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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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版征求意见稿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19版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局),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输血协会下发了再次征求《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19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全文内容如下:

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19 版)(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版)》自施行以来,对促进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和输血医学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患者输血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不断适应输血医学的发展要求,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规范进行系统梳理,按照保留现有体系框架、追踪临床输血前沿技术发展趋势、逐步提高标准要求、持续提高患者输血安全的思路,对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19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正文包括总则、患者血液管理、输血前评估和告知、输血申请、输血相容性检测、血液出入库和库存管理、输血、输血后评价等共9章,对临床输血的关键技术和环节做出相应规定。

其中一些是原则性规定,医疗机构在制定本单位操作规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以“宜”表述的内容为推荐性内容。

本《规范》的附件一、二、三和四为规范性附件。

附件五为资料性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编制适合本医疗机构使用的技术操作规范。

如有关血液标准、规范与《规范》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规范》规定为准。

本《规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 版)》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

第二条血液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当加以保护,合理应用,让更多患者受益。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动员和鼓励其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实施患者血液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将临床用血作为医疗质量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输血科或血库,切实履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临床用血应当遵循不可替代、最小剂量和个体化输注原则,紧急用血时应当遵循生命权第一原则。

 第二章患者血液管理

第六条患者血液管理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以循证医学为依据,采用多学科的技术和方法,优化可能需要输血患者的医疗流程和方案,预防和治疗可能导致输血的各种疾病,减少或避免异体输血,达到改善患者预后的目的。

第七条患者血液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治疗贫血、改善止凝血功能、减少或避免失血、自体输血、优化机体对贫血和失血的代偿能力及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等。

患者血液管理应当多学科协作,由临床医师具体实施并负主要责任,医务和质控等部门负责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八条应当加强对老年、贫血、低体重和存在止凝血功能障碍等输血可能性大的患者的围术期管理,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降低发生大出血的风险。

对非手术患者,也应当在用血前积极治疗贫血和纠正止凝血功能障碍。

第九条输血方式包括自体输血和异体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采用自体输血。

自体输血包括储存式、稀释式和回收式三种方式。

储存式自体输血由输血科或血库负责采血和储血,经治医师负责采血过程医疗和监护。

稀释式和回收式自体输血由麻醉科相关科室负责实施。

异体输血首选ABO和RhD血型同型输血,次选相容性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容性输血的制度及流程。

红细胞相容性输注,原则上仅用于RhD阴性、稀有血型、非同型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存在特殊抗体时,或者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输血但无同型血时。

 第三章输血前评估与告知

第十条输血前,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失血情况、既往史、代偿功能、实验室结果和患者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

只有在无替代输血的治疗方法或已实施的替代输血治疗不能有效纠正贫血和止凝血障碍,且不输血可能影响患者预后时方可输血。

必要时请输血科会诊,共同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临床医师应当在输血前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对输血治疗的知情同意,应向其告知输血治疗的目的、方式、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征得其意见后,医患双方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存入病历。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输血治疗知情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将紧急输血理由、不能取得患者输血治疗知情同意的具体情况和批准意见等记入病历。

 第四章输血申请第十二条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申请输血,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经上级医师审核后,连同患者血液标本,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或血库备血。

第十三条各种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或严重贫血,不立即输血将危及患者生命,医师权衡输血风险与利弊,本着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出现由医院用血管理委员会评估确认的紧急输血条件时,医生可启动紧急输血。

根据患者病情紧急程度,紧急输血分为即刻输血和限时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紧急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启动条件、限时用血的时限要求等,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紧急输血安全。

第十四条患者的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和置换等,由其临床医师申请,输血科或有关科室医护人员共同负责治疗和监护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第五章输血相容性检测

第十五条输血前应当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输血相容性检测包括献血者血液血型复检,患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和RhD血型和交叉配血检测。

第十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做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第十七条采集输血相容性检测的血液标本时,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到床旁分别核对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病案号或电子设备身份认证(包括腕带或其他可穿戴设备上的二维码、条形码等)等,至少使用前述两种身份查对方式确认患者身份后方可采集患者血液标本。

