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宝盈146号杭州良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优先受益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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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宝盈146号杭州良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百瑞宝盈14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杭州良渚)
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释义
参见《百瑞宝盈14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杭州良渚)(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
信托合同)第一条。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2.1受托人概况
2.1.1历史沿革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百瑞信托的前身,原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来,始建于1986年4月,2002年5月改制,同年9月完成重新登记,并更名为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后更名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
2.1.2经营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包括: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1.3治理结构
为实现做中国信托业百年老店的经营目标,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裁为核心的经营团队的组织结构,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在经营团队内部,设立了信托业务一部、信托业务二部、信托业务三部、信托业务四部、信托业务五部、信托业务六部、理财中心、研究发展中心、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总裁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合规法律部等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同时,设立了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稽核部,以加强公司运作的整体风险控制。
2.1.4经营业绩
2006年,受托人审时度势,针对不同投资方向,推出了“百瑞富诚”、“百瑞宝盈”、“百瑞恒益”系列信托理财产品,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截至2011年6月30日,受托人累计发起设立信托项目329个,管理信托财产规模超过572亿元。
所有到期的信托项目均圆满清算,达到或超过了原来的预期收益。
2.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
马宝军先生,新加坡国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2002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济银准〔2002〕221号)。
总裁:
马磊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2006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豫银监复〔2006〕68号)。
副总裁:
石笑东先生,清华大学,EMBA。
经济师。
2005年11月至今任公司行政副总裁(豫银监复〔2005〕370号)。
副总裁:
刘英辉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
经济师,会计师。
2010年7月至今任公司信托业务副总裁(豫银监复〔2010〕296号)。
财务总监:
王克槿女士,华中科技大学,硕士。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秘书职业资格三级。
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豫银监复〔2011〕250号)。
首席风险官:
方晓军先生,南京农业大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豫银监复〔2011〕250号)。
第三条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3.1计划名称:
百瑞宝盈14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杭州良渚)。
3.2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本金加入上海隆维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有限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其收到的合伙人认缴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三盛地产)的全资子公司杭州三盛颐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杭州三盛)控股的杭州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50%,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拟开发的“杭州良渚”项目(以下简称:
良渚项目)。
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享有项目公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项目公司分红、清算项目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收回投资。
信托计划通过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算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实现退出。
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后,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3.3合伙企业的管理
3.3.1投资价格
受托人投资合伙企业的价格为1元/1元出资额。
3.3.2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包括:
合伙企业的业务及日常运营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等。
普通合伙人不向合伙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3.3.3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1)通过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延长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4)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除名;
(5)选聘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
(6)除有限合伙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5)接受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认缴出资额;
(6)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事宜;
(7)法律、法规及有限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3.4投资决策委员会
在合伙企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
投委会),投委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由合伙人会议选聘的外聘专家担任,1名由三盛宏业委派。
投资决策委员会从外聘专家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一名作为执行委员,负责保管有限合伙企业公章等重要印鉴。
以下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决议:
(1)决定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决定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本数)的投资划款;
(3)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5)选择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6)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其股东会决策的事项。
以下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决议:
(1)决定有限合伙企业从项目公司退出,及退出的方式和具体执行方案;
(2)批准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3)选举执行委员及选派对项目公司派出人员的。
3.3.5举债限制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3.3.6合伙企业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1)国家规定的合伙企业应承担的税费;
(2)托管费;
(3)除另有约定外,因对外投资、运营等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第三方费用;
(4)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5)合伙人会议费用;
(6)诉讼费和仲裁费;
(7)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列入合伙企业费用的其它费用。
3.3.7收益分配
3.3.7.1合伙企业应将其投资全部变现、以现金方式分配。
3.3.7.2合伙企业取得现金收入后,首先应缴付或清偿下列费用:
(1)支付应缴的税费和到期应付的其他费用;
(2)如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垫付了应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合伙费用,则经垫付方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应偿还上述垫付费用;
3.3.7.3合伙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缴付或清偿完毕上述费用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分配。
3.3.8合伙企业的退伙及解散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退出情形,或投委会决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受托人从合伙企业退伙。
3.3.9三盛宏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保障条款
(1)正常退出
若项目公司房屋销售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90%,或信托计划存续满45个月,或三盛宏业决定信托计划满两年后不再延续,或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上述任一情况发生,由三盛宏业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清算项目公司或收购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实现合伙企业的退出。
如三盛宏业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三盛宏业或其指定第三方应溢价受让有限合伙企业项下非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股权)。
受让价款为下列价格中孰高者:
①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②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总额×(1+20%×2)
