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独角兽法考民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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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独角兽法考民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本章司法解释主要规定的内容
1.案外人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管辖和执行依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依据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司法解释》第462条)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诉司法解释》第462条)
2.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
1.执行管辖的级别
2.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执行解释》第1条)
3.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处理(《执行解释》第2条)
4.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解释》第3条)
(二)委托执行(《民诉法》第229条,《执行规定》第111-123条)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
1.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第一,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二,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2.委托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经对方法院同意的,也可以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3.“谁委托、谁决定”的原则
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果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的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告委托法院审查。
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三)执行救济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解释》第5-10条)
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例题·单选题】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
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
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
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
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
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3/49)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民诉法》第226条,《执行解释》第11条-14条)
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民诉法226条,《执行解释》第11-14条)
申请 审查
法院怠于执行
上一级法院
督促执行:
发出督促执行令
责令原审法院限期执行
限期内仍怠于执行
指定执行:
做出裁定,交由其他与原审
同级的法院
提级执行:
做出裁定,由本院执行
《执行解释》第14条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民诉法》第227条)
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外人执行异议具备的条件
主体:
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的时间:
异议的形式:
(2)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465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对法院初步审查裁定不服的,赋予案外人、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民诉司法解释》第305条至第316条)
如果对法院初步审查裁定有异议,且该异议涉及原判决、裁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起再审
如果对法院初步审查裁定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异议及救济(《民诉法》第227条,《民诉司法解释》第305条至第316条)
实体异议诉的管辖法院
案外人执行法院
15日审查
许可执行之诉:
异
当事人议不涉及原裁判
异议成立:
中止执行不服申请再审:
异议涉
及原裁判
裁定
案外人异议之诉:
异议不涉及原裁判
异议不成立:
驳回
不服
申请再审:
异议涉
及原裁判
※【执行异议之诉】(《民诉司法解释》第304条-第316条)
比较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起诉条件
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②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③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②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③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
原告:
案外人
被告: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
原告:
申请执行人
被告:
案外人。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
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
时效
自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自异议成立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管辖
执行法院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举证责任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处理
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与执行程序的关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例题·不定项】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
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
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1.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2015/3/98)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2.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15/3/99)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3.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2015/3/100)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例题·不定项】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
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
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
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1.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
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2013-3-97)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2.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3-3-100)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例题·单选题】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3-47)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四)执行和解(《民诉法》第230条)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与履行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执行和解的内容和形式:
书面和口头
2.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执行时效因执行和解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民诉司法解释》第468条)
(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民诉司法解释》第466条)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民诉司法解释》第467条)
(5)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法》第230条)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
乙未履行该裁决。
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
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49)
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
【例题·单选题】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
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
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
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3/85)
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法院应恢复执行
(五)执行担保(《民诉法》第231条、《民诉司法解释》第470条)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
1.执行担保的条件
2.执行担保的效力
【例题·不定项】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
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
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
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3-99)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六)执行承担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民诉司法解释》第475条规定)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民诉司法解释》第472条规定)
3.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民诉司法解释》第473条规定)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民诉司法解释》第474条规定)
【例题·单选题】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
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3/49)
A.应裁定延期执行
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
C.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
D.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七)执行回转(《民诉法》第233条)
《民诉法》第233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诉司法解释》第476条规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
”
【注意】
1.执行回转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应重新立案。
是移送执行的一种情形(《执行规定》第109条)
2.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
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执行规定》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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