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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进场规定汇总

商品进场规定

为确实做好各专柜各品牌在我司的经营,确保各供应商经营及所经营品牌的合法性,商品的质量档次及合格,价格的合理、真实和可信,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进场制度,公司经营管理的营业主管部门必须把好各专柜的进场关。

一、提供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1、法人委托书2、企业有效经营执照3、企业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明5、品牌在国内或国外商标注册证6、品牌转让或授权使用权7、有效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经销协议凭证8、商品生产许可证9、商品销售许可证10、商品检验合格证11、商品质量检测标准及当地主管或专门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12、进口商品海关税单13、进口商品商检证明14、生产厂家有关资料15、其它证明

二、签订绝无作假、掺假、售假的“承诺书”,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

三、严格遵守我司的商品管理制度及其他商品管理的有关条款;

四、商品进场必须经商场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经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合法经营相关证明不真实或经营的品牌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将要求供应商立即把其商品清退出场。

承诺书

本超市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顾客乘兴而来,尽心而归,并为响应国家部委发出的关于“共铸诚信”的号召,精心打造诚信品牌,让消费者更加满意放心,三亚旺豪超市特向社会及广大消费者公开郑重承诺“诚信经营”,宣言如下:

一、强化诚信经商意识,自觉承担携手共铸诚信的责任。

以诚信为本,以社会的繁荣发展为荣,做诚信人,办诚信事,诚心经营,诚心服务,以诚信创业,以诚信兴业,共同铸造海南省诚信的信誉品牌和形象。

二、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不做任何有损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与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自觉接受市民、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做到言行如一,始终如一。

三、顾客是上帝,百问不厌、百拿不烦,一切为了顾客,为了顾客的一切,为了一切顾客。

四、绝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商品;不销售过期、失败或者变质的商品。

五、严格按照国家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规定履行产品的“三包”义务。

六、货真价实,不欺不诈,无虚假“优惠价”、“打折价”等欺诈性价格销售商品。

七、如顾客在本超市消费是发现有欺诈行为,接待顾客不文明或服务态度不端正等有损顾客权益现象的,您可以向本超市的总服务台进行投诉,我们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

八、自觉接受消费者及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电话:

12315

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商品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商品经营管理制度,各供应商及公司主管部门务必严格执行。

基本准则

一、凡在我超市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退、换货须按照超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皆有合法的授权生产和销售,应使用其有使用权的商品名称、商标等,其专柜也应使用其依法取得的上好或服务标章。

如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属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之商品,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完全有供应商承担,且供应商应负担已销售金额之5倍的违约金以弥补我超市商誉损失。

三、供应商商品的零售价格必须报我超市备案,供应商如需要对商品售价作任何调整及折扣促销,必须书面通知我超市,经我超市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供应商销售商品以双方约定为限,所有商品须经我超市审核及采用统一标价签后,方可陈列销售,供应商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销售商品的品牌,除非事先向我超市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超市同意后方可陈列销售。

书面申请将作为双方合约之附件。

五、供应商应遵守我超市颁定之各种管理规定。

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要进退货,应经我超市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由保安人员检查后,按我超市规定的出入口进出。

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销,确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司的商业信誉。

特制定本规定。

考核范围及负责人:

营业部经理、主管助理和组长、质检计统人员。

一、职责范围界定:

1、营业部负责超市质检工作。

(1)营业部负责对新渠道、新品种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建立质检资料台账;安排人员每周定时定量到卖场检查,予以汇总并督促整改;对违规客户和公司员工做出处理意见。

(2)季节性或俏销商品在审批时缺少个别有效证件可作临时上柜经营处理,但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补齐手续,否则停止经营。

(3)与政府各级质量主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加强联系,以指导和促进质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2、营业部要合理选择进货渠道和品牌,收货部主管和组长是确保全场商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经营商品和品种及商品的质量,并按商品质量法的规定,把好进货质量关。

(1)引进商品符合公司市场定位。

(2)代理商代理的商品必须是国内外名优商品,进店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经营授权书(原件)及该产品的一切法定手续。