(2)非正常退出
如所投资良渚项目出现停工停建、重大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或因三盛宏业、三盛地产、陈建铭原因(含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情形),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无法继续实施的,三盛宏业应当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股权),受让价款按以下公式确定:
受让价款=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总额×(1+R×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受让价款支付日止的天数÷365)。
其中,R不低于20%。
(3)陈建铭、三盛地产对三盛宏业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条上述第
(1)、
(2)项约定履行受让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4项目公司管理
3.4.1项目公司治理
3.4.1.1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3.4.1.2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由股东委派的董事组成,董事数额为5名,其中杭州三盛委派3名董事,合伙企业委派2名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应由杭州三盛委派的董事担任。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4.1.3项目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合伙企业委派。
3.4.2项目公司人事管理
公司经理及管理团队由三盛宏业委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由合伙企业委派的董事兼任。
3.4.3项目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但为项目公司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为销售目标项目项下物业而向相关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除外。
3.4.4项目公司的经营和运作
3.4.4.1委托经营
三盛宏业应委派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管理目标项目的开发,包括监督管理目标项目的规划、设计、改善、建设、营销、销售等。
3.4.4.2运营监管
合伙企业有权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监管项目公司对于目标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到董事会,通过聘请监理公司等机构监督工程建设、销售等环节,相关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聘请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到项目公司现场进行监督(包括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
3.4.4.3经营计划和项目预算
项目公司应根据公司股东会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预算制订年度经营计划和项目预算及下一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季度的临时预算并提交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营计划、项目预算(包括临时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公司执行。
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的年度预算,项目公司发生的任何单笔金额超过预算金额5%或500万元(以较低者为准)的,应事先经合伙企业委派的副总经理书面同意。
3.4.5项目公司的资金管理
3.4.5.1项目公司收到合伙企业和杭州三盛缴纳的出资款后,应按照约定及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为日常经营需要进行管理和运用。
3.4.5.2三盛宏业应充分履行项目正常的开发经营管理职责,协调项目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保证项目公司的现金在任何时点(包括目标项目实现销售后)都能满足目标项目未来3个月的正常用款进度需求(以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年度计划、预算和方案为判断依据)。
3.4.5.3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保证项目公司三个月运营资金充裕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与三盛宏业互相拆借资金,如项目公司已存在对外借款,则资金拆借利率应为【项目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1%/年】,如项目公司无对外借款,则为【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年利率+1%/年】。
3.4.5.4在项目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前,如存在资金缺口需资金投入,三盛宏业应提供资金贷款,如项目公司无对外借款的,则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年利率+1%/年】,如项目公司已存在对外借款的,则贷款年利率为【项目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1%/年】,项目公司在获得资金后,应首先归还三盛宏业提供的贷款。
3.4.6信息披露
三盛宏业及项目公司定期向合伙企业书面披露良渚项目运营情况,三盛宏业同时应促使项目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良渚项目施工进度情况;
(2)良渚项目销售进度情况;
(3)良渚项目成本变动情况;
(4)良渚项目法务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法人治理变动情况、重大合同签署情况、逾期债务清收情况以及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
(5)良渚项目月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变动情况;
(6)涉及良渚项目运营的其他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单位选择、广告公司的聘请、销售代理公司聘请、数额较大的合同的签署。
3.4.7项目公司应承担的税费
(1)良渚项目正常开发经营所产生的税费;
(2)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以信托计划本金为基数,按3%/年的标准计算。
如信托计划存续满1年和满2年时部分优先受益人向三盛宏业或三盛宏业指定的其他方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所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部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自第2个信托年度起和第3个信托年度起按照2%/年的标准计算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本金中其余部分信托资金仍按3%/年的标准计算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自然年度的1月20日前收取该收取日所在信托年度的信托管理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
(3)良渚项目工程竣工前,每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前15个工作日向三盛宏业支付品牌管理费300万元/年和项目管理费用300万元/年,良渚项目竣工当年,项目公司应于良渚项目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三盛宏业支付品牌管理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三盛宏业对良渚项目管理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管理天数计算支付。
(4)物业管理费:
良渚项目的物业管理费补贴由项目公司董事会按实际发生数另行协商确定。
(5)审计费;
(6)律师费;
(7)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1信托计划受益权类型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4.2信托计划期限、规模
4.2.1期限:
2+1+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盛宏业有权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是否继续存续1年,但三盛宏业应在信托计划存续满22个月前作出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否则视为三盛宏业决定信托计划继续存续1年;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存续满3年前,视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回收状况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3年后是否继续存续以及继续存续期限,但不得使信托计划总期限超过4年。
4.2.2规模:
30000万-31000万个信托单位,受托人有权在与三盛宏业协商后,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下限,最终规模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为准。
其中优先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本金之比不高于75%,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本金之比不低于25%。
一般受益权由三盛宏业以自有资金认购。
4.3受益人预期收益
(1)优先受益人
①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由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构成,其中基础预期收益率为12.5%/年,基础预期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本说明书第4.5.5.1款。
②如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年净收益率高于基础预期收益率,则优先受益人可以享受相应的浮动收益,浮动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本说明书第4.5.5.2款。
③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按照其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实际天数计算。
(2)一般受益人
三盛宏业作为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参与信托计划收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及分配方式见本说明书第4.5.6款。
4.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4.4.1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4.4.2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1)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本金加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其收到的合伙人的认缴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于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50%,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拟开发的良渚项目,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享有项目公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项目公司分红、清算项目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收回投资。