用于血型初次鉴定和输血相容性检测的血液标本应当在不同时间采集,紧急输血时除外。

第十八条由医护人员、授权人员或经过安全验证的方式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和患者血液标本送至输血科或血库。

第十九条接收标本时应当查验和记录。

血液标本不符合质量和信息要求的,应当予以拒收并要求临床科室重新采集和提供。

第二十条用于输血相容性检测的患者血液标本应当是输血前3天之内采集的。

第二十一条交叉配血等检测应当使用能检测出有临床意义的血型抗体的方法。

如果抗体筛查阳性宜进一步鉴定抗体特异性。

第二十二条紧急输血时,输血相容性检测规则应当服从临床用血时限要求。

即刻输血时,不做任何血液相容性检测,可立即发放正反定型相符的O型红细胞和AB型血浆。

发血时在发血单上标明“紧急发放-相容性检测实验未完成”。

即刻输血后应尽快确定患者血型,尽早采取同型血液输注。

限时输血时,输血科或血库应当根据时限要求尽快完成输血相容性检测,及时发放血液。

 第六章血液出入库和库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

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各血液成分应在入库前完成血型复检。

第二十四条输血科或血库应当对血液的出入库、核对和领发进行登记。

血液储存应当执行国家卫生行业标准《血液储存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配血相合后,由医护人员携带取血箱和取血单到输血科或血库取血;或者经过安全验证的方式实现取血和发血。

血液发出后应当按相关规定运送以保证血液质量。

第二十六条取血与发血双方应当分别核对患者姓名、出生日期、病案号、血型和交叉配血结果,以及献血者编号或条形码、血型、血液成分、数量、有效期、外观等。

核对无误双方在发血记录单上签字后,血液方可发出。

发血记录单应有一式两份,一份由输血科或血库保存,一份入病历。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血液一律不得发出:

(一)血袋标签脱落、破损、字迹不清;

(二)血袋有破损、漏血;

(三)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四)血浆呈重度乳糜状或暗灰色;

(五)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六)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七)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八)血液过期或其他应当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如果临床发生特殊情况,发出后的血液确实不需要输注,应当按照本医疗机构制定的退血流程处理,避免浪费血液,并保证所退回血液的质量。

退血流程应当规定血液发出后可退回的时间以及再次发出血液的标准等要求。

允许退回并重新发放临床使用的血液应当符合下述全部条件:

(一)血袋完整,血液处在有效期内,血液质量符合要求;

(二)发出后的血液始终在规定的温度和环境下保存;

(三)同一袋血液只允许退回并重新发放一次。

退血时应当记录退血原因、患者信息、血液信息和保存条件等,经退血者和接收者双方签字,由输血科或血库保存和归档。

 

第七章输血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应当明确患者血型、输血史及输血不良反应史;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正常、血液是否在有效期内。

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到患者床旁分别核对患者姓名、出生日期、病案号或电子设备身份认证(包括腕带或其他可穿戴设备上的二维码、条形码等)等,至少使用前述两种身份查对方式确认患者身份,同时确认患者身份信息与血型、交叉配血结果和血液成分信息相符,然后用与血液成分相适宜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

需要稀释时,只能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

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WS/T433—2013)的要求进行输血操作。

输血速度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年龄和血液成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执行输血的医护人员应当在每袋血液输注过程中监测和记录患者脉搏、血压、呼吸和体温,严密观察患者有无新出现的症状和体征,及时发现输血不良反应。

监测和记录时间至少包括:

(一)输血开始前60分钟内;

(二)血液输注最初15分钟;

(三)输血结束后60分钟内。

第三十三条疑似发生输血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处理:

(一)暂停输血,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维持静脉通路;

(二)核对患者身份、发血记录单和血袋标签等;

(三)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联系输血科或血库调查输血不良反应原因并记录。

(四)明确原因后再决定继续或终止输血。

(五)决定终止输血的,必要时将血袋及剩余血液成分连同输血器送输血科或血库进行相关调查及原因分析。

第三十四条疑为急性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不良反应时,执行输血的医护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输血,及时报告上级医师,联系输血科或血库以获得指导和帮助。