(3)在签订合同和进货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注明或索要与本商品有关的证件,以及售后质量“三包”条款(第2、3须报营业部存档)

3、营业部经理、助理为主要负责人,应指导柜组把好上架商品质量关,柜组对所有上架的商品应执行售前质量验收制度,加强日常质量管理。

(1)凡新品种必须经审批报营业部,审批不合格的不得上架。

(2)商品上架销售前,柜组人员必须检查商品或其外包装标识,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假冒、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3)实事求是地介绍所售商品,标价签填写要规范正确,所标内容与实际相符。

(4)组织柜组每月进行一次“清柜台”、查标识、标价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顿。

(5)配合公司内外的质量检查工作。

二、考核制度

1、凡因证件手续不全造成假冒伪劣商品上柜销售,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试情节轻重予以相应过失处分。

2、未按照程序审批,电脑员擅自录入新渠道或新品种,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过失处分,发现三次即解除合同。

3、新品种未审批上柜处理。

营业部经理、主管助理、组长管理范围内一个月出现二次,以较严重过失处理。

4、营业部通知下跪的假冒伪劣商品,检查发现再次上柜的给予组长、实物负责人较严重过失处理。

5、检查发现上柜商品报审合格的品质不符的,标价签填写与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作轻度或较严重过失处理,并由检查人对供应商作罚款处理。

6、分装商品,以度量衡器具计量的商品未达足量的变相抬价者,给与本厂员工较严重过失处分,对供应商罚款1000元以上处理。

7、对不配合各级质检部门检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作较严重过失以上处理。

8、收货部质检责任人和营业部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致使上柜商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投诉或曝光,给与较严重处理。

9、经营客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5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没收销货款并予以清退。

10、如发现三A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除取消其三A资格外,并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三、处罚程序

于客户的处罚:

由质检责任人或营业部提出处罚意见经营业部经理审批填“整改通知单”

同意财务部扣款

营业部确认营业部通知客户

不同意返回原部门再商议

2、流转程序说明

(1)检查部门发现问题,填写“整改通知单”一式两联;

(2)部门经理审批签字;

(3)以下形式执行:

A、若同意,一联交客户,一联转财务部

B、若不同意,反馈原部门进行商议再定。

(4)每月底,财务部将登录罚款情况汇总。

3、对于公司员工的处罚:

由质检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

部门经理审批商管部处理商管部回复处理结果

关于严禁经营仿冒商品的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关于严禁经营仿冒商品的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丰富经营品种,鼓励各客户公平竞争,严厉禁止经营仿冒商品,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服装、皮鞋、皮包客户在商场不得发生明显仿冒或抄袭其它同类商品经营行为。

二、严禁仿冒或抄袭范围:

商标(含图形符号、译音、读音),商品款式。

三、如发现品种雷同或相近情况,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基本原则处理,违规客户仿冒品种立即下柜,商场对其予以1000元的罚款。

商品质量联审必备手续和要求

——商品质量联审必备手续和要求

一、包装商品类:

1、所有有包装出售的商品,商品或包装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需要标识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第一批实施售前报检的九十三类商品,在销售时,必须获得地、市级法定质检部门的有效合格的质检报告。

3、实施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商家,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其编号应打印在商品或包装上。

4、要称准量足,不许短斤少两,所标指标与实际相符。

5、使用商标的商品必须提供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证。

6、进口商品必须有各省市商检局出具的有效、详附、合格的商检证明,属合格海关提供的海关报送手续,销售时要求有中文标识或者中文使用说明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和卫生检疫合格防伪标志,国内总经销、总代理、子公司要有协议,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手续等。

三、纺织品和服装类

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296.4-87《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

必须标明服装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说明、号型规格。

四、化妆商品

1、凡能达到清洁、清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效果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必须要有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指发育、染发、烫发、脱毛、美乳、除臭、祛斑、防晒得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准销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2、化妆品标签及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使用期限,必须符合《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的要求。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

