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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督查

内容

抽查指标项

标准或要求

评分

建设

质量监督手续

及时、完善

施工许可手续

及时、完善

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

目标明确具体,制度和措施健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落实到位。

分包及劳务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施工工期控制

规范、合理

施工、监理重要人员调整批复

规范,手续齐全

变更管理

规范

支付管理

及时,规范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

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位

对有关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及时,到位

扣分

无针对性措施压缩工期

扣2分

施工

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到位及持证情况

均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完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落实到位。

分包及劳务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施工组织设计

有针对性、操作性、合理性,及时报批

施工技术交底

及时、全面

质量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按要求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试验室管理

符合合同要求,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管理规范

质量文件、档案管理

完整、规范、落实到位

文明施工

现场整洁,规范,环保

扣分

资料虚假

扣2分

人员资格虚假

扣2分

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计划

完善、有针对性

监理工程师资格、到位

符合合同要求,及时岗位登记

试验室管理

符合合同要求,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管理规范

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

及时规范、资料齐全

中间交工验收及质量评定

及时,规范

抽检

及时,规范

旁站、巡视

到位、记录齐全准确

日志记录

记录真实、人手一册、每日连续

质量监理指令

指令闭合

扣分

资料虚假

扣3分

人员资格虚假

扣3分

设计

设计交底

及时、全面

设计人员驻场服务

到位

设计变更

合理、及时、手续齐全

注:

1.评分分五个档次,分别为好(9、10分)、较好(7、8分)、一般(6分)、较差(3、4、5分)、很差(0、1、2分)。

2.各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督查评分为各项抽查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

 

附表2:

公路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抽查指标项

标准或要求

评分

路基工程

含水量

适宜,碾压无明显轮迹、无“弹簧”

临时排水

符合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造成路基严重冲刷或冲毁农田的,本项计0分。

分层厚度

满足要求,与压实功效匹配

取弃土

符合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否则本项计0分。

砌体

砌筑和勾缝

砌筑、勾缝密实牢固

软基

处理

处理范围及深度

符合设计要求

沉降观测

按要求进行设置、布点和观测

材料规格及存放

场地硬化,无混堆;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摊铺和碾压温度、速度

现场控制有效,满足要求

均匀性

沥青用量稳定,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层间处理

无污染,粘层油适量,交通管制到位

材料规格及存放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均匀性

水灰比稳定,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接缝、传(拉)力杆设置

接缝平顺,填料饱满,传(拉)力杆位置准确、牢固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

基层

底基

材料规格及存放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材料规格符合要求

均匀性

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含水量

适宜,碾压无明显轮迹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交通管制到位;表面无松散、剥落

材料规格及存放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均匀性

水灰比稳定,无明显离析或超料径

湿接缝

施工规范,混凝土密实

梁板顶部浇注

平整,无浮浆

梁板存放

规范

预拱度

符合设计要求

支座安装

符合设计要求

支架、模板强度与刚度

坚固稳定,无变形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

外观

平整密实,色泽均匀,无蜂窝麻面。

露筋、修补,本项计0分。

钢筋

连接(焊接或机械连接)

连接(长度、角度)规范,无焊伤

存放

防雨、防潮、防(除)锈,无防护措施计0分。

预应

预应力筋

不绞丝、绞束,无滑(断)丝,切割规范

封锚

规范、密实

桩基施工

水下砼浇筑

连续,记录真实

钻孔施工

连续,钻孔记录完整,及时检测,清孔

开挖

通风、照明、防尘

措施完善,运行正常

周边收敛量测

埋点、量测频率规范,数据处理及时

爆破后清理和支撑

及时到位

初期

支护

锚杆及垫板安装

符合设计

支护时间和方式

及时、规范

钢拱架与隔栅定位

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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