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制与集权的棺材板上跳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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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制与集权的棺材板上跳舞

在专制与集权的棺材板上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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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宪政中的分权与制衡

摘要:

遥望历史的长河,专制与集权占据了人类文明的绝大多数的时间和疆域。

在1500年以后的世界,英国的君主立宪首先撞响了专制与集权的丧钟,揭开了民主的面纱,而美国宪政则最终将专制与集权踩在棺材板下,与民主携手而舞,权力被关进了牢笼,专制被封在地狱,极权主义无处根生,时至今日,才能四处萦绕着民主与自由的歌声,而仍然存在的少数专制与集权的四处也萦绕着无尽的咒骂。

即使美国现有的制度仍然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不可辩驳的是,这个国家是把民主,自由与法治的大旗扛得最高的一个,本文将就美国宪政中的分权与制衡,以及其利弊来展开。

在白纸上,他们画出

了最美的三角形

“一方面,革命意指砸碎枷锁、推翻旧体制;但是另一方面,革命同时意味着要建立新的秩序,而且通常被说成是前所未有的新天新地。

对于革命者来说,它所带来的一个难题是一一当革命推翻旧体制而着手建立新体制时,革命者如何继续保证它的最初的原创性或自由发挥力?

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革命者最终变成了吞噬自己子女的恶魔。

阿伦特《论革命》①

正如阿伦特所说的,革命的结果常常是不尽如人意的,往往革命就是否定一个权威而建立另一个不见得更好的权威,往往就在这时革命的果实便无端的消泯了。

美国的国父们,面对着独立战争后的美国苦思冥想,如何避免专制?

如何避免帝王的现?

如何让美利坚永葆青春与活力?

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先哲们一一孟德斯鸠,洛克。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通过颁布法

律保护人权是立法者最重要的责任。

立法者通过的法律,应当由政府的行政部门执行。

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立法权必须由不同的人来操作。

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离能够防止政府的独裁与专横。

在提出由什么权力来确定政府是否超出了权力界限的问题后,洛克论述说,司法权力可能是自然权力的最终保护者。

然而另一方面,在讨

论国家中的权力分立问题时,他却没有提到司法权,其重点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孟特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

“每一国家有三种权力:

(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上述三种权力即是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的制宪者把目光转向先哲们的同时,也

注意到了这么一个现象:

"建立在洛克分权学说基础上的英国议会制,却产生了另一种形式的专制——一个极端强有力的中央立法集权政府。

行议会至上的结果是会产生种种立法集权的弊端。

③”

2彭国甫《行政管理学新探》[M].北京燕山出版社

3孙仲《美国政治文化与外交中的现实主义》

摆在美国人面前的,不是现成的制度,他们需要创造。

英国的制度太简陋,我们要更进一步。

他们不是要建立陈旧帝国,他们是在白纸上创作。

“他们对人性本善深感怀疑,对纯粹的民主怀有恐惧和对政府强烈倾向于不信任。

这种人性的“幽暗意识”以及对民主和政府的不信任的精神传统又深深地影响了起源多重性、种族多元化的美国人,使得他们不得不倾向于用制衡,而非民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宪政文化秩序,不得不倾向于从对抗性法律制度中,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寻求某种程序的平衡,不得不尽量设法让政府权力保留在人民可见、可及的范围之内。

总之,美国"国父们确实对民众和集权十分忧虑,而采取上述多种途径(联邦制、权力分立和权利法案等)以期规范政府的行为,保护私有财产和公民个人思想,言论和活动的权利免受政府的侵害。

”④

正因为为了体现主权在民,正是为了防止以往的专制的出现,此时此刻的制宪者们绞尽脑

④[美]史蒂文•苏本: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汁。

要比英国的议会制复杂,权力还要再分!

不仅要分,还要相互制衡!

智慧的火花在飞溅,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出现了!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系统行使。

三个部门按照不同的程序产生,这样,任何一个部门都不依赖其他部门,也就不能受另外一个部门的绝对控制。

国会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由选民选举产生;每个州在参议院中有两名代表,1913年以前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现在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总统则由选民先选举产生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实际上现在的总统选举已经非常接近于直接选举。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宪法规定,任何一个部门都受到另外两个部门的制约:

国会的立法要经过总统签署以后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

对于总统的否决国会可以再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加以通过,但通常很少成功。

法院,尤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宣布国会的某项立法不符合宪法而拒绝适用。

总统也受到来自国会和法院的制约:

总统必须执行国会立法,也必须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

如果总统有犯罪行为,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进行审判,审判活动则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

相对而言,对法院的制约比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司法公正,重要的是保证司法独立,而非不必要的监督。

法院审判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后任命,而一旦获得任命法官就终身任职。

当然,对于法官犯罪和严重渎职,美国另有弹劾等相应的措施。

亲吻吧!

关在感谢上帝赐予我们可以把权力关在牢笼里的武器。

一个多么完美的三角形啊,互相联系却又制衡,从而产生了最稳定的力学结构,没有人可以掌控这个国家,除了人民的意愿,没有帝王将会在这个国家诞生,当宪法颁布的那一天,他就已经胎死腹中。

所以在美国的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帝王,也没有出现过帝王般的总统,总统们永远只能是最高级的公务员。

或者说,他们是可怜的家伙。

美国总统为什么可怜,一超出宪法范围或者一涉及到违法,总统的指挥棒就往往连自己管辖的行政机构也指挥不动了。

总统的一切权力超出了法律的监督范围,就失效了。

当威尔逊的签字议案不

被国会通过的时候,当尼克松被自己麾下的小小检察官弄得一筹莫展时,当克林顿为连绵不断的大小官司而愁眉紧锁时,那些制宪者们在天堂露出了微笑。

各操其刀——“两级政府”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权限划分是否合理妥当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

以中国历史来看,宋以前地方势大,中央集权略显不足,然自宋后,中央集权步步前进,最终导致地方势小,而中央集权达至顶峰。

但纵观全局,直到改革开放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不是十分妥帖,集权所造就的地方自主性不足和分权导致的地方不稳一直是困扰着中国这样的大国的难题。

那么看看美国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不敢想象,在当时的情况下,美国居然选择了联邦制!

美国宪法分别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和各州政府的权力不是统属的关系。

从条文上来看,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的权力高于各州宪法及各州权力。

同时,各州权力并不是由联邦权力分划出去的,而是联邦政府与各州各有其“专有权力”。

联邦和各州的行事准则是联邦宪法而不是联邦政策。

“与殖民地母国的斗争使相对独立的各州联合了起来,相同的或相似的宗教,语言,法律等也曾使成立一个统一的国家成为可能,独立后的各种内忧外患的现实而要也使美国人感到需要一个统一的国家,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⑤先前尝试过的邦联制的无力也为联邦制铺平了道路。

但是制宪者们并没有警惕着中央集权的危害。

一方面中央的过度集权会体现出当时已有的集权制度的弊端。

“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能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

“中央集权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赋予国家的日常事务以秩序严明的外貌,详尽地订出全国公安条例的细则,及时镇压小规模的叛乱和惩治轻微的犯罪行为,使社会永远处于既无真正的进步又无实质的落后的现状,让整个社会永远处于被官员们所惯称之为良好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那种昏昏欲睡的循规蹈矩的状态。

”⑦

一方面,由于“各州"一开始就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制度的进步

以行政权为例

此制只可美国有,他国

为何仿不得?

制度是在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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