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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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通依发〔2010〕4号

关于印发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

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园、区级机关各部门:

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2010年9月6日

 

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

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法治通州建设,服务和保障全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条考核工作在区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原则,实行分类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专业评估与省市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镇、区、园和区级机关部门。

实行分类考核、分类评比,具体分为四类(名单详见附件):

(1)镇、区、园;

(2)行政执法部门;(3)司法部门;(4)其他列入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畴的机关部门。

重点考核具有执法职能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部门。

第四条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别,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涉及“法治建设组织力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学法普法”等方面。

因“依法执政”方面的要求与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区委组织部“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考核要求相近,故不作重复设置。

第五条实行百分制考核,各单位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分由两大项组成:

(1)区级法治建设考核得分,分值为100分;

(2)在省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中的表现,实行倒扣分制,即在省市考核中失分的单位,从该单位的区级考核得分中作相应扣分,未失分的单位不扣分也不加分。

第六条区级法治建设考核具体采用季度督查与年终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年终检查安排在当年度11月中下旬;南通市级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度12月份;省级考核为两年一轮,下一轮考核预计安排在2012年初。

第七条对镇、区、园的考核,目前仍直接按照南通市《2008年“法治南通合格乡镇”考评验收标准》执行,我区不另行出台考评标准,但该文件中“学法用法”条目的内容替换为今年3月我区出台的《“五五”普法终期考核镇区验收标准》,原分值(25分)不变。

第八条对机关部门的考核,分为共性条目和个性条目(详见附件)。

共性条目60分,包含“法治建设组织力度”20分、“依法管理”10分、“学法普法”30分;个性条目40分,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其他部门直接得该条目基本分。

第九条区级法治建设考核主要结合区平安法治建设督查组的季度检查情况和年终法治建设相关牵头职能部门的专业评估意见进行打分,具体条款的打分以该条款基本分值为限,不作倒扣分。

第十条各单位在省市考核中的表现的评分依据为《南通市通州区创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责任分解表》(待后发文)。

因创建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南通市级考核中失分的,我区作五倍扣分;在省级考核中失分的,我区作十倍扣分,并视情作出通报。

第十一条加分事项:

(一)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经验、创新举措,被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依法治省领导机构、南通市委市政府及市依法治市领导机构,以会议、文件等形式总结推广、表彰奖励,或得到相关领导批示肯定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被中央、省、南通市法治类简报录用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各单位受到上级条线部门肯定、但未以上级党委、政府名义推广或表彰的法治类工作经验,不列为法治建设考核加分事项;向上级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报送法治类经验或信息,须提交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呈报;

(二)积极承担区依法治区领导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为全区“法治县(市、区)”创建作出较大贡献,或在全区法治创建活动中作经验介绍、观摩演示的,视情加0.5—2分;

(三)考核条款中专门规定的加分事项,依该条款执行,加分后再按照考核条目权重进行换算;

(四)同一项工作得到多个层面肯定的,只按最高层次进行加分,且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提请区委、区政府或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表彰法治建设方面先进的主要依据。

对条管部门的考核结果,视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通报。

第十三条先进集体名额实行分类配比,在整个表彰名额中,执法部门占70%,其他部门占20%,镇区园占10%(其他优秀镇区园另行推荐参评“南通市法治乡镇”)。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法治评先资格:

(一)镇(区、园)未被评为区综治、平安建设先进集体;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对全区造成较大影响;

(四)因违法行政、枉法裁判、失职渎职,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公民非正常死亡;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六)其它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情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考核对象分类

2、机关部门法治建设考核共性标准

3、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4、司法部门公正司法考核标准

 

附件1:

考核对象分类

一、镇、区、园(21个)

金沙镇、西亭镇、二甲镇、东社镇、三余镇、十总镇、骑岸镇、五甲镇、石港镇、四安镇、刘桥镇、平潮镇、平东镇、五接镇、兴仁镇、川姜镇、兴东镇、先锋镇、张芝山镇(苏通大桥科技产业园)、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

二、行政执法部门(37个)

(1)发改委、教育局(体育局、教育督导室)、★公安局、人保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文广新局、卫生局(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委、安监局、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

(2)农工办、档案局、科技局(地震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水利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粮食局、建工局、农机局、气象局、烟草局、盐务局

三、司法部门(2个)

法院、检察院

四、其他部门(40个)

纪委(监察局)、区委办(接待办)、人大办、政府办(信访局)、政协办、组织部(机关工委、编办)、宣传部(文明办、文联)、统战部(侨联)、政法委、台办、老干部局、610办、人武部、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史办、党校、农资局、招投标管理中心、供销总社、邮政局、电信局、供电营业部、人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发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信用联社、江苏银行通州支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备注:

1、此分类仅作为法治建设考核分类依据,不作为机关部门类别认定的严格依据;2、行政执法部门中,重点考核

(1)类部门;3、公安局兼考“公正司法”内容。

 

附件2:

机关部门法治建设考核共性标准

考核条目

评分标准

一、法治建设组织力度(20分)

1、将法治建设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并摆在重要日程,2分。

2、建立单位依法治理或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年度法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任务分解、责任分工的方式,形成健全联动的法治建设组织推进网络,3分。

3、全年召开1—2次法治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并能结合其他会议、活动及时传达贯彻和部署全区法治建设工作要求,3分。

4、建立单位内部人员的述法考评机制,融入单位内部绩效考核体系,与人员考评奖惩切实相挂钩,3分。

5、单位内部法治文化氛围浓厚,有宣传阵地或平台,全年向依法治区办报送法治工作信息不少于3条,内部人员法治建设知晓率达到90%以上,3分。

6、在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惠民、开展法制宣传等工作上努力创新举措,积极开展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4分。

7、与挂钩镇、区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法治共建活动,2分。

二、依法管理(10分)

1、强化单位内部行政事务的依法管理,在重要决策、信息保密、安全防范、信访接待等方面不发生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等有较大影响的违法事件,3分。

2、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机关财经管理、采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发生收支两条线、私设小金库、违法采购等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2分。

3、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事业人员、职工等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干部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上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3分。

4、单位干部职工在治安、交通、计划生育、建房等日常生产生活方面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2分。

三、学法普法(30分)

依据今年3月出台的全区《“五五”普法终期考核机关部门验收标准》执行,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按30%权重计算。

附件3: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考核条目

评分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15分)

1.积极、全面、准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无怠于执法的情形(4分)。

2.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新颁布施行的,年度有培训、宣传计划和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3分)。

3.行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运用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部门专业法律知识(5分)。

4.执法人员按规定领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持有省级以上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执法人员名册和证件编号已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没有无证人员执法的情形(3分)。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10分)

5.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程序合法,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履行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备案、公示等程序(5分)。

6.对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交文件文本、说明书、制定依据以及制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3分)。

7.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整改落实并反馈情况(2分)。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备案(30分)

8.主体合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手续完备、规范,无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2分)。

9.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内容合法、全面,证据形式(时间、地点、当事人身份等)完备,无伪造、模仿当事人签字,无代执法人员签字,无孤证定案或仅凭当事人陈述定案,或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证据不能集中证明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5分)。

10.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无适用法律文件、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适用无效的法律文件等情形(5分)。

11.裁量规范、适当,无畸重畸轻等显失公正的情形,无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无一事再罚等情形,处罚文书说理充分(5分)。

12.程序合法,亮证执法,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以及诉讼权等救济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核实,办理证据保全、查封、扣押财物等已履行了内部报批手续(5分)。

13.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执行,罚款实行了罚缴分离制度(2分)。

14.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完整、规范(2分)。

1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时提交备案说明、处罚依据、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2分)。

16.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反馈情况(2分)。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20分)

17.主体合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手续完备、规范,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3分)。

18.明确一个机构(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2分)。

19.行政许可的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有关事项均依法在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无应当公示而不予公示的情形(3分)。

20.及时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审查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形(3分)。

21.行政许可程序合法,依法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救济权利,无依法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事项(3分)。

22.行政许可收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收费情形(3分)。

23.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3分)。

五、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15分)

24.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复议卷宗规范(2分)。

25.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无被复议机关撤销的行政案件,复议卷宗规范(5分)。

26.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无被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诉讼卷宗规范(5分)。

27.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行政执法投诉、申诉等事项依法受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2分)。

28.及时准确填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1分)。

六、内部执法监督情况等(10分)

29.按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了执法岗位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4分)。

30.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等案件的办理、立案、受理、决定、送达、执行等内部监督程序完善,基础台帐齐全,相关数据清楚、准确;卷宗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3分)。

31.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自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有书面记载。

对自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了整改(3分)。

注:

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按40%权重计算。

 

附件4:

司法部门公正司法考核标准

考核条目

评分标准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20分)

1、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收费事项、监督措施等依法应当公开事项的公开情况,3分。

2、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质量和绩效考评、监督制约机制等制度文件、资料、台账健全的,3分。

3、成立案件质量考评小组,制定案件质量考评细则,开展案件质量考评活动,2分。

4、认真落实政法系统“三长”办案督案规定,2分。

5、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3分。

6、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措施,2分。

7、按要求建立干警规范化执法档案,2分。

8、对政法委案件督查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3分。

二、干警队伍建设(20分)

1、加强干警政治思想教育,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类主题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3分。

2、建立专职督察队,认真开展队伍督察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抓好整改,3分。

3、干警执法文明热情、礼仪规范,3分。

4、窗口单位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到位,无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查处后仍不整改的现象,3分。

5、无经查证属实、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徇私枉法、裁判不公、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违法采用强制措施、违法使用警械等行为,4分。

6、无经查证属实的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现象,4分。

注:

公安局兼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内容,分别按24%、40%权重计算分值,合计为40分,重复条款不重复扣分。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法治建设考核办法评分标准通知

抄送:

区委、区政府,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办公室。

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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