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国家形成与公民权 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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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国家形成与公民权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比较
许田波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9期
【内容提要】国家形成理论致力于重现公民权和民主化的军事基础,认为公民权应被理解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就战争物资进行“谈判”的副产品。
作者在对春秋战国国际体系及近代早期欧洲体系中的国家形成过程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如果公民权源于国际竞争,那么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国际体系中,统治者也曾为了鼓动民众参战和为国牺牲而做出了三项让步:
言论自由、司法公正和经济福利。
作者提出一个世界政治的动态理论,认为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制衡逻辑是公民权跨越时空分别在春秋战国时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兴起的主要因素。
公民权在春秋战国时期没落的根本原因是严重低估了制衡逻辑的对手,即支配逻辑;而公民权得以在西方演变为民主制度的关键因素在于支配逻辑的相对弱势。
【关键词】春秋战国国际体系;近代早期欧洲体系;欧洲中心论;中国中心论;国家形成;国家-社会关系
【作者简介】许田波,美国圣母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提出以中国的历史传统来建立国际关系的“中国学派”。
笔者同意国际政治理论不应盲从欧洲中心论,因而对国际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坚持不以欧洲经验为典范,而视春秋战国为一个重要案例。
笔者提出一个联结“中国中心”观点和“欧洲中心”观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和欧洲的发展轨迹。
由于笔者和其他相关学者已经在别处撰文谈及“为什么中国出现一个强制性的普世帝国而欧洲却一直保持多国的均势状态”这一国际关系论题,本文集中讨论国家形成中的国家-社会关系。
国家形成的一项重要命题是自由民主制度的起源。
一般人以为民主的基础仅存在于西方文明当中。
笔者在美国的学生就普遍认为西方的民主制度要追溯到雅典的公民大会、古罗马时代的公民议会、中世纪的三级会议、近代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等,因而今天的西方是命中注定享有民主的。
他们同时假定类似的历史传统不存在于其他文明,所以非西方人士无论如何争取或推动自由民主,都注定徒劳无功。
这个看法有待商榷。
近年来,国家形成理论致力于重现“公民权和民主化的军事基础”,指出民主与自由并非西方的既定命运。
研究国家形成的理论家认为,虽然战争导致了惨重的伤亡,但国际竞争也有助于促进公民权的兴起。
欧洲统治者本来奉行绝对主义,但当他们在国际领域追求野心时,需要依靠民众提供战争物资,以至披甲上阵,才有望提升军事和经济实力。
为争取民众的支持,绝对主义的君主才被迫开放权力。
正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Tilly)所说,战争的压力迫使统治者征用战争物资,因而不得不与国内的资源持有者进行“谈判”,这些“谈判”带来各种公民权利。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曾经是一个国际体系,这个“中国体系”经历了与近代早期欧洲体系类似的国际和国内政治现象,包括封建等级制度的解体、频繁的战争、国际的无政府状态、领土主权国家的出现、均势的形成、中央官僚制度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谈判等。
很多人以为中国即是指“中央帝国(MiddleKingdom)”,但这个词最初是指“中原”的“诸国”。
从比较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意义重大。
如果我们依照蒂利的观点,将公民权理解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就战争物资进行“谈判”的副产品,那么春秋战国时期野心勃勃的统治者也曾为了鼓动民众参战和为国牺牲而做出三个重大的让步:
一是言论自由,这一点被“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证明;二是获得公正的权利和通过上诉来修正司法不公的权利;三是在土地授予和福利政策方面的经济权利。
不过,公民权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是“一个流产的发展”。
秦国在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国际体系,此后,秦始皇不再需要争取人心,遂以暴政取代公民权。
为什么公民权会在春秋战国时期先出现后没落?