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和处理:

(一)核对患者身份、发血记录单和血袋标签,检查血液成分外观;

(二)核对患者及献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对输血前患者血液标本、献血者血液标本、新采集的患者血液标本和血袋中血液,重新检测ABO血型、RhD血型、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检测;

(三)立即采集患者血液,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清胆红素含量、网织红细胞和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和抗体筛查试验,如果发现不规则抗体,应当做进一步鉴定;

(四)尽快检测血常规、肝肾功能、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五)必要时在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重复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六)如果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对患者外周血和血袋中血液做细菌涂片检查和培养;

第三十五条发生输血不良反应的,用血科室的医护人员应当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反馈给输血科或血库。

输血科或血库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及监测调查报告制度,定期统计、分析输血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并每月上报医务部门。

疑似输血引起医疗纠纷或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要求对现场进行封存和检测等。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的血袋应由用血科室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输血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输血治疗后,临床医师应当综合评价输血治疗情况并记入病历,内容至少包括:

血液成分和剂量,输血过程描述,是否发生输血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输血治疗效果。

如果治疗效果未达到预期或诊断为输血无效,应当请输血科会诊,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指标明确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

由医务、质控部门和输血科或血库对临床用血实施监控,定期分析相关指标并进行公示。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20XX年XX月X日起实施,2000年印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血液储存及输血相容性检测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血液储存和输血前相容性检测的指导意见。

2. 血液入库和储存

2.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血需求和特点制订临床用血计划,确定血液安全库存量,建立血液库存预警分级管理制度及急救用血保障制度,优先保障急救用血。

2.2血液入库前应当进行核对验收。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

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性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内容是否清楚齐全,包括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编码、血型、血液成分种类、标示量、采血日期及时间或制备日期及时间、失效日期及时间、储存条件等。

2.3应当严格做好血液入库、核对和发放的登记工作。

将血液按不同血型分别储存于专用储血设备的不同区域内,并明显标识。

有关资料的保存时限为血液使用后十年。

血液保存应当执行国家卫生行业标准《血液储存要求》的相关规定。

2.4应当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规定储血室和储血设备的定期清洁消毒流程及血液破损后处理等。

储血设备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储存红细胞的冰箱内部、取血箱及血小板保存箱内部每月至少消毒一次。

3. 血液输注前处理

3.1冰冻血浆应当使用专用的融浆设备在37℃下解冻。

融浆设备应当定期清洁。

水浴解冻时应当将冰冻的血浆装入塑料外包装之中,防止血袋输血插口处的污染。

解冻的血浆可暂存在2~6℃冰箱内,应当在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不得反复冻融。

3.2冷沉淀凝血因子应当在37℃下解冻,解冻后宜尽快输注,不得反复冻融。

3.3为预防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存在免疫缺陷或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的患者宜使用由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辐照血液,例如肿瘤放化疗期间、确诊或疑似先天性细胞免疫缺陷症(例如严重联合免疫缺陷)、HLA匹配血小板、造血干细胞移植、新生儿输血、近亲属间输血和粒细胞输注等。

4. 输血相容性检测

4.1用于输血相容性检测的患者血液标本应当是输血前3天之内采集的,血液标本采集的当天视为第0天。

反复多次输注全血或红细胞的患者,如果用于交叉配血的血液标本距上次输血超过24小时,建议重新采集。

4.2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输血相容性检测的室内质控,参加输血相容性检测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并利用其结果对发现的检测质量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宜使用全自动检测系统和临床输血管理信息系统,降低人为差错发生率,保证结果可追溯。

4.3输血前,应当检测患者ABO血型的正、反定型(4个月内婴儿参照正定型)和RhD血型,并做抗体筛查检测,如果抗体筛查阳性,宜鉴定抗体特异性。

婴幼儿输血时宜做献血者抗体筛查。

4.4交叉配血前应当逐项核对《临床输血申请单》、患者和献血者血液标本,复查患者、献血者ABO血型和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4.5 交叉配血4.5.1输注洗涤红细胞和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时,应当交叉配血检测主侧相合;输注其它种类红细胞、全血和单采粒细胞时,应当交叉配血检测主侧和次侧均相合;当患者直接抗球蛋白试验阳性时,应当排除献血者抗体阳性,并主侧交叉配血检测相合。

