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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员工奖惩制度

关于设立全勤奖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推进公司制度化建设,强化员工奉献、争先意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乌海市樱花医院有限公司全勤奖,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二、奖励条件:

1、公司、科室各种活动、会议均参加;

2、未休年休假;

3、全年未请事假、病假及其他假。

三、奖励设置:

全勤奖由公司奖励每人200元,于年终一次性发放。

四、审报程序:

由员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初审,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元月5日前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审核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发放。

如经审查发现部门、科室负责人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弄虚作假,将扣罚负责人200元。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乌海市樱花医院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细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明纪律,保证各项经营工作任务的完成,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本着从严管理,奖惩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团结协作,完成经营工作任务。

第二条员工要树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制观念,积极工作,自觉维护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

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司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全体正式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员工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奖金或给予晋级、晋职、调动调配、带薪外出深造培训、带薪休假、分配住房等奖励。

第五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属主管酌情申报奖励。

填写《乌海市樱花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申报表》(附后)上报。

1、对于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的情形,能够事先举报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2、遇非常事故,随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灾,保全生命或公物者;

3、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而有相当成绩者;

4、参加竞赛得奖,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5、对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提出有利计划、建议经采纳行之有效者;

6、其他应予奖励情形者。

第六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应给予通报表扬:

1、能适时完成交办的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2、热心服务、勤奋工作,有突出业绩者;

3、认真负责、善于保养医疗设备及机械者;

4、在艰苦条件下,成为楷模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终考绩列入杰出者。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并突出者,应给予记功:

1、遇有非常事故,随机应变,措施得宜者;

2、防止盗窃等行为得利者;

3、对经营管理工作或医疗服务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4、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或对废料利用者特殊成效者;

5、检举或制止严重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6、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通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7、为维护员工安全,临危抢险,卓有功绩者;

8、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9、在工作中勤奋钻研,技术创新,能显著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10、对于舞敝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能事先举报,防止泄露公司机密,防止谣言传布或意外灾害酿成,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11、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九条对于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以文件形式下达评优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评议,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核。

第一十条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1、各单位有权对工作表现突出者,在单位内表扬;有权自主分配本单位的奖励金。

员工有权建议所在部门对表现突出者发给奖金或给予表扬。

2、全公司通报表扬、记功,由员工所在单位向公司工会申报,工会提出建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3、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意。

4、员工获得奖励,要记入本人档案中。

第三章惩处类别与范围

第十一条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具体分为: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三种。

行政处分又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七种。

在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适当罚款。

第十二条经济处罚:

是指对没有完成任务造成损失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扣发奖金、工资或罚款等。

对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经济处罚(附《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1、迟到、早退和旷工;

2、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违反医疗安全有关规定,且未造成事故者;

3、对酿成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视损失程度,赔偿损失;

4、其他违纪行为不够行政处分条件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情节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3、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三次或旷工1天者;

4、带小孩上班或进入办公区、工作区、病区域者;

5、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领导和办事人员不按规定处事或知情不报者;

6、不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各类报表者。

第十四条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处分:

1、因个人有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较轻者;

2、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较轻者;

3、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情节较轻者;

4、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经批评不改正者;

5、连续旷工2天,年累计旷工3天。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记过处分:

1、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指令,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对恶意攻击、诬害、做伪证或制造事端者;

4、因酗酒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

5、因疏忽导致医疗设备、机器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直接损失500元以上)或伤及他人者;

6、连续旷工3-5天或年累计旷工4-6天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1、擅离职守,致使本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直接损失2000元以上);

2、损毁、涂改医疗病历、病案、重要文件或故意损坏公物者;

3、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屡劝不听者;

4、擅自操作他人的医疗仪器、医疗设备、机器、车辆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者;

5、连续旷工6-8天,年累计旷工7-9天者。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降级、撤职或留公司察看:

1、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程度较轻者;

2、连续旷工9-14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者;

3、偷窃或侵占企业财产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4、在班前或班中饮酒,影响较坏者;

5、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事、病假为借口从事个体经营,私揽外活等有收入的活动;

6、玩忽职守使企业蒙受严重损失者(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者)。

(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无效者予以开除: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

2、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参与赌博,影响极坏者;

3、偷窃或侵占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200元以上者;

4、无故损毁公共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医疗病历、病案、重要文件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6、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一年中记大过二次,受留公司察看处分期间表现欠佳者;

8、煸动怠工或吸食毒品者;

9、散播不利于本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0、伪造或盗用单位印章损害公司利益者;

11、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情节严重者;

12、故意泄露本公司技术、经营的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3、利用本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者;

14、违反考勤制度,请假期间另谋职业连续15天,或年累计30天者;

15、违反医疗安全或生产安全,岗上喝酒或酒后上岗年累计2次者;

16、违反医疗安全,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医疗纠纷(有责任者)或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工具设备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1万元者;

17、在物资、设备及员工生活福利物品采购供应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营私舞弊,致使假冒劣物品进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1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超5万元者;

18、在经营销售、基建工程承包等工作中谋取私利者,或玩忽职守、上当受骗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单位经济损失超5万元者;

19、利用职务之便或在经济活动中,索要钱物,收受贿赂、回扣,损害公司利益者;

20、违反财经纪律、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者;

2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超过1千元,或贪污公共财物价值超过500元者;

22、违反和材料消耗定额,浪费原材料和能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1万元,或单位经济损失超5万元者;

23、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编造情节欺骗领导者;

24、员工违纪待岗,在此期间不思悔改,不服从安排者;

25、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纪者;

26、伪造证件,仿效领导签字;

27、员工一次违反多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一年内多次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

28、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者;

29、参加非法组织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第十五条员工一次违反多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一年内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经济处罚与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可合并使用,各单位有权建议对违纪员工的惩处,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单位会议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意。

第十六条员工无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惩处的权限及职工受惩处期间的待遇

第十七条各部门制订的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在实施前须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备案,待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部门对本部门各类违纪人员可扣发奖金、工资。

扣发的奖金和工资要用于奖励员工,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对违纪员工的惩处程序。

各单位要将违纪员工的平时表现,违纪情况,本人检查及违纪员工《处分建议书》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同时填写《乌海市樱花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申报表》,综合事务部在接到单位材料报告半个月内经过调查、核实后提交公司研究。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对员工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

并将所有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受留公司察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停发工资,只发标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受留公司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为一年;察看期间的工作内容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安置。

察看期内鉴定合格的,期满予以撤消处分,察看期满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违法而被公安部门拘留,拘留期间按矿工论处。

被判刑的员工,自判刑之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被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办清手续后方能离开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否则不予办理转挡等手续。

第五章经济处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员工给予经济处罚的,由综合事物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罚款事宜,填写罚款通知单,并将所罚款数上交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内部的罚款由单位自主决定,交专人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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