为什么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这两个历史案例经历了类似的国家-社会发展轨迹,但它们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本文比较研究春秋战国国际体系(公元前656年~前221年)及近代早期欧洲体系(1495~1815年)中的国家形成过程。
二国家形成的动力学
为解答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一个世界政治的动态理论,该理论融合“欧洲中心论”和“中国中心论”,从而可以解释替代轨道和内生转型的出现。
国家形成涉及两个层面:
其一是中央集权化的国家结构,其二是专制或宪政政体。
研究国家形成的理论家认为,战争和备战需要战争动员。
在此过程中,统治者不仅要创立大规模军队,而且还要建立一整套行政、财政和军事部门。
蒂利对此有简洁的评述:
“建立有效的军事机器对民众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它涉及税收、征兵、征用以及其他事务。
建立军事机器的实际举措──当它起作用时──还将促使建立一套将资源转送到政府以做他用的制度安排……这个军事机器还可创造克服强硬抵抗以推行政府意志的手段:
军队。
它有助于领土的巩固、暴力手段的垄断以及其他所有的、基础的国家建设过程。
战争制造了国家,而国家也制造了战争。
”更具体地说,战争创造国家的途径是:
摧毁封建的、分割的权威,并通过暴力手段的垄断化、税收的全国化和行政机构的官僚化来创造一个中央集权化的、理性化的权威。
“欧洲中心论”者认为,这种国家形成过程是欧洲独有的和近代才出现的,但同样的过程曾经在中国的春秋战国体系中也发生过。
正如陆威仪(MarkE.Lewis)的观察,“在动员更多人的竞争中,各国开始要求偏僻乡村地区和社会底层人口为国家服务,而此前这部分人不扮演任何政治角色。
这项改革进而要求土地分配以换取民众缴纳税款、提供劳役和服兵役。
这个改革过程日益扩散到不同国家,终以秦国的商鞅变法为其顶点。
商鞅变法要求秦国政府对所有的成年男子进行登记,排列等级,并以兵役为基础来分配土地。
”
虽然战争在中国和欧洲都创造了国家结构,但战争在这两个体系内创造出不同的政体。
国家-社会关系学者通常假定,统治者支配的企图必定被反抗机制以及行政成本上升机制所遏止。
这个观点并不错,但却有单线思维的缺点。
首先,有效的反抗是很困难的,因为被支配目标──即社会行为体──面临集体行动困难。
其次,国际竞争不仅刺激抵消机制,而且刺激强制机制。
统治者能够通过分而治之策略、不择手段的权术和“自强型改革”来提高强制能力和降低支配成本。
笔者用“制衡逻辑”一词作为整套抵消机制的简称以及用“支配逻辑”一词作为整套强制机制的简称。
为了理解支配和制衡的共存,政治应被视为谋求支配者及其目标之间的战略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使用针锋相对的策略,并受到相互对立的因果机制的协助或阻碍。
由于战略互动过程会产生多个均衡点,博弈的结果可能是国家-社会均势,也可能是国家支配社会。
表1总结了这一理论框架。
表1竞争性逻辑的动力学框架
制衡逻辑(抵消机制)均势或抵抗行政成本的增加
支配逻辑(强制机制)反制衡策略:
分而治之不择手段的统治权术“自强型改革”
让我们首先检验制衡逻辑。
上文提到,研究国家形成的学者们指出,公民权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就战争物资进行“谈判”的结果。
他们观察到,当统治者渗入社会以寻求人力和物力资源时,资源持有者会进行反抗。
面对这些反抗,统治者可以使用武力来获取所需的人力、资金和物质。
但武力的使用本身就需要动员资源,并可能激起反抗。
面临国内挑战的统治者很少能够同时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成功。
根据马基雅维利的理解,最渴望权力的君主“为了使自己的权力最大化”也“必须为其臣民的利益而效劳”。
因此,不管有多么不情愿,欧洲的国王和君主也得与社会行为体进行“谈判”。
这些“谈判”“令臣民不断卷入国家事务……和对国家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
这种现象逐渐变得很普遍,我们因此开始谈及公民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谈及民主”。
这个观察可以回溯至相当久远的历史当中。
在中世纪,战争的压力催生出由贵族、教士和商人组成的三级会议。
在普遍义务兵役制时代,公民权延伸到成年男子。
在20世纪的全面战争时代,投票权进而延伸到妇女,并最终在越南战争时期延伸到18岁的青年。
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制衡逻辑也包括行政成本上升的机制。
行政成本包括任命执行中央命令的官员、度量国家资源、监视臣民、惩罚不服从者的成本以及政府的其他运作成本。
虽然国家可以动用武力来迫使臣民服从,但强行控制本身代价高昂。
乔尔·米德加尔(JoelS.Migdal)指出,“国家不可能只依靠法官和狱卒来使臣民驯服。
不管官僚机构、警察部门和军队如何庞大,国家的各级官员不可能站在每个街角来确保每个人在红灯前停下来,靠右行驶,穿过人行横道,不偷窃和不贩毒,等等”。
由于成本问题与反抗问题重合,学者们通常认为,有效的统治应当基于某种形式的同意,而一般的期望是,同意应该通过代议民主制达成。
上述的制衡逻辑可以解释为什么公民权会跨越时空分别在春秋战国时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出现。
但是,为什么公民权最后会在中国没落?