4.5.2输注单采血小板、血浆、浓缩血小板和冷沉淀凝血因子时,应当ABO同型。

输注血小板时宜进行血小板抗体筛查,抗体阳性时申请配合性血小板输注。

4.5.3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相容性输血管理制度。

原则上,红细胞非同型相容性输注仅用于RhD阴性、稀有血型、非同型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存在特殊抗体的患者,或者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输血但无同型血时。

4.5.3.1ABO相容性输注血液成分选择与即刻发血选择相同。

4.5.3.2RhD阴性患者紧急输血时,如果无法获得RhD阴性ABO相容红细胞,可首次足量输注ABO同型、RhD阳性的血液成分。

RhD阳性患者可以接受不规则抗体筛查阴性的RhD阴性血液成分。

4.5.4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完成交叉配血检测,观察有无溶血和凝集,并认真核对,做好记录。

4.6血液发出后,患者和献血者的血液标本应当在2~8℃冰箱保存至少7天,以对输血不良事件追查原因。

附件2血液成分使用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全血和血液成分使用的指导意见。

2. 全血及成分血的使用方法

2.1 全血2.1.1定义及特点:

全血是遵循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将献血者静脉血采集到含有抗凝剂和保存液的血袋中。

随着保存时间延长,全血中不稳定凝血因子、血小板和粒细胞逐渐失去其生物学活性。

2.1.2适应证:

全血几乎全部用于成分血制备,临床很少使用。

其适应证同红细胞。

目前仅用于①全血置换和②大量出血并可获得新鲜全血时。

2.1.3使用方法和剂量:

60kg成人每输入400ml全血约可提高血红蛋白(Hb)10g/L;儿童输注6ml/kg全血约可提高Hb10g/L。

2.2 红细胞

2.2.1定义及特点:

红细胞是由全血分离制备而成,主要功能是携氧。

2.2.2适应证:

用于治疗贫血导致的缺氧,也可用于红细胞置换。

2.2.3非适应证:

①代偿良好的贫血患者;②营养性贫血,例如缺铁性贫血或恶性贫血,除非患者出现失代偿症状和体征需要提升血液携氧能力。

③用于改善患者一般情况、促进伤口愈合、防治感染、补充血容量和预防贫血。

2.2.4常见红细胞种类的特点及适应证见表1。

2.2.5使用方法和剂量:

60kg成人每输入2单位红细胞约可提高Hb10g/L,婴幼儿或体重较小患者每输注4ml/kg红细胞约可提高Hb10g/L。

洗涤红细胞剂量按普通红细胞剂量的1.5倍计算。

参考公式:

输入红细胞单位数=体重(kg)×0.085(L/kg)^a×[Hb目标值(g/L)-输血前Hb值(g/L)]/25。

a代表每公斤体重血容量,小儿为0.09。

2.3 血小板

2.3.1定义及特点:

包括浓缩血小板和单采血小板。

浓缩血小板:

从全血中分离制备的血小板,来源于200ml全血中分离制备的血小板含量为≥2.0×10^10 个,一般需多袋联合使用。

单采血小板:

用血细胞分离机自单个献血者循环血液中采集,血小板含量为≥2.5×10^11个/治疗剂量。

表1红细胞常见种类及特点

品名

特点

适应证

悬浮红细胞

血细胞比容 0.50~0.65,粘度较低,输注较为流畅

适用于血容量正常的贫血患者

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

血细胞比容0.45~0.60,能有效减少白细胞导致的发热反应、巨细胞病毒(CMV)传播、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同种免疫和免疫调节的风险

适用于①需多次输血、有非溶血性发热反应史、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CMV等病原微生物的患者;②可能接受实体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洗涤红细胞

