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050070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绿化条例.docx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2021)

  北京市绿化条例(2008)

  (2008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义务植树

  第四章绿地爱护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爱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开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那么,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爱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开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爱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遍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激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根底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避免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开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那么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合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那么等内容。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方案和建设规范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合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那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顿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开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那么,充沛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项目从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那么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颁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顿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从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规范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应当包括从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绿化项目建设应当合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从事绿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项目设计计划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计划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从属绿地面积到达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项目设计计划。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从属绿化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效劳。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从属绿化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

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其从属绿化项目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从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从属绿化项目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合乎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项目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项目是否合乎设计计划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从属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从属绿化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着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绿化,种植可以到达遮阳效果的树木。

  激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合乎建筑标准合适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当。

  第二十八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加入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效劳。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加入植树活动。

激励个人加入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加入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置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合乎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效劳工作。

  第三十六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

接到申请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当。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方案,每年安顿一定资金用于发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绿地爱护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爱护(下列简称管护)。

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项目范围内保存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标准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