笔者认为,研究国家形成问题的理论家严重低估了制衡逻辑的对手,即支配逻辑。
如果国家的定义是一套行政和强制性机构,那么“国家权力归根结底是强制权”。
当我们研究反抗机制时,不但要考察民众是否有反抗动机,还要考察其是否有能力组织集体行动来对抗国家。
西德尼·塔罗(SidneyTarrow)认为集体行动问题被夸大了:
“这是一个困惑而不是一个社会规律,因为在那么多不同的情况和艰难环境下,集体行动依然能够实现,即使那些缺乏资源和权力的民众也是如此”。
然而,蒂利指出,心怀不满者要想集结在一起形成大规模的反抗运动,需要满足三个苛刻的条件:
(1)心有不平的民众之间存在牢固的社会纽带;
(2)普通民众在统治集团内外拥有强而有力的盟友;(3)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因对付外部威胁或内部抗争而被分散。
塔罗也说道,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办法在于建立共享规范,“依靠共享的理解,密布的社会网络和连接结构”来建立互信。
针对这一点,统治者可以运用分而治之策略和不择手段的权术来瓦解社会组织能力。
统治者可以“通过全面监视而使个人孤立化”,并在社会中制造相互不信任感,例如,设立告密者网络,说服少数人充当线人来换取额外的物质好处。
统治者还可以透过“自强型改革”来提高对社会行为体的强制能力和降低行政成本。
什么是“自强型改革”呢?
笔者结合中国传统的“自强运动”和“富国强兵”概念以及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N.Waltz)的“自助(self-help)”概念来解释这个词。
华尔兹指出,“国家必须自己帮助自己”,采取“行动”来“增强经济和军事实力,制定更明智的策略”。
由于华尔兹假定国家仅寻求安全且总是对称霸的企图进行制衡,他使用“内部制衡行动”这个词来指称上述措施。
华尔兹认为,“不能从国家内部构成来推断国际政治状况”,但是内部制衡的努力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动员国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其实就是国家形成理论的核心。
如上所述,战争和备战迫使统治者汲取必要的资源,从而促进国家的中央组织机构的形成与发展。
国家形成的关键过程涉及对暴力手段的国家垄断化、税收的全国化和行政机构的官僚化。
如果国家通过建立国民军队来“增强军事力量”,通过理性化和全国化的税收来“增强经济实力”,通过任人唯贤的行政来发展“更明智的策略”,那么国家就可以同时增强其行政和汲取能力。
这样,内部制衡和国家形成通过“自强型改革”而互构。
上述观点总结为表2。
表2国际竞争和国家形成通过“自强型改革”而互构
内部制衡行动(增强相对实力)增加军事实力增加经济实力制定明智的策略
“自强型改革”(通过增强行政能力来动员资源)通过国家征兵的方式建立常备军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提高生产力以贤能政治代替贵族政治
国家形成过程(建立中央集权)暴力手段的国家垄断化税收的全国化行政机构的官僚化
“自强型改革”的三个关键要素均可有效地提高统治者的强制能力。
第一,军事改革涉及常备军的建立,用于国际竞争的军队可以毫不费事地用来镇压国内反抗。
蒂利承认,所谓“谈判”“很明显是不对称的:
在摊牌时,一方有大炮,而另一方只有棍棒”。
当国家垄断暴力手段时,这种不对称状况会更加明显,甚至极不得人心的政府也不会受到大规模起义的威胁,除非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背叛政府。
第二,经济改革涉及税收的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