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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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

 

2011年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实施方案

 

兴海县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

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

 

附表:

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任务分解表

第一章综述

第一节概要

一、项目名称:

2011年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

二、主管单位:

兴海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兴海县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

四、实施负责人:

兴海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旦正加、财政局局长才让东主

五、方案编制单位:

兴海县农牧和科技局

六、实施范围、主要内容与规模:

对全县762万亩的大部分夏季草场和中度以上退化天然草原实施禁牧补助;对禁牧区域以外的682万亩可利用草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3年核减超载牲畜63万羊单位;对牧区、半农半牧区5万亩人工种草实施牧草良种补贴;对9107户牧户实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按照《2011年海南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畜牧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以活体方式对牧民引进的良种畜实行补贴。

七、补奖标准:

1、禁牧补助:

采取差别化方式进行补助,分如下3类:

类:

补助标准为10.3元/亩,适合乡镇:

曲什安镇、唐乃亥乡;

类:

补助标准为10.0元/亩,适合乡镇:

中铁乡、龙藏乡;

类:

补助标准为9.7元/亩,适合乡镇:

温泉乡、子科滩镇、河卡镇(含河卡种羊场);

2、草畜平衡奖励:

1.5元/亩

3、人工草地补助:

一年生每亩每年10元,多年生50元/亩。

4、牧民生产资料补贴:

良种畜补贴牦牛2000元/头,藏绵羊800元/只,绒山羊800元/只;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每户500元。

八、资金概算和筹措:

2011年补助奖励资金总额9075.95万元(不含牲畜良种补贴),其中:

禁牧补助资金7467.6万元,草畜平衡奖励资金1023万元,牧草良种补贴资金130万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资金455.35万元。

补奖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奖周期为5年。

九、实施年限:

一年,即2011年。

第二节编制依据

1、农业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3、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2011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4、《青海省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5、《青海省牧草良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6、《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7、《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8、《青海省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计算标准》;

9、《2011年海南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

第二章兴海县概况

第一节自然地理概况

兴海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介于东经99°01'-100°21',北纬34°48'-36°14',全县土地总面积12146平方公里。

境内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谷地和高原盆地相间出现,但以山地为主。

地势西高东低,最高海拔5320米,最低海拔2730米,平均海拔4300米。

兴海县气候具有显著的高原大陆性气候特点。

四季不明,日照充足,雨热同季,干湿季分明。

牧草生长期日照1050-1280小时,平均气温1-4℃,年降水量416毫米,年蒸发量1300毫米。

第二节社会经济概况

兴海全县辖4乡3镇,57个村(其中纯牧业村40个,17个为半农半牧村)、1个国有农牧场。

截至2009年底,全县纯牧业村牧户数为9107户,牧业人口为43436人。

全县年末牲畜头数为104.3724万头只,折羊单位154.8万,超载牲畜为63万羊单位。

第三节草原生态概况

全县天然草地1516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3.06%,可利用草地面积为1444万亩,占天然草地面积的95.25%,其中:

冬春草地789.78万亩,可利用草地面积为747.28万亩;夏秋草地726.22万亩,可利用草场面积为696.72万亩。

天然草地水平地带性分布不明显,而垂直分布规律明显,主要划分为高寒干草原类、山地干草原类和高寒草甸类三个类,及高山草甸亚类、沼泽草甸亚类、灌丛草甸亚类和疏林草甸亚类四个亚类。

其中高寒草甸类草场面积最大,共802.65万亩,占草地总面积的52.94%。

平均亩产青干草200公斤左右;一年生牧草以燕麦为主,平均亩产青干草500公斤左右。

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与发展并举的原则,以保护天然草原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保证畜产品生产和稳定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为目标,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核心,大力发展具有高原特色和海南特点的草原生态畜牧业。

通过禁牧减畜,实现草畜平衡发展;通过组建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养殖大户等多种形式,发展生态畜牧业;通过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实施效果;通过制定和完善发展畜牧业和扶持后续产业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牧民转产转业,实现“禁牧减畜不减肉,牧民收入不下降”,努力实现人、草、畜平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生产生活的原则。

紧紧围绕禁牧和减畜工作,在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同时,将补奖政策的实施与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相结合、与重大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相结合、与游牧民定居工程相结合、与发展生态畜牧业相结合,通过对草地畜牧业资源进行优化重组,最大限度挖掘畜牧业增产潜力,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畜牧业生产综合效益,确保畜产品生产供应不受影响,牧民收入不下降。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

我县草原牧区地域广,地区间人口、草原、牲畜等存在差异,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应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各地草原面积、草原生产力以及经济水平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补助奖励机制政策。

——坚持试点示范、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先易后难、试点示范、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要求,把稳定工作摆在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首位,对条件成熟的乡先行启动试点,边实施边总结经验,做好典型示范。

对条件不成熟的,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后再实施补助奖励机制政策。

——坚持政府引导、牧民自愿的原则。

要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发挥牧民主体作用,让牧民群众充分了解补助奖励内容、权利责任,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建档立卡“五到户”,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保证政策落实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补奖结合、激励约束的原则。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必须把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牧民生产性补贴政策有机结合,制定配套措施。