五、电器电讯类

电器电讯商品必须由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安全认证书、在商品和包装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商品标识要齐全、正确。

六、食品医疗类

1、必须具备商品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卫生质量检测报告,食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基本要求。

2、秤准量足,商品上柜式,要实行售前10%检验,有记录、有处理意见。

超期、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食品、医药不得进销。

七、凡注册的国内、国外名牌商品,都必须要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的商标注册手续,无论自营、总经销、总代理、必须要有委托经销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或生产厂家的有关手续,必须要有中文标识,必要时应具备中文使用说明书。

新渠道引进必须提供的证件

——新渠道引进必须提供的证件(一般可用复印件)

国产商品供应商: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质检说明(有效期为半年)4、生产许可证5、卫生许可证6、商标注册证

进口商品供应商:

1、经销商品营业执照2、经销商税务登记证3、进口商品商检证4、报关单或进口增值税缴款专用书5、国内内销权6、中文注册商标证7、授权委托书或协议

售前需要商检局报检的二十九商品进口目录

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包括黑白或彩电)、显像管、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炉、微波炉、电饭煲、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影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

以上商品须报检合格并加贴“CCIB”标识后方可销售。

关于规范执行服装中文标识的规定

根据服装及纺织品类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标准化法》的有关精神,特对进入本司的服装及纺织品的中文标识做出规定:

一、服装及纺织品供应商在本司售卖的商品必须具有以下中文标识:

1、中文标明:

生产厂厂名,厂址及合格证。

(进口商品标明商品生产国家、代理商厂名,厂址)

2、型号规格:

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用国标表示。

例如:

165/87A。

其中165表示身高165CM,87表示胸围为87CM(如为裤子,则表示腰围),“A”表示瘦型,“/”界分身高与胸围(腰围),必须注意的是,此国标所标的数字必须在同一水平线上。

3、洗涤说明

(1)图形符号组合应按照水洗、氯漂、干洗、水洗和干燥的顺序排列;

(2)必要时可以简单文字来说明图形符号所表示的意义,并与图形符号相对应;

(3)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4、成分含量:

(1)成分含量必须用中文标明;

(2)各成分所占比例用“%”表示;

(3)所标成分必须与实际相符;

(4)必要时还应标明特殊辅佐料的成分。

5、此规定适用于国产、进口服装

二、以上关于服装中文标识规定的执行检查将由收货部及营业部共同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1、营业部将严格检查新上柜品种,完成新品种检验、审批程序。

2、营业部组长应长期不定期检查本区域服装、纺织品的中文标识、若不合格,应经报营业部,并立即与客户联系,与之共同商定解决。

备注:

纺织品——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价格标签管理规定

一、标价签的规范填写

1、标价签的填写要求

(1)制定专用黑色铅笔或软笔填写,要求规范正确,据实填写各栏目内容。

(2)明码标价。

标价签七标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表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标价签。

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3)不得填写与标价无关的符号或文字。

2、标价签各栏之内容释义

(1)品名:

商品名称。

不能将品名以外的内容当作品名填写,如“鳄鱼”、“康奈”。

(2)编号:

公司电脑管理的货架编码或厂家货号。

(3)规格:

指商品的长、宽、高、容积、面积等属性。

填写时必须带法定计量单位,最好数字用号码章加盖。

(4)计量单位:

指各类商品计价的量词。

如个、件、套、台等。

(5)产地:

指商品的实际生产地(进口商品则为生产地国名)。

填写此栏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假冒产地。

(6)零售价:

一律用号码加盖。

(7)物价员:

统一规范加盖物价员印章,任何人不得擅自填写。

3、违反以上要求的,每一例违规视情节作轻度以上过失处理。

二、标价签的设置与陈列

1、不同规格的标价签及其适用范围

(1)B8(中型):

属最常用刑,适用于可以达到“一货一卡”标价的各类商品。

(2)B61/2(长型):

适用于不变一货一卡的同类商品,产地相同的情况下可在一节柜台或一条站台设置一张标价签,标明最低价至最高价。

使用范围:

服装、黄金首饰、皮具、床上用品、文化超市等。

(3)B61/2(吊牌型):

适用于服装、针织类商品,用针枪悬挂“标价吊牌”,不得使用大头针、回形针等陈列标价签。

(4)B6(大型):

适用于家电、电料、健身器材、吊灯、床上用品等大件商品。

(5)B91/2(小型):

适用于化妆品、钟表等小件商品。

2、标价签的陈列要求

(1)统一柜台应适用规格相同的标价签,组长应监督执行。

统一商品大类区域标价签使用应达成一致,以求达到协调美观的视觉效果。

(2)设置标价签尽量使用标价卡座,不能使用卡座的用无色透明胶或双面胶固定,陈列标价签做到整齐有序。

(3)标价签的设置原则要求一货一卡。

a、开架柜台自选超市在商品包装上胶粘条码的同时,须分品种在柜架上设置价签。

b、产地相同的同类商品,不便一一标价的可在一节柜台或一条展台上用一张标价签填写最低价至最高价。

(4)残缺标价签应及时更换。

(5)不符合以上要求且限期未整改的作轻度以上过失处理。

三、标价签的保管

1、标价签有各部门助理负责从办公室领取,分发各柜组并做好记录。

因标价签残损或其他原因需要换标价签时,由柜组将旧标签集中交部门柜组长再领取新标价签。

2、新旧标价签均应统一管理,不得他用或乱涂乱扔,违者作较严重过失处理。

3、超市购物价签只限本公司范围内使用,严禁流散到本公司范围之外使用。

否则,一经发现,将视作使用人的侵公行为予以5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清退。

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作严重过失处理,对举报者予以100元的奖励。

物价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物价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塑造公司良好声誉,特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考核范围:

营业部经理/助理、组长、实物负责人。

一、职责范围界定:

1、营业部负责商场物价工作,物价员在营业部领导下具体执行物价工作。

2、审核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制订经、代销商品售价,保证合理毛利水平,有权要求提供经生产单位认可的进销价格表,确保商品质价相符。

3、非商品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营业部审批,其他人不得擅自决定。

4、商品价格调整必须报营业部批准,并要求客户提供正式调价通知单,严格控制客户抬高价格。

5、正常情况下,半个工作日内完成订价工作。

6、各部门组长为兼职物价员。

7、物价检查:

(1)检查价格标签的使用是否符合明码标价规定和公司标价签管理规定。

(2)检查非物价人员是否有订价行为。

8、市场行情调查,由营业部进行;

营业部安排人员每半月对敏感商品进行一次行情调查,并提出相应措施或意见。

二、考核办法:

1、作轻度过失处理的内容:

(1)将未经物价员核定价格的进货单据擅自入帐或结算;

(2)未按时完成订价工作的;

2、作较严重过失处理的内容:

(1)非物价人员擅自订、调商品售价;

(2)抬高零售价格者;

(3)违反管理规定,受到物价部门或媒体批评者;

3、作较严重过失或严重过失处理的内容:

(1)对各种物价检查不配合,有意刁难者;

(2)工作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未能妥善保管公司下发各类物价文件资料,或向外界传播公司物价机密。

(4)如商品售价高于市场价格或代销商的供价高于对本市其它商场供价,对客户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5)若客户未经许可擅自调整售价,对其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关于涉及公司让利的优惠让利活动报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根据公司“规范管理、服务经营”之精神,现就涉及到公司让利的专柜优惠让利活动的报批程序及内容作如下规定:

全场所有专柜涉及到公司让利的优惠让利的活动均须事前填制让利审批申请,其他文件作附件附后。

不得先斩后奏。

未经正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表内所含内容必须根据填表说明据实填报,不得有空缺。

让利情况说明必须对优惠让利活动的经营效果作出分析预测,预计公司的得失。

必须根据公司赋于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漏签、代签。

未根据公司要求填制或内容不全者,审批人不得确认签字。

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谁签字,谁负责,公司将根据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财务部对涉及到公司让利的专柜厂家让利处理,一律以让利审批申请为准。

