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治理的具体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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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治理的具体意见

梅河口市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行业

突出问题治理的具体意见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就我市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程序,着力解决城乡建设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反城乡规划、规避招标监管、违法挂靠分包、恶意强行开工、工程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积极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为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二、具体措施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市域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除农民自建房屋外)的审批核准均按本程序执行:

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年度供地计划,向市国土局核发地块规划条件;

2、市国土局根据地块规划条件,进行土地收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3、地块竞得人持土地出让合同到市建设局建工科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法人)资质条件;

4、建设单位制定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效果图,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5、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设单位到市发改委申请立项;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规划方案、发改委立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协议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消防、人防等部门征询意见;

7、建设单位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履行项目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程序;

同时,市国土局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征询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收取规划保证金;

9、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工程征费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全措施费等相关费用;

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到市建设局安全科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10、建设单位到市建设局建工科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建设单位持相关建设项目会签单到市规划处申请放线开工;

1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验收;

13、建设单位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市建设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1、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审查要严格依照确立的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用地性质、工程用地范围、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距离、停车泊位、主要交通出入口、绿化覆盖率、环卫保洁等须配置的规划公共设施。

2、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建设局验线,经核准签发定位验线记录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线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开工公告牌》,未设置《公告牌》的将不予验线。

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及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一般审批程序外,需对建筑外立面装饰及环境景观进行专项设计,并按程序报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管理及验收。

4、加强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管理。

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进行超建的项目,依法从严处理。

5、建立规划保证金制度。

对建设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规划保证金制度。

规划保证金设立银行专户,在项目施工前按工程造价3%收取,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核实认可后退还。

对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距离、停车泊位、主要交通出入口、绿化率、环卫保洁等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建筑外立面装饰及环境景观等分项内容进行规划验收核实。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加强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管理。

贯彻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开工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加强监理单位质量责任管理。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返工。

3、加强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管理。

建立施工质量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未检测或者鉴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场安装使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未经核验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降低质量投诉率。

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保修责任。

5、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收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凡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不予验收。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不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如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履行保修责任的,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保证金中直接支付赔偿。

(四)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好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

要完善安全生产控制体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各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体系,组织专业配套、技术强的安全监理队伍实施工程项目监理。

要加大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的监管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督查检查,保证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

3、落实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按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专款专用。

要参加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协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4、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严格执行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加强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施工的日常安全检查,严肃查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工程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严禁使用已淘汰型号的起重机械设备,推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制度。

严厉查处使用未经检测起重机械设备、雇佣无资质拆装队伍、使用已淘汰型号起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三是加强高处作业管理。

施工现场要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设备安全防护棚、临边防护栏杆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四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提高安全防护用品质量。

五是加强临边和洞口的安全防护管理。

各类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要确保牢固、严密、齐全、有效。

加强脚手架操作层等易发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未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联合审批验收,防护设施不得拆除。

5、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文明施工、隐患整改、停工整改及伤亡事故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落实安全生产清出制度。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严肃查处无证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

6、加强安全监管和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加工区、作业区等场所张贴人性化安全生产警示用语,特别加强对施工临时用电、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脚手架防护等安全技术的培训和学习。

实施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切实维护施工现场一线人员的合法权益。

7、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要坚守工地,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

按照超前防范、源头控制、过程监管的原则,建立定期拉网检查、重点不断抽查的检查制度,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扫除监管死角,强化跟踪整改。

附件:

建设项目会签单

 

2010年10月15日

 

建设项目会签单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会签单位:

规划处(村镇处)

会签单位:

征费办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会签单位:

招标办

会签单位:

质监站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会签单位:

安全科

会签单位:

建工科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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