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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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

 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

共同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两级执法、多级管理、部门联动、共同责任”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查违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办法[2015]15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实事求是;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落实责任,奖惩结合;

(四)定性定量,逐级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四条光明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考核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强化问责机制。

第五条光明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查违办”)由领导小组指定开展具体考核工作,包括日常事务处理以及有关数据处理、整理、统计分析、报送和建立考核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对象

第六条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对象为:

各办事处、各社区、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市更新局)、新区城市管理局、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储备办、光明供电局、深水光明公司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负责全区规划土地监察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案件查处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防控工作负有属地管辖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城管办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社区主要负责人对社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新区城市管理局、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储备办、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新区经济服务局等土地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是履行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深水光明水务有限公司、光明供电局等单位负有联动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履行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考核对象职责分工

第八条考核对象应切实履行涉及查违工作的相关职责,并做好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形成强大合力。

具体职责如下:

(一)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1.制定、明确新区查违工作机制,对新区各有关部门查违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分工,做到多级管理,分级控制;

2.组织开展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案件查处工作,严格落实新区制定的查违政策,以打促防,遏制违法抢建,确保新区查违形势平稳可控;

3.负责新区范围内的部、省、市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查处及整改工作;

4.开展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工作;

5.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6.负责国有土地监管范围内的巡查、防控、执法工作。

(二)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市更新局)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按照市相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机制;

3.受理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移交的、涉及到建筑市场主体的生产企业违法销售混凝土案件和违法违规施工的施工单位案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协助查违主管部门对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5.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新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对城管部门辖区范围内公园、绿地、林地等巡查,对非法侵占公园、绿地、林地的抢建行为及时制止,并联系协助查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加强对辖区群众保护公园、绿地、林地的宣传工作,方便辖区群众在教育的引导下提高规划土地的法律意识;

3.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1.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河道等开展巡查防控,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联系协助查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新区经济服务局

1.对已移交新区国土监管部门开展后续监管的基本农田,加强日常管理,协助、配合新区国土监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基本农田开展巡查、防控、制止,并联系协助查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尚未移交新区国土监管部门开展后续监管的基本农田,开展巡查、防控,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联系协助查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六)办事处

1.组织开展辖区内巡查、制止、报告、迳行拆除等防控和非立案处理、整治工作;

2.协助查违主管部门开展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

3.依职责落实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两规”处理工作,协助相关临时建筑(用地)的初审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4.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指导社区、居民小组加强管理停建的违法建筑,防止其抢建;

5.对辖区范围内未通过相关审批手续而发生的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甚至产生实质性违建的,应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进行追责;

6.积极做好辖区内查违三级响应行动的社会维稳工作;

7.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社区

1.组织开展辖区内巡查、制止、报告等防控和非立案处理、整治工作;

2.协助查违主管部门开展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

3.协助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辖区范围内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初审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4.积极做好辖区内查违三级响应行动的社会维稳工作;

(八)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

1.依法依规加强新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依职责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予以核查、处理;

2.依职责协助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国土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图斑核查工作;

3.协助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对适用于查违工作领域的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

4.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九)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1.确定专职联络员接口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及各办事处,建立公安干警参与辖区查违执法的常态化机制;

2.依法对非法土地买卖,非法房地产开发、销售,非法占用、毁坏农用地等涉嫌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查处;

3.在制止、强制拆除重大或暴力抗法风险高的违法建筑时提供警力保障,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安全警戒,防范突发事件;

4.对暴力抗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处理,切实保障现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5.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要依法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因违法抢建而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包括业主、施工单位等),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依法加强现有违法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8.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办公室

1.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内巡查、制止、报告、依法或配合相关部门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

2.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开展新区储备土地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执法工作。

(十一)深水光明公司

1.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水;

2.加强供水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

3.对私自接水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4.对依法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深水光明公司应根据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统一部署,切断违法建筑的用水,积极配合执法行动;

5.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二)光明供电局

1.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电;

2.加强供电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电;

3.对私自接电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4.对依法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光明供电局应根据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统一部署,切断违法建筑的用电,积极配合执法行动;