商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一、退换货及修理总原则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退、换货及修理。

(二)为保护公司利益,在处理商品退、换时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尽量说服顾客换货、修理。

(一)如商品无质量问题,确需退款者:

1、顾客购买时售价低于现售价,按顾客购买时价格办理退款。

2、顾客购买时售价高于现售价,按现售价办理退款。

(四)国家规定不能退换的五类商品不予退换:

1、标明“特价处理”的商品。

2、烟酒。

3、感光材料类(如照相机胶卷)。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商品(如内衣、丝祙、剃须刀等)。

(五)无有效发票或销售单的商品原则上不予退换。

像机等价值较大或有保修服务的商品无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

二、退换货及修理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售卖人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销售单顾客联是否正常;

2、查看商品是否保持原样;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各类商品具体更换、退货、修理期限及规定请参见退换货细则),并根据公司规定决定退、换或修理。

(二)、对上述内容检查判断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保持原样的商品要求退货,参照商场文件“退货、退款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已使用但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按公司规定的比列收取一定折旧费,再予以退换(折旧费率见退换货细则)。

3、对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交付顾客。

4、同类质量问题,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换货(并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时应予以退货。

三、商品退换、修理细则

(一)日用超市类

1、由于本场日用品以超市自选方式售卖,顾客先购时应仔细挑选,因此商品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

2、下列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之一给予退换。

(1)香皂、肥皂:

体内有内芯、气泡、开裂、斑点、色泽不正的;

(2)各种洗涤制品:

溢漏、份量不足、瓶装有漏洞、或洗涤时对皮肤造成损伤的(无皮肤病并有医院证明);

(3)牙膏:

挤出费力或膏体稀薄不匀,呈灰墨色,有生硬颗粒存在,外壳有漏洞的;

(4)杀虫系列:

喷嘴堵塞、未经使用,全部溢空的。

(二)化妆品类(包括超市内化妆品)

1、化妆品属于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一般不予退换。

2、如果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医院证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无条件退换。

3、特殊化妆品类如减肥霜、生发水等,按说明正确使用,疗程达到而未见疗效的,给予退换。

(三)食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标准要求高,属特殊商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退换。

2、在保质期内发生霉变,腐烂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可退可换。

3、因食品为自选售卖,售卖人员应提醒顾客当面检查保质期(或保存期),一经出售,如再发现超过保质期,不予退换。

(四)黄金、珠宝、玉器及人造饰品类

1、黄金饰品如无质量问题,不能退换。

2、下列情况之一属质量问题,予以退换。

(1)出售的黄金饰品,K金饰品经地矿部化验所(省地质局大院内)化验含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无条件退货。

(2)出售的黄金饰品重量达不到商品所标重量(除计量标准允差范围0.01克以内),无条件退货。

3、黄金饰品如在一年内发生断裂等问题,实行免费修理。

4、黄金饰品的以旧换新。

(1)凡本场出售的黄金饰品,收取适当加工费后,可以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收费标准,按当时规定的加工费标准执行。

(2)以旧换新时,只能同等或大于原重量的,以一换一。

5、珠宝、玉器饰属天然制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损坏后不予修理或改形,如商品与柜台提供的签订证书不符属质量问题,但其处形上的瑕疵及缺陷则不属质量问题。

6、人造饰品属一般装饰品,因此,顾客购买时,售卖人员应提醒其认真挑选,原则上不予退换。

特别是以下三种情况不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及维修:

(1)因接触硬物,利物碰伤或摩擦者;

(2)因接触各种化学物品腐蚀变色者;

(3)镶嵌之宝石因人为碰撞等因素而脱落者。

(五)皮具、箱包类

1、出售的皮具箱包若未经使用,保持原样,7天内可退可换。

2、出售的皮具箱包未经使用,保持原样,一个月内包换。

3、若正常使用下,三个月内出现脱线、脱胶、拉链损坏等问题,凡可修复的,实行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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