按照“四到位”的要求,将权责落实到乡,任务分解到村,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

同时还要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生态保护效果等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补奖政策取得实效。

第三节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5年为一个周期的补奖机制政策,在全县草原牧区全面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草原超载过牧状况得到控制,生态总体恶化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草原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牧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增强,牧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生态良好、生产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对全县762万亩的大部分夏季草场和中度以上退化天然草原实施禁牧补助;

——对禁牧区域以外的682万亩可利用草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

——3年核减超载牲畜63万羊单位,分年度减畜比例为4:

4:

2,即2011年减畜40%、2012年减畜40%、2013年减畜20%;

——对牧区、半农半牧区5万亩人工种草实施牧草良种补贴;

——对9107户牧户实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以活体方式对我县已取得种畜经营许可证的牲畜良种繁育场(基地)达到省定要求和标准供种的良种畜以及引进的良种畜实行补贴。

第四章补奖方案

第一节禁牧补助

一、范围与区域

在全面调查、摸清草原、牲畜、人口和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已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建设,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以村或牧户为基本单元,以夏秋草场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域,对草原生态环境较差,退化、沙化、盐渍化等中度以上的退化草原实行禁牧。

我县的重点禁牧区划定在重度退化的玛日塘地区和河卡都塘地区,玛日塘地区包括子科滩镇直亥买村、黄清村、青根河村、温泉乡长水村等四个村的夏秋草场,都塘地区包括河卡镇幸福村、都台村、红旗村、灯塔村等四个村的冬春草场。

根据州核定的我县草原禁牧面积,结合实际,确定各乡的禁牧面积,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及牧户。

二、补助任务

全县2011年禁牧补助面积为762万亩,其中曲什安镇20.87万亩,唐乃亥乡49.4391万亩,中铁乡57.2989万亩,龙藏乡55.967万亩,河卡镇149.801万亩,温泉乡198.3215万亩,子科滩镇215.968万亩,河卡羊场14.3345万亩。

三、补助标准

根据《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海南州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及普惠的原则,根据省州意见精神,避免出现因补助过高“垒大户”和因补助太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的现象。

借鉴其他县的做法和经验,综合各县人均畜牧业收入、减畜减收率、牧民人口数量及禁牧草原面积等因素。

为了缩小各区域间农牧民群众获得补助金额上的差距,使全县农牧民群众平衡受益。

在保持州上下达给我县补助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较为合理地对州定每亩9.8元补助标准进行适当上下微调。

以全县年平均饲养一个样单位所需11.9亩天然草原作为一个“标准亩”,将草场面积均在250万亩以上的温泉乡、子科滩镇、河卡镇(含河卡种羊场)三个乡镇,禁牧补助标准下调0.1元,调整后人均补助收入在1600元以上;龙藏乡和中铁乡的草场面积在100万亩至250万亩之间,禁牧补助标准上调0.2元,调整后人均补助收入在1200以上;曲什安镇和唐乃亥乡的草场面积在100万亩以下,禁牧补助标准上调至10.3元,唐乃亥乡人均补助收入在1300元以上,虽然曲什安镇人均收入在2800元以上,但全镇禁牧面积只有20万亩,为本县禁牧面积最少的乡镇。

因此,全县补助标准也较为科学合理地将标准分成9.7元/亩,10元/亩,10.3元/亩3类,缩小各乡镇牧民群众获得补助金额上的差距,使各乡镇农牧民群众均衡受益。

根据草场面积在100万亩以下为一个标准,100万亩-250万亩为一个标准,250万亩以上为一个标准,经研究,我县实行的禁牧补助标准有如下3类:

类:

补助标准为10.3元/亩,适合乡镇:

曲什安镇、唐乃亥乡;

类:

补助标准为10.0元/亩,适合乡镇:

中铁乡、龙藏乡;

类:

补助标准为9.7元/亩,适合乡镇:

温泉乡、子科滩镇、河卡镇(含河卡种羊场);

四、封顶措施

在落实补助资金具体操作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牧民人口、承包草原面积和上年牧业收入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封顶措施,避免出现因补助额度过高“垒大户”的现象。

原则上封顶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上年全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

五、与退牧还草政策的衔接

在与退牧还草政策衔接问题上,应遵循“不重复享受类似政策”的原则,但从保证牧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失的角度出发,若牧民群众原先享受的饲料粮补助(每户3000元)资金多于此项补奖机制将要落实的资金,则享受原先的补助政策,反之享受此项补奖政策。

六、补助办法和程序

1、补助资金由州切块下达到县,县农牧和科技局根据草原监理站认定的补助对象名单(指签订减畜合同,并按照减畜计划裁减牲畜,完成禁牧任务的牧户名单),经公示和审核确认后,以村为单位汇总上报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基本资料(补助对象名单、禁牧区1:

10万地形图等)、本阶段禁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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