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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广东省人社厅备案,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

主要职责:

㈠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的申报工作及指导做好基地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㈢负责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扶持资金、博士后研发经费、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

㈣协助设立工作站(基地)单位引进博士后人员,对工作站、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㈤负责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㈥协调落实博士后人员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各项服务内容;

㈦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区组织人社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社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七条 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㈠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制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㈢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㈣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落实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

㈤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

㈥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㈡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㈢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㈣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市人社局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程序:

㈠申报。

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㈡审核。

市人社局按要求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上报省人社厅。

㈢审批。

省人社厅组织初评后上报国家人社部,经专家评议,由人社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申报设立基地的条件:

单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但尚未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基地的设立由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省人社厅对基地进行备案管理。

申报设立基地的程序:

㈠申报。

拟设立基地的单位向流动站单位提出共建基地的申请,由流动站单位直接对申请单位的科研设备、综合实力等方面进行考查、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共建基地合作协议,原则上设立基地时至少有1名有博士后进站。

㈡备案。

由流动站单位报省人社厅备案,经人社厅批准备案后发文公布。

省外流动站设站单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的基地,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二条设工作站、基地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站、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

工作站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进行。

市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全市的工作站、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文制订。

第十四条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先推荐考核优秀基地申报设立工作站;对考核优秀的工作站、基地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基地)单位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设站(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五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工作站要依托课题选择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流动站,主动与其联系和沟通,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

基地须委托流动站进行招收博士后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作站(基地)招收留学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进站(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㈠设站(基地)单位在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后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㈡联合流动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㈢人选确定后,工作站(基地)、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三方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㈣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在广东省人社厅办理进站手续;基地委托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

㈤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完成后,设站(基地)单位须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介绍信、协议书等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

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可适当调整在站时间。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以设站(基地)单位为主,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享受设站(基地)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补贴,设站(基地)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设站(基地)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设站(基地)单位须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须单独立账,专项核算。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报到后,凭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介绍信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入户所需其他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入中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迁移入户为常住人口。

第二十二条设站(基地)单位、流动站应分别选派相关专家或导师作为项目的研究指导人和学术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

如有需要,设站(基地)单位可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技术人员参与博士后项目研究。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中期和出站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

 设站(基地)单位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和出站考核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人社局报告,市人社局视情况到场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所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博士后人员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设站(基地)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申请出站,设站(基地)单位联合流动站及时举行出站报告会或采取其他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审、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出站考核合格者,在办理进站手续的所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出站手续完成后,将出站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相应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设站(基地)单位须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退站博士后人员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全市在工作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文制订。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对新设的工作站、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1每人每年提供15万元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期限2年,其中研发经费5.4万元,生活补贴9.6万元,按每人每月8000元的标准发放,由设站(基地)单位分别在5月、11月底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统一申请,其中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博士后个人账号。

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1∶1比例的配套扶持。

㈢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我市处级干部体检标准。

㈣随其流动的子女就读我市义务教育或高中阶段学校的,原则上安排到省级或以上学校就学。

㈤为博士后人员出具与入站时间相同期限的《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享受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除市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外的其他优惠待遇。

㈥每年组织一次疗养活动。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属于新引进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给予总额不少于20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及购房补助;符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高层次人才条件并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层次的购房补助和市政府特殊津贴。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经费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按照《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施行的《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中人发〔2006〕77号)同时废止。

此前做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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