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然疗法护理中心特许加盟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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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自然疗法护理中心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特许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加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经营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引言

1.克拉伦思-JM自然疗法护理中心,是由法国芳香疗法研究所JEMAL’EPI在中国大陆直接经营管理的直营连锁品牌。

克拉伦思是国内较早从事全方位植物精华油护理的专业自然疗法机构,总部成立于2003年,已经成功创立了五位一体店务管理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源导入系统,艺术、科技与传统保健相结合的“每日芳香疗法”保健方式,领先世界的全线专业芳香疗法产品。

2.“克拉伦思”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合法注册。

3.为宣传其商号、商标,并为以下所使用的专有技术提供方便,克拉伦思为其所特许的自然疗法设计并开发了标准化的标志、公司标记,名片,文具、商业表格,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加盟手册及人事管理和控制体系,以及特定的克拉伦思标志,以上统称“克拉伦思系统”。

4.“甲方”系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

根据甲方与法国芳香疗法研究所JEMAL’EPI于年月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已取得了在中国境内(以下统称“特许区域”)的“克拉伦思-JM自然疗法护理”的使用和独占许可权利,并有权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克拉伦思系统”。

现甲方意欲通过发展加盟店并授予其克拉伦思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将特许经营的成功的运作机制及经验运用于特许区域的美容护理业务。

5.现乙方欲根据以下约定自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核准地点经营一家“克拉伦思”加盟店。

6.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合同。

 

释义

本合同以下条款中,除文意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法国芳香疗法研究所JEMAL’EPI”是指享有克拉伦思系统在中国的使用权,并有权许可特许方在中国境内许可第三方使用克拉伦思系统的法人。

2.“特许方”是指依据《克拉伦思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被克拉伦思许可在规定的特许区域内许可第三方使用克拉伦思系统的法人,在本合同中是指甲方。

3.“受许方”是指与特许方签订《克拉伦思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而被授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克拉伦思系统的法人,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4.“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克拉伦思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和本合同授予乙方的一项特许权利,根据该特许权利,乙方可以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克拉伦思系统和标志经营特许业务。

该特许权不是排他的,即甲方可以许可他人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乙方同样的特许权,但甲方不具备在本区域内再次进行许可的权利。

5.“克拉伦思”标志是指使用克拉伦思这一名称(无论何种文字)的各种表现形式。

6.“特许业务”是指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经授权使用克拉伦思系统和标志,以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方式经营的美容护理业务。

7.“生效日”是指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的日期(如甲乙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准)。

8.“关系人”是指:

(1)乙方法定代表人和(或)加盟店店长、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或任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一类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东;

(2)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

9.“关联企业”是指:

乙方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方”)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乙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乙方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乙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方担保的;

(4)乙方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的;

(5)除甲方外,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乙方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方所控制或供应的;

(7)乙方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方所控制的;

(8)对乙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9)乙方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司的最大股东的;

(10)乙方根据协议,可以控制的其他经济组织或公司。

12.加盟店店长:

加盟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一条特许授权的内容

1.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甲方在此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经营美容护理业务(以下简称“加盟店”)之目的而使用特定“克拉伦思”的非独占许可的使用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上述“克拉伦思系统”规定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加盟手册(包括其修订及补充部分)中。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授权。

本“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得解释为乙方有权向甲方购买任何其它特许经营权,亦不得解释为乙方就甲方在任何地点授予其它特许经营权时享有任何权利或优先权。

如果甲方以后再授予乙方任何其它特许经营权,则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而定。

在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将克拉伦思特许经营权授予其它任何第三方,乙方无权干涉。

1.2名称与使用

1.2.1乙方应以克拉伦思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美容护理业务。

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定义见下文)使用其它名称。

在每一个使用“克拉伦思”的标示或标牌中,紧随“克拉伦思”字样后的乙方商号或其他经甲方核准的字样,与“克拉伦思”名称及图形的间的大小比例应保持在x:

l(同《加盟手册》的规定),且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总外观及其他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示未要求更改或修正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2.2乙方为经营“加盟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招聘、营业场所招牌、文具、名片及广告材料,应严格遵照《加盟手册》的规定。

1.2.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克拉伦思”的字样用作公司名称中的一部分。

1.2.4乙方仅得为经营特许业务而使用“克拉伦思系统”。

1.3期限与展期

1.3.1期限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的期限为:

xx年

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之日(以下简称“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1.3.2展期

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期限可以展期,甲方有权按届时与其它加盟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开市场标准与乙方签订展期合同:

1.3.3期满的继续

如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期限届满后没有选择而又继续以“克拉伦思”加盟店继续营业的,即应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应当赔偿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核准地点

2.1乙方应仅在xxx路xxx号(以下简称“核准地点”)设立及经营“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特许经营权”,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其他地点经营任何特许业务,如乙方意图按《加盟手册》变更“核准地点”(在原核准地点附近),则应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要求,说明

(1)新地点的地址;

(2)变更原因;(3)其他可能影响甲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因素。

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批准乙方变更“核准地点”的要求。

移至新地点后的“加盟店”仍应符合本合同及《加盟手册》对其面积、内外观等的要求。

2.2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非特许业务活动。

乙方如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亦无权使用“克拉伦思系统”。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以克拉伦思名义从事任何本合同书中许可的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

2.3甲方承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离“核准地点”周围xxx米(以空间直线距离为准)的范围内授予任何第三方克拉伦思特许经营权,但甲方在高层写字楼内的授权行为不受本条限制。

乙方理解并确认,本合同只授权乙方在“核准地点”经营“加盟店”,而非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给予乙方任何相关地区、市场、客户方面的独占权。

2.4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开办临时办公室和其它种类的办公室,具体办法见《加盟手册》。

第三条特许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

3.1加盟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费为xxx万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为:

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乙方支付的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

3.2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因被许可使用克拉伦思系统的商标、方案、程序和商业秘密等而取得的“总收入”(见以下定义)的xx%。

3.2.1为计算月特许权使用费得目的,“总收入”指乙方下列税前收入:

(1)使用克拉伦思或克拉伦思系统所办理的一切交易;

(2)来源于甲方或关联企业,而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3)除非甲方事先书面放弃或另有规定不应计入总收入,乙方关系人,或者关联企业经营乙方的业务的收入应计入总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除非甲方事先书面表示对某一具体交易放弃,否则乙方对其以任何方式使用克拉伦思名称或标志的交易,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乙方对由其关联企业所委托的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应计入总收入。

3.2.2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月特许权使用费,但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第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所有月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向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办公地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其它地点支付。

乙方在付款时,还应当附上甲方所要求的、为核查月特许权使用费得真实性而所必需的财务报表和营业账簿。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个月期间,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加盟方月总收入的xx%支付给甲方。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有权按乙方月总收入xx%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月特许权使用费,但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3)如乙方迟延支付任何款项或报告,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3.2.3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其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每月。

甲方有权在每年的5月调整该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的xxx%。

如果开始计算乙方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任意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少于本条确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则乙方应当予以立即补足,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缴纳延迟支付部分的滞纳金。

3.3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市场推广和广告基金,金额每

月xxx元人民币;但从第二年起,甲方有权按甲方区域内同类加盟店在前一年度的总收入的月平均值的百分之二计算市场推广和广告基金,但是最低不得少于xxx元人们币。

3.4培训费

为保证克拉伦思系统的运行,甲方建立了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时,应向甲方交纳费用xxxx元。

3.5保证金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保证金合同,向甲方交纳xxxx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3.6依照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1为确保克拉伦思系统经营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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