事委员会制度,允许物业实际使用人进入监事会。

鼓励、支持业主委员会成员与社区(村)工作人员交叉任职;鼓励业主大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作为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试行劳动报酬制。

试点业主委员会采用酬金制购买“菜单式”物业服务。

制定业主委员会评价考核标准,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诚信档案,由社区(村)牵头加大对业主委员会履职的指导和监督。

(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各区县,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业管理协会)

15.规范公共收益管理。

界定公共收益内容,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规范公共收益使用范围,明确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和责任主体,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建立小区公共收益协商机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社区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收益分配比例。

业主委员会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指导监督下单独开户建账,依法管理、使用公共收益,每季度公示一次小区经费收支情况。

(牵头单位:

各区县,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物业管理协会)

16.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意识。

引导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不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的业主,三年内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

鼓励、支持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个人诚信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

各区县,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17.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将物业小区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结合市委开展的党员进社区活动,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进入所在小区,参加小区相关组织活动和群防群治工作。

指导和探索符合条件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成立党支部,全面推进业主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两长一代表”(党小组长、楼栋长和业主代表)等制度建设,将党建工作植入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融入到社区(村)服务中,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解、党员先锋作用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牵头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委,责任单位:

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各区县)

六、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18.创新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式。

采取委托、集合、默认、公示、异议等有效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

完善应急维修机制,明确应急维修范围和标准,建立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对危及房屋使用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不经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由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抢修。

加快建立维修资金续筹动态机制,试点业主大会管理物业维修资金,逐步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治管理和使用,社区专职社工全程进行监管。

(牵头单位: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各区县)

19.着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开发建设单位在选配电梯时应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用户需求相适应,安装调试正常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后再行交付。

严格落实电梯年检制度和安全质检责任,细化电梯年检指标,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诚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示。

引入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估,督促电梯制造商公布常用零部配件价格清单,将电梯故障维修纳入应急维修的紧急情况范畴,直接使用维修资金。

各区县设立应急抢修专业队伍,确保电梯故障“快处快修”。

加强电梯安全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管理,试点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逐步实现电梯运行实时在线监测,降低电梯故障率,有效遏制电梯事故的发生。

(牵头单位:

市质监局,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

20.加强城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

顺应街区制实施要求,结合小区周边及公共停车资源,加强城市停车规划管理,新建小区停车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配置。

引入社会资金,在老旧小区及周边地段规划建设立体停车位。

物业区域规划建设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开发企业未出售的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租用。

加强小区车位管理,制定停车管理规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逐步打开小区围墙,打通小区与街区道路微循环,切实做好物业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维护。

(牵头单位:

市规划局,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园林局)

21.加大小区执法力度。

明确各级执法机构工作职责,着重解决物业小区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部位、破坏公共绿地、占用消防通道、住改商等突出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进小区开展执法活动。

区县政府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执法进小区活动,对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配合,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报告,积极协助执法活动开展。

(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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