5.制定相关制度,防止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章考核内容及评分方式

第九条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共同责任职责情况。

第十条新区查违办组织拟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可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对配套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第六章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度第一季度前完成。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新区查违办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新区查违办以深圳市规划土地数字监察平台数据信息、新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数据信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情况、媒体报道、各共同责任单位的配合函等为依据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

第七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新区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能有效配合完成年度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任务的;

(二)因不及时配合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引发群体事件,经查实确属相关部门过错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侵占基本农田的;

(四)管辖范围内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开发形成大面积卫片未整改的;

(五)办事处、社区管辖范围内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占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的比例超过5%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光明新区在深圳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新区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

(二)新区月均新增违法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处、社区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行政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

(二)行政管辖范围内月均新增违法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修正系数【1】的;

(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履行职责到位情况未达到上级要求的。

修正系数【1】=办事处(社区)行政面积/新区行政面积;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联动部门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新区城市管理局、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办公室管辖范围内月均新增违法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修正系数【2】的,或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修正系数【2】=各监管部门管辖面积/新区行政面积;

(二)被部、省、市等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

(三)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四)考核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考核对象违反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九条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审查后,由新区查违办将考核结果报送新区相关部门纳入新区政府绩效考核,作为对考核对象及其领导干部评价、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应在新区一定范围内予以通告或公布,考核对象可根据考核结果和责任分工,对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适当奖惩。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小组就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考核对象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新区查违办,由新区查违办组织整改验收。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考核对象第一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因第十六条第

(二)项导致考核不合格的,第一责任人停职检查,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直接责任人免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办事处因第十七条第

(二)项导致考核不合格的,第一责任人停职检查,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直接责任人免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社区因第十七条第

(二)项导致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

新区城市管理局、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因第十八条第

(一)项导致考核不合格的,第一责任人停职检查,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直接责任人免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办公室因第十八条第

(一)项导致考核不合格的,提请其上级部门追究责任。

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在查违共同责任工作中,涉嫌违纪或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新区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考核中涉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内容的,应参照本考核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考核对象应自觉履行查违共同责任,积极配合新区查违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光管〔201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

任考核实施办法考核指标体系和评分方式

2.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

任考核实施办法考核工作规程

附件1

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考核指标体系和评分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一级考核指标

分序号

二级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分值

评分方式

1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客观指标

1

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全面主持新区查违工作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按照查违主管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工作情况(违建违法案件、卫片执法、清理国有储备用地、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查违共同责任联动等);

3.年度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60

1.得分=60×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2.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3.年度考核期内无发生查违相关案件可直接得分。

客观指标

2

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完成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指标及市查违办各项查违专项工作的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市查违办通报的查违信息涉及查违共同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

30

1.得分=30×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2.市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通过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市规划数字监察平台报告及市查违办下发的各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主观指标

3

查违加分项

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完成核定业务量的奖励加分情况。

10

1.根据执法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次数达5次以上加1分,20次以上加3分,50次以上加5分;

2.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共同责任评审会筹备工作的加2分;

3.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重点工作及试点工作的加2分;

4.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查违工作获市、区领导关注及表扬的加2分。

2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市更新局)

客观指标

1

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在城市更新范围内违建发现制止等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按照查违主管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工作情况(违建违法案件、卫片执法、清理国有储备用地、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查违共同责任联动等);

3.年度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60

1.得分=60×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2.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3.年度考核期内无发生查违相关案件可直接得分。

客观指标

2

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新区完成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指标及市查违办各项查违专项工作的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市查违办通报的查违信息涉及查违共同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

30

1.得分=30×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2.市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通过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市规划数字监察平台报告及市查违办下发的各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主观指标

3

查违加分项

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完成核定业务量的奖励加分情况。

10

1.根据执法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次数达5次以上加1分,20次以上加3分,50次以上加5分;

2.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共同责任评审会筹备工作的加2分;

3.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重点工作及试点工作的加2分;

