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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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甘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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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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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法制网
文字〖大中小〗
【法规分类号】309005199801
【标题】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颁布日期】1998/08/01
【实施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航行管制类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9号
【题注】
【正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培训
第三章管理机构、培训教员、受训者
第四章培训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四资格培训流程图
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
附件六培训/考核报告表
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附件八资格检查报告表
附件九模拟培训难度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
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
预计培训时间:
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所需的计划时间,预计培训时间不包括岗位熟悉时间和进行各种检查所用的时间;
(二)追加培训时间:
由于受训者本人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培训,需要增加的培训时间;
(三)工作技能检查:
在培训过程中,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所进行的评估;
(四)执照检查:
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执照要求的各工作岗位标准所进行的评估;
(五)资格检查:
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特定工作岗位标准及能否独立上岗工作所进行的评估;
(六)岗位熟悉时间:
使受训者了解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所花费的时间。
岗位熟悉不能取代岗位培训;
(七)岗位培训教员:
被指定并有资格在岗位培训期间指导受训者的人;
(八)岗位培训教材:
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编写的用于岗位培训的教学材料;
(九)培训主管:
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领导;
(十)培训组:
由岗位培训教员和受训者组成的小组;
(十一)受训者:
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见习管制员、管制员或其他准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
(十二)见习管制员:
完成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
(十三)
暂停培训:
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限制(不包括受训者能力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培训;
(十四)继续培训:
在暂停培训后,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重新具备,可以继续按计划实施的培训;
(十五)终止培训:
由于受训者自身因素限制,即使追加培训时间,也无法完成培训计划,应当终止的培训。
第二章岗位培训
第五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
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
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第七条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负责。
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
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一节上岗前培训
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
上岗前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九条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现状、管制协议、特殊规定、气象特征、所用设备情况;
(二)本地区有关机场的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三)航空器性能;
(四)国内、国际航图的判读;
(五)全国情报区、管制区的划分;
(六)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异同点;
(七)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八)航空电报的编发规定;
(九)外国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十)专机保障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资格培训
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
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十一条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者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雷达管制基础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四《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设备培训
第十三条
设备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
设备的简单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设备培训的人数应当按照每个使用该设备的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不少于2名,而且要在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
培训完成后,受训者要编写设备操手册。
第四节熟练培训
第十七条熟练培训是指受训者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的培训。
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经基层培训主管决定可免于岗位熟练培训,但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以上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在岗熟练培训;
(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一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四)连续脱离岗位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
第五节复习培训
第十八条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
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处理工作中很少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其中雷达模拟机培训和程序管制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40小时。
第二十条
复习培训包括正常、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航空器无线电失效;
2、航空器座舱失压;
3、航空器被劫持;
4、航空器发动机空中失效或失火;
5、航空器空中放油;
6、航空器迷航。
(二)空管设备运行过程中空发的非正常情况:
1、二次雷达失效,用一次雷达替代二次雷达工作;
2、雷达全部失效,由雷达管制转换到程序管制;
3、其它设备故障。
第六节附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
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第二十二条附加培训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考试;
(二)进行模拟培训,确保正确掌握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
(三)适时进行实地演练。
模拟培训和实地演练,应当在组织理论学习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进行时,其上一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培训主管应当负责组织。
第七节补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的培训,补习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补习培训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组织受训者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能改正缺陷的,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应当报请上级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暂停其在该岗位的工作。
第八节追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者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一至第七节规定完成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1/4至1/3。
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应当终止培训。
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三章管理机构、培训教员、受训者
第二十九条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规则、规划和培训大纲,并适时做出修改和补充;
(二)组织全国统一的或跨地区范围的培训;
(三)负责全国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由外国教员在我国进行的培训;
(五)组织出国(境)的培训;
(六)组织全国教员再提高培训。
第三十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地区培训大纲,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二)负责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本地区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培训;
(四)负责与本地区管理局其它单位的协调,为本地区的岗位培训提供保障;
(五)总结、上报年度岗位培训实施情况,并提出培训建议。
第三十一条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中心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全国的培训规定和本地区的管制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中心的培训大纲和计划,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中心的管制岗位培训教材;
(四)监督检查本中心及所属管制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组织本中心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进行的培训;
(六)每一培训项目结束后,总结上报本单位培训工作实施情况,提出培训建议。
第三十二条民航基层管制单位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单位各席位上岗位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准备培训材料,并适时修改、补充;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具体计划;
(三)选拨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四)监督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中心培训主管报告培训情况;
(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停止培训。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教员(以下简称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保持对事物评价的客观性;
(二)持有民航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空中交通管制执照并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在现行岗位工作1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业务技能熟练,连续2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飞行事故征候(含)以上事件;
(六)培训教员应当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将自己所掌握的管制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者;
(二)对受训者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三)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四)适时对受训者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五)每次实地操作和模拟培训结束,填写本规则附件六《培训/考核报告表》;
(六)对见习期满的见习管制员提出继续见习或转为正式管制员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基层培训主管提出受训者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否定受训者发出的指挥指令和所做的协调、移交,随时对受训者进行考核;
(三)参加总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的再提高培训;
(四)享受规定的教员课时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受训者在受训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谦虚谨慎,勤奋好学;
(二)尊敬教员,接受教员的指导、监督;
(三)未经教员允许,不得发出指挥、管制移交指令和操作各种设备。
第四章培训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培训应当在基层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
进行资格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只能有一名受训者;进行其他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者;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者应当有一名教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者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
(一)培训要求和预计完成时间;
(二)培训目标和内容;
(三)培训组的职责;
(四)受训者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四十条培训组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教案和详细教学安排,并报知基层或中心培训主管。
第四十一条培训过程中,基层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就培训组教员的建议做出决定;
(二)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持续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培训组研究解决;
(三)考察岗位培训教员的工作和培训情况,及时撤换不胜任的教员。
第四十二条
教员和基层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者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要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四十三条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程序》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并应当填写本规则附附件八《资格检查报告表》。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1.1
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简称培训规则)而制定的有关区域管制教学的具体内容,以便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培训大纲
、培训计划及安排培训时作为参照。
它包括以下四部分:
上岗前培训、助理管制岗位培训、程序管制岗位培训、雷达管制岗位培训。
§1.11培训要求:
(a)按照培训大纲,每阶段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方能转入下一阶段培训;
(b)每次培训前,教员应向受训者讲明本次培训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c)进行岗位培训时,应确保每名受训者有一名教员监督;
(d)教员根据受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可采取随时进行个别或集体讲评办法,以促使受训者改正;
(e)每次培训,教员、受训者均应认真填写《培训规则》附件六《考核记录表》,并存入受训者技术档案;
(f)凡有模拟机的单位,受训者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模拟机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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