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离线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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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行政法学》课程作业
姓名:
占金伟
学号:
713013062013
年级:
2013秋
学习中心:
衢州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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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
一、填空题
1.行政权是由国家的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的权力。
2.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可以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管理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3.行政法规要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签署,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
4.行政行为按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
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有关涉及处理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申辩全、听证权和要求回避权。
6.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管辖。
7.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作出决定以及行政复议的履行。
8.行政滥用职权是在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行为。
9.程序违法主要有两大类表现形式:
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
10.在我国,确认行政违法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其中司法审判机关的确认具有最高、最后的效力,但只限于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判机关只限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确认;行政机关的确认效力最低但运用最广泛。
二、名词解释
1.行政授权。
所谓授权是指依法定程序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或组织代为行使。
行政授权是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行使,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获得授权后,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地处理有关的行政事务。
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者对被授权者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力,被授权者对授权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义务。
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均应属合法的行政机关,授权行为一旦发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一般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都予准许,是一种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4.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越权。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不同之处。
答: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其所立之“法处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的地位,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从属性立法。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立法主体不同。
②立法权来源不同。
③立法的内容不同。
④所立之法的等级效力不同。
⑤立法的程序不同。
⑥所立之法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⑦立法效果不同。
2.简述我国法律关于行政征收主体的有关规定。
答:
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
我们现行税务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是:
在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分别设税务局(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县以下设税务所,在中城市的区或街道可设税务分局,承担具体的税务征收工作。
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依《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的授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税的征收主体。
交通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政征收的主体。
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
四、案例题
【案例一】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饮食店。
各项准备就绪后,李某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
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析:
(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否起诉?
为什么
能,不服行政机关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许可?
为什么?
不能,需要法院许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办?
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二】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
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
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
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
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作业二
一、填空题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并不拥有行政职权。
3.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4.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单方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
5.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包括职权合法、意思表示正确、真实、依据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6.对某县一区公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对某省一行政公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行政不当只发生在行政主体的合理裁量行为中,它侵害了行政关系的合理性。
9.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不同。
其中行政违法必然会引起行政法律责任,行政不当与行政法律责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0.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救济和机关的救济,其中,权力机关的救济的效力最高。
二、名词解释
1.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3.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5.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优先权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3.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4.必须有法律根据。
2.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答:
1.两者严格程度不同。
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授权是特定法律规范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具体行为而产生的。
2.方式不同。
行政授权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
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委托书”等形式)来进行,有关事项均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
职责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而行政委托不导致新的行政主体的开成,其法律后果仍由原委托机关承担。
4.接受授权或委托的对象不同。
行政授权只发生于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上,也可以发生在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
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
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为什么?
答:
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理由:
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
为什么?
答:
2)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理由:
A:
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B:
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行政法调整范围;
C:
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案例二:
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
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
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
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
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
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
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B:
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
C: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1.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2.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3.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4.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