4.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查违工作获市、区领导关注及表扬的加2分。

3

新区城市管理局

客观指标

1

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在城管部门管辖范围内(公园、林地、绿地等)违建发现制止等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按照查违主管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工作情况(违建违法案件、卫片执法、清理国有储备用地、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查违共同责任联动等);

3.年度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60

1.得分=60×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2.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3.年度考核期内无发生查违相关案件可直接得分。

客观指标

2

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市查违办发布的年度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指标规定涉及各区查违共同责任单位职能部门的完成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市查违办提供的市规划土地监察平台涉及各区查违共同责任单位职能部门相关的查违信息情况。

30

1.得分=30×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2.市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通过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市规划数字监察平台报告及市查违办下发的各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主观指标

3

查违加分项

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完成核定业务量的奖励加分情况。

10

1.根据执法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次数达5次以上加1分,20次以上加3分,50次以上加5分;

2.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共同责任评审会筹备工作的加2分;

3.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重点工作及试点工作的加2分;

4.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查违工作获市、区领导关注及表扬的加2分。

4

办事处、社区

客观指标

1

查违工作考评项

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在办事处、社区管辖范围内违建发现制止、非立案处理等情况(框架结构永久性违建完成基底工程建设或其他永久性违建建至一层及以上的视为无效的发现制止)。

30

1.得分=30×(管辖社区年度查违得分之和÷管辖社区个数÷100);

2.社区查违工作考评项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客观指标

2

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按照查违主管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工作情况(违建违法案件、卫片执法、清理国有储备用地、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查违共同责任联动等);

2.年度考核期内媒体监督配合查违工作情况;

3.年度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30

1.得分=30×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2.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3.年度考核期内无发生查违相关案件可直接得分。

客观指标

3

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新区完成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指标及市查违办各项查违专项工作的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市查违办通报的查违信息涉及查违共同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

30

1.得分=30×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2.市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通过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市规划数字监察平台报告及市查违办下发的各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主观指标

4

查违加分项

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完成核定业务量的奖励加分情况。

10

1.根据执法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次数达5次以上加1分,20次以上加3分,50次以上加5分;

2.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共同责任评审会筹备工作的加2分;

3.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重点工作及试点工作的加2分;

4.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查违工作获市、区领导关注及表扬的加2分。

5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

客观指标

1

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在规土委部门管辖范围内建设用地、耕地违建发现制止等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按照查违主管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工作情况(违建违法案件、卫片执法、清理国有储备用地、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查违共同责任联动等);

3.年度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60

1.得分=60×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2.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3.年度考核期内无发生查违相关案件可直接得分。

客观指标

2

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新区完成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指标及市查违办各项查违专项工作的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市查违办通报的查违信息涉及查违共同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

30

1.得分=30×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2.市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通过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市规划数字监察平台报告及市查违办下发的各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主观指标

3

查违加分项

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完成核定业务量的奖励加分情况。

10

1.根据执法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次数达5次以上加1分,20次以上加3分,50次以上加5分;

2.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共同责任评审会筹备工作的加2分;

3.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重点工作及试点工作的加2分;

4.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查违工作获市、区领导关注及表扬的加2分。

6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客观指标

1

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在公安部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建涉嫌犯罪案件及执法警力保障等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按照查违主管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工作情况(违建违法案件、卫片执法、清理国有储备用地、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查违共同责任联动等);

3.年度考核期内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60

1.得分=60×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

2.新区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统计;

3.年度考核期内无发生查违相关案件可直接得分。

客观指标

2

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1.年度考核期内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完成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指标及市查违办各项查违专项工作的情况;

2.年度考核期内市查违办通报的查违信息涉及查违共同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

30

1.得分=30×市查违共同责任工作配合率;

2.市查违工作配合率由新区查违办通过市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市规划数字监察平台报告及市查违办下发的各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主观指标

3

查违加分项

年度考核期内配合查违工作完成核定业务量的工作加分情况。

10

1.根据执法部门去函等方式配合查违主管部门次数达5次以上加1分,20次以上加3分,50次以上加5分;

2.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共同责任评审会筹备工作的加2分;

3.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度市查违重点工作及试点工作的加2分;

4.配合查违主管部门完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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