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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税指南

目录

第一章纳税人权利和义务……………………………1

第一节纳税人的权利………………………………1

第二节纳税人的义务………………………………4

第三节局长接待日…………………………………6

第二章业务操作指南……………………………………9

第一节税务登记……………………………………9

一、开业登记……………………………………9

二、变更登记……………………………………11

三、个体双定户停、复业………………………13

四、注销登记……………………………………14

五、其他业务……………………………………15

第二节纳税申报……………………………………18

一、申报方式……………………………………18

二、增值税申报…………………………………20

三、消费税申报…………………………………25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27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29

六、财务会计报表报送…………………………33

第三节税款缴纳……………………………………34

一、税款缴纳方式……………………………34

二、税款缴纳期限……………………………36

三、延期缴税…………………………………37

四、多缴税额的处理程序……………………37

五、申请退税的处理程序……………………38

第四节发票管理……………………………………39

一、发票常识…………………………………39

二、发票领购…………………………………43

三、发票缴销…………………………………48

四、代开发票…………………………………49

五、罚则………………………………………50

六、其他………………………………………52

第五节税收优惠管理………………………………57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7

二、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返还58

三、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或者来华专家进

口自用小汽车……………………………59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60

五、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税优惠政策…………60

第三章纳税服务方式…………………………………61

第一节办税服务厅…………………………………61

一、办税服务窗口设置………………………61

二、国税全市通………………………………63

三、对外办公时间……………………………66

第二节123661纳税服务热线………………………66

一、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功能介绍……………66

二、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操作指南……………67

第三节深圳市国税局网站…………………………68

一、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功能介绍………………68

二、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栏目操作指南…………68

第四节手机短信……………………………………76

一、手机短信服务功能介绍…………………76

二、手机短信服务功能操作指南………………79

第五节其他电子服务手段…………………………83

一、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83

二、网上认证系统………………………………85

三、出口退税预审系统…………………………86

附录深圳市国税局各级税务机关联系方式………87

第一章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要求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二)申请减免税、退税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三)复议和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可向深圳市国税局法规处和各区分局税政管理科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和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等。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请求国家赔偿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请求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和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九)索取完税凭证和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十)请求出示证件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节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三)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四)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五)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六)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八)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经核准延期办理税法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九)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节局长接访日

深圳市国税局设立“局长接访日”,具体如下:

(一)接访领导:

市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接访时间:

市局领导接访日活动分为定期接访和不定期接访两种形式。

1、定期接访。

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上午,市局领导按照接访时间表参加接访活动,接访时间、地点通过国税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不定期接访。

根据一段时间内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重要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等,安排专项接访日。

(三)接访地点:

定期接访一般安排在市国税局5楼会议室,不定期接访根据接访内容、接访对象和参与人员情况选择地点。

(四)接访内容

1、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级税务机关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后的反映;对我局税收征管、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2、经内部协调后仍未解决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3、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有关涉税问题;

4、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工作作风问题;

5、其它重大问题。

(五)接访方式

接待来访日活动可采取候访、约访、下访、回访、座谈等方式:

1、候访。

信访干部在接访室等候,遇有来访即通知值班领导接访;

2、约访。

预约来访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访,也可以对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纳税人进行走访;

3、下访。

局领导到问题反映较多、较集中的现场接待群众来访;

4、回访。

局领导对信访活动进行回访;

5、座谈。

围绕解决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在制定、出台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时,召集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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