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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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JIANGSUSHENGKONGZHIXINGXIANGXIGUIHUABIANZHIDAOZE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2006]3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从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

方芳

联系电话:

025—83391005(兼传真)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3)规模合理

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以100~1000公顷为宜,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用地功能相对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宜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风景园林、历史街区等待定意图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

编制单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编制单元划分成果内容

(1)编制单元汇总表(表1)

表1××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汇总表

编制单元名称

编制单元编码

面积(公顷)

“四至”界线

×××单元

 

 

 

 

 

 

 

(2)编制单元划分图件

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图上标明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4.编制单元划分组织

(1)划定:

编制单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并经论证后确定。

(2)实施:

编制单元划定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划定的编制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

(3)调整:

编制单元如需调整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原确定程序组织进行。

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三、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1.基本分类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参见注释*1)(表2)

2.新增城市用地分类的规定

(1)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允许在现行国标的小类基础上进行细分,不宜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并不得与本导则城市用地分类冲突和交叉。

(2)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与现行国标编码方法采用统一规则确定(参见注释*2)。

3.兼容性控制

   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表2.2.3的规定。

表2: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在用地分类

国标代号中位置

新增城市用

地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备注

小小

类别名称

1

R

R1

R2

R3

R4

R11

R21

R31

R41

Rx

宿舍、公寓用地

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

2

Rxd

单身宿舍用地

单身职工、学生集体居住且能够单独划出的用地,

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3

Rxl

老年公寓用地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4

Rxj

酒店式公寓用地

5

R12

R22

R32

R42

Rc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将各类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合并为中类并细分

6

Rcz

小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综合布置的各类社区中心设施应归入此类

7

Rcj

小区教育设施用地

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

8

Rcj0

幼托用地

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9

Rcj1

小学用地

10

Rcj2

初级中学用地

11

Rcj3

九年一贯学校用地

12

Rcj4

高级中学用地

职业高中、完中归入此类

13

R

R1

R2

R3

R4

R11

R22

R32

R42

Rc

Rcy

小区医疗卫生用地

单独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4

Rct

小区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15

Rcg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6

Rcs

小区商业服务、金融、邮政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商业服务、金融、

邮政设施用地

17

Rcx

小区行政管理及其他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行政管理及其他用地

18

Rb

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在居住小区用地内的商住楼用地

19

C

C1

C2

Cb

商办混合用地

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20

Cr

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位于居住小区用地以外的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21

C9

C9s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收养中心等用地

22

C9z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23

W

Ww

物流设施用地

24

U

U2

U21

U21g

轨道交通用地

轻轨、地铁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

线路及附属设施用地

25

U29

U29j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26

U9

U9f

防洪设施用地

27

U9x

消防设施用地

28

E

Es

风景名胜区用地

29

Esf

风景游赏用地

向游人开放,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

30

Esy

游览设施用地

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

 

四、用地策划

1.用地策划目的

用地策划是通过对用地的开发建设策略和利用方式进行深入研究,使得制定的规划控制要素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综合效益或指定效益达到最优。

2.用地策划的基本要素

(1)开发潜力

通过对地块周边自然条件、区位条件(产业、功能)、交通条件、文化背景等发展条件的研究,比较该地块在不同使用条件下可能发挥的潜力和作用。

(2)用地布局

充分利用该地块的区位优势和设施配套条件,以提高地段活力和环境质量为目标,综合考虑经济、功能、景观、设施配套等多种因素,有利于配套设施利用、城市景观组织和地块价值的体现,对各类功能用地进行合理布局。

(3)开发强度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估算合理的容积率指标,确定开发强度应兼顾地块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实施时序

综合考虑开发时序和配套时序对地价的影响作用、对城市功能和空间发展的意义,以及旧区改造的迫切性和投资的可行性等,确定规划实施时序。

(5)设施配套

根据相关规划要求,按照该地块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地价、环境质量响等要素,明确相应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配置标准和用地布局,保障其必需的用地,合理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五、地块划分

l.地块划分目的

地块划分应满足规划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

2.地块划分依据(参见注释*3)

(1)土地使用调整原则、规划建设控制引导的总体要求。

(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属边界,以及基层行政管辖界线;近期内已落实招标拍卖的地块应单独划块;规划予以保留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宜单独划块。

(3)用地性质应单纯,以城市用地分类小类为主、中类为辅;独立设置的公益性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宜划分至最小类别。

(4)满足城市“六线”规划(注:

城市“六线”指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等上层次规划要求。

城市绿地、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基础没施用地按专项规划要求单独划块。

(5)地块划分规模应与区位和用地类型相适宜(适宜规模见表3的推荐值),并有利于分期实施。

3.各类地块推荐面积

具体内容参见表3。

表3:

各类地块划分面积推荐表

用地

类别

地块面积(公顷)

地块最小面积(公顷)

备注

新区

旧城区

居住

用地

10.0~30.0

3.0~20.0

2.0

商业

用地

1.0~2.0

0.5~1.5

0.5

特殊控制时地块可划分到0.5公顷

工业

用地

>2.0

1.0

最小控制面积以产业门类生产需要为依据;小于1公顷的或能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不应单独供地;旧城区原则上不增加工业用其地

绿地

0.04

公园面积参照专项规划确定,居住区绿地不小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绿地设置的要求

其他

用地

依据规划要求及专业要求确定

六、控制内容

1.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土地开发强度、城市公共资源和没施的配置、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等要求。

(1)土地利用控制

规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包括用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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