 去除了血液中98以上的血浆,减少血浆蛋白引起的过敏反应和高血钾风险。

洗涤红细胞的添加液有 0.9氯化钠溶液和红细胞保存液两种,保存期不同。

适用于①血浆蛋白过敏患者;②IgA缺乏的患者;③肝肾功能障碍及高钾血症患者,新生儿体外膜肺氧合(ECMO),胎儿宫内输血及换血治疗等宜输注一周以内的红细胞。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冰冻红细胞保存期长;解冻、洗涤过程去除了绝大多数白细胞及血浆

适用于稀有血型或有高频抗原抗体时,或自体红细胞保存与使用等

2.3.2适应证:

用于预防和治疗由血小板数量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而引起的出血或出血倾向。

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大量输血时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先天性(例如血小板无力症)或获得性(例如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功能障碍、抗血小板药物治疗以及体外循环导致的血小板功能异常等原因。

2.3.3非适应证:

①术前血小板计数和功能无异常的患者预防手术出血;②无明显出血倾向的特发性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高凝期患者;③脓毒血症或脾功能亢进引起的血小板减少;④单纯活动性出血;⑤通过直接压迫法和局部处理可控制的出血。

2.3.4使用方法和剂量:

存在血小板抗体的患者,宜配型输注或者对患者进行血小板交叉配血。

成人输注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或12个单位浓缩血小板约提升血小板计数(20~40)×10^9/L。

2.4 血浆

2.4.1定义及特点:

包括新鲜冰冻血浆、冰冻血浆。

新鲜冰冻血浆:

含有全部凝血因子。

新鲜冰冻血浆主要功能是补充凝血因子,预防或治疗凝血因子缺乏引起出血或出血倾向。

冰冻血浆:

缺少凝血因子Ⅴ和Ⅷ。

2.4.2适应证:

①单一或多种凝血因子缺乏导致出血或出血倾向;②大量失血或大量输血后凝血障碍;③紧急对抗华法林的抗凝作用;④在无抗凝血酶(AT)制剂时,治疗肝素耐药(AT缺乏);⑤DIC;⑥TTP;⑦溶血性尿毒综合征(HUS);⑧大面积烧伤、创伤;⑨血浆置换等。

2.4.3非适应证:

①单纯扩充血容量及提高白蛋白浓度;②可通过其他方式(例如维生素K、凝血因子制剂等)治疗的凝血障碍或凝血实验结果异常但未出血的患者;③非紧急手术逆转华法林;④非大量输血时与红细胞配比输注。

2.4.4使用方法和剂量:

依据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和患者体重,常用剂量是10ml/kg~15ml/kg。

2.5冷沉淀凝血因子

2.5.1定义及特点:

富含纤维蛋白原,凝血因子Ⅷ、因子ⅩⅢ,vWF因子和纤维结合蛋白。

2.5.2适应证:

①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导致的凝血功能障碍(例如DIC、大出血等);②无浓缩制剂时治疗因子Ⅷ缺乏症(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先天性因子ⅩⅢ缺乏、低纤维蛋白原血症或纤维蛋白原异常;③去氨加压素等治疗方法无效的尿毒症出血;④表面局部止血,例如外伤性肝损伤创面止血;⑤大量输血时。

2.5.3非适应证:

有单一凝血因子制剂可用时冷沉淀凝血因子不宜作为首选治疗。

2.5.4使用方法和剂量:

依据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和患者体重,常用剂量是0.2U/kg~0.3U/kg(1U:

由200mL全血分离的血浆制备)。

2.6单采粒细胞

2.6.1定义及特点:

采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G-CSF与糖皮质激素联合动员献血者粒细胞,通过血细胞分离机单采技术采集。

2.6.2适应证:

用于严重感染且强力抗生素治疗无效的患者。

①白细胞计数<1.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0^9/L;②明确的细菌或真菌感染;③经强力抗生素治疗48小时无效;④骨髓造血功能短期内能够恢复。

应当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并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方可进行治疗性粒细胞输注。

2.6.3使用方法和剂量:

成人或年龄较大儿童每次输注剂量为(4.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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