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复习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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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复习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一、法律的特征
法律实际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所谓国家制定,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2)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知识点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复性;(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具有微观上的指导性。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多以“应当”、“必须”等词汇来表述)(例: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多以“禁止”、“严禁”、“不得”等词汇来表述)(例: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包括前述义务性)(例: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例: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包括前述授权性)(例: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此种规范)(前述的示例都是)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比较少)(例: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例: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
知识点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1、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
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法系
1、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知识点四、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本教材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有:
1、民商法
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
(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
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3、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
(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是“实体法”)
知识点四、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本教材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有:
1、民商法
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
(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
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3、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
(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是“实体法”)
知识点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注意:
法律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
2、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相关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2】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2、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
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
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例如:
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识点六、法律行为理论一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①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
②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不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关考点】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知识点七、法律行为理论二
(二)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1)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
而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
(2)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