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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孵化基地入住协议

产业孵化基地入住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核心,构造设计、验证、服务体系,提供设计咨询、设计服务、服务等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多元化的专业孵化器和人才培训基地,引进风险投资,孵小扶强、多出产品、多出人才,以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水平,实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设计工作室一间。

第二条 甲方可以将乙方纳入行业统计的范围。

第三条 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乙方可以优惠价格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设施(包括平台、验证平台、公共实验室等),以及各项技术服务(投片服务、服务、设计服务等)。

第五条 乙方可以优惠价格参加甲方举办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展览等活动。

第六条 本协议未经甲方和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接受中国法律管辖。

双方应协商解决分歧,并且努力达成友好解决方案。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未解决争议、权利请求、违约、协议终止和有效性等,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

  申请日: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有效期限: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

  。

(注:

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

  。

(注:

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

(注:

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

a.合同生效后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

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月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

    (3)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注:

此为排它实施许可合同的。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应为:

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

  转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指标承担保证义务:

  当本专利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时,转让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花费的额外开支。

7.转让方不对实施本专利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承担保证义务。

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

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

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3)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4)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12.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

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

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5.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  名:

(盖章)       签  名:

(盖章)

签字时间:

年月日    签字时间:

年月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户  名:

帐  号:

           帐  号: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

     受让方担保人(名称):

地  址:

           地  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  字:

(盖章)       签  字:

(盖章)

签字时间:

年月日    签字时间:

年月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一、合同名称

    1.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2.专利许可证合同

    3.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

    1.本许可证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

    2.年月日签于中国市。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

国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2.中国公司分公司和厂(下称甲方)与(下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许可证合同。

四、鉴于条款

    1.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2.鉴于双方合作的愿望,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的权利(以及使用商标的权利)。

该专利已是乙方在工业上使用的对象,已制造过产品。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

  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

  专用技术()系指为制造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

  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

  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

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详见附件)。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元,其中:

技术使用费元;资料费元;技术服务费元。

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

      

(1)入门费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八、技术资料的支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机常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后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小时(或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份、副本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合合同附件;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失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

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已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文(或其他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

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收货人(中国公司)、目的地(中国市机场)、毛重(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给受方。

受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符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十、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份。

每方各执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

如果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试验。

如果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

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

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十一、保证和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所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至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

      

(2)拖延至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

      (3)拖延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

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

    7.供方保证合同转让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

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十二、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

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国与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十三、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由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行。

如在中国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如在国则由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规则或裁决书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在市签字。

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如签字后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

如合同期满前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年。

    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式份。

受方(盖章):

中国公司    供方(盖章):

国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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