(2)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以用于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国债等金融产品。
4.4.3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1)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受托人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4.4.4信托计划的退出
信托计划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算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实现退出。
4.4.4.1正常退出
若项目公司房屋销售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90%,或信托计划存续满45个月,或三盛宏业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两年后不再延续,或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上述任一情况发生,由三盛宏业自行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或解散、清算有限合伙企业。
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三盛宏业必须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信托计划正常清算。
如三盛宏业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三盛宏业应当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溢价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
受让价款为下列价格中孰高者:
①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②【信托计划本金×(1+20%×2)+信托计划应承担但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之日前,三盛宏业必须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信托计划正常清算。
信托计划持有的资产主要体现为受托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主要体现为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因此对信托计划项下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也体现为对项目公司股权的评估,评估价格需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有关评估值的计算应遵从以下原则:
(1)对已销售的物业(包括已售地下车库),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计算;
(2)未销售或持有物业,若市场评估有充分的估计基础的,按照市场评估的价格计算,否则按评估时最近三个月可比物业销售价格的85-90%计算,且无论按何种方式计算,均应不低于项目成本;
(3)对已发生的成本,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4)对尚未发生的成本,按评估值计算;
(5)评估值应充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的预提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项目管理团队奖励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出现的人工费、规费调整等费用。
4.4.4.2非正常退出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所投资的良渚项目出现停工停建、重大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受托人有权要求三盛宏业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以信托计划本金为基数,按照实际持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期限,以不低于20%/年的溢价率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
如因三盛宏业、三盛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建铭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情形)导致受托人终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有权要求三盛宏业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且受让后的信托计划净收益率不能低于20%/年。
4.5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4.5.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依其信托受益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包括信托资金和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4.5.2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构成:
4.5.2.1有限合伙企业的分红;
4.5.2.2信托计划退伙、或清算、解散有限合伙企业时,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溢价;
4.5.2.3其他依法可归属于信托计划收入的财产。
4.5.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收入计算出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
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财产收入-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B)】÷﹙信托计划本金×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注:
◆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信托计划终止时,将由外部审计机构对信托计划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信托计划财产收入的测算依据。
◆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信托计划已支付的和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三盛宏业或其指定第三方根据约定在分配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及信托资金、支付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时提供的补足资金以及受让优先受益权时支付的受让款,不视为信托计划财产收入,不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之中。
4.5.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现金余额扣除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B)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核算和分配(划付):
(1)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
(2)截止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未实现的基础预期收益;
(3)退还三盛宏业或三盛宏业指定的第三方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垫付的且信托计划尚未向其退还的补足款,及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三盛宏业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持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及按照12.5%/年计算的信托收益;
(5)按同顺序分配:
优先受益人(含三盛宏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的优先受益权)浮动收益、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B、一般受益人的浮动收益。
上述核算分配顺序之中,前一项能够得到足额分配/支付后始进入下一项的分配/支付,直至核算分配完毕信托计划财产为止。
如核算完毕后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率未达到12.5%/年的,则三盛宏业有义务自行或安排第三方补足,直至优先受益人收回信托资金及按照12.5%/年计算的基础预期收益为止。
4.5.5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分为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
4.5.5.1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
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按日计算,日基础预期收益率=年基础预期收益率÷365。
信托计划成立后,该自然年度的12月15日为第一个分配基准日,分配该自然年度内截至该分配基准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间的基础预期收益;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第二个自然年度的12月15日为第二个分配基准日,分配上个自然年度的12月16日至第二个分配基准日期间的基础预期收益;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第三个自然年度的12月15日为第三个分配基准日,分配上个自然年度的12月16日至第三个分配基准日期间的基础预期收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截止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未实现的基础预期收益。
受托人于各分配基准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预计在某一个分配基准日,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现金减去信托计划当期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下同)不足以分配当期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的,三盛宏业应当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于该分配基准日前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补足该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
信托计划获得现金收益(即当期信托计划财产现金收入减去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如有)后,在确保能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向三盛宏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退还其补足部分,并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向三盛宏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利息。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未实现的基础预期收益的,三盛宏业应当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补足该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资金汇划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