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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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doc

一级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制度

1、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

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及其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2、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价差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

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

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上级技师,或在临床取得联系。

3、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

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

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4、病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曝光条件、日期;特殊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后签名。

5、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6、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放射科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8小时以外以及节假日的X线检查的全项工作。

及时做出X线诊断报告。

2、做好当天全科工作统计和登记工作。

3、次日上班前做好科内各室卫生清洁工作,清除垃圾,打好开水。

4、值班期间发现机器、电源或水、暖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总值班人员或及早处理排队故障,以确保次日科内正常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好自我和患者的防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一、 放射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培训、科研、预防、行政管理工作。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诊断报告,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和投照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人员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

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

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

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组织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

 8、安排本科人员值班、轮换和休假。

 9、审签药品、器械、办公用品、后勤物资申领单。

二、放射科主治医师(主管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

2、着重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

3、审签诊断报告单,按时完成诊断报告。

4、负责投照工作,帮助和指导技士、技术员工作。

三、放射科医生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X线诊断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参加会诊和临床病历讨论会。

4、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及使用,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患者及受检者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科各X射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店里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永平

2、在放射检查前英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受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3、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英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4、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

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配备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

3、每年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处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应当尽量以胸部X线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其入口处必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防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6、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7、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用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定期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定期维护(每个月进行一次)

1.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

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1.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

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1.3剂量监测:

每个月进行一次。

2、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2.1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2对于X线机开机前必先WARMUP后才能工作。

2.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及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包括如下:

1)外部监测:

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另附现场监测笔录。

2)内部监测:

每年指定专人对医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

应急情况下,未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2、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4、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5、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6、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制度:

1、积极参加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教育培训内容

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②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⑤作业现场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①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办公室组织进行,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②员工在调动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能岗。

③在职员工: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4、其他要求

①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②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5、每季度进行一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知识学习。

6、本制度自颂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医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16387-1996)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1、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2、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3、严格按批准的“类别”及规定的“项目”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减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4、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5、职工应熟悉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熟悉职业病基本知识及有关职业禁忌。

6、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7、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8、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相关人员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1、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5: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收到后,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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