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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指导大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大纲与指导

(72学时)

参考教材:

《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高教出版社)

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文件精神,知识产权法学是为从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新兴法学学科。

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执法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二、课程基础

学习本课程应具备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

第一编知识产权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1、基本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

2、重点与难点:

知识产权的范围

3、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4、教学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二、特征:

1、客体无形性;2、内容双重性;3、依法认定性;

4、独占性;5、地域性;6、时间性

第二节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区别:

绝对权或对世权;相对权或对人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对象不同;

2、知识产权独占性弱于物权;

3、实现方式不同;

4、二者冲突时,知识产权要让位于物权;

5、保护期限不同;

6、价值来源不同。

思考题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2、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二编著作权法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基本要求:

了解著作权概念与性质;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著作权在民法中的地位;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著作权的主要原则;

2、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概念与性质;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3、教学方法:

讲授法、举例法

4、教学内容

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

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

狭义:

著作权著作权与版权(conpyright)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1、著作权与物权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2)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弱于物权

(3)对客体的占有方式不同

(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5)二者期限不同

2、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1)其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2)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弱于工业产权(专有性程度)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4)内容不同

(5)保护期不同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

三、作者权时期

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

四、国际化保护时期

1886年《伯尔尼公约》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三节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著作权法》

1928年《著作权法》

1986年《民法通则》

1991年《著作权法》

思考题:

1、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

2、著作权的概念及与版权的关系

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1、基本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客体概念及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2、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的客体种类

3、教学方法:

讲授法

4、教学内容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

3、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4T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5T

时事新闻;5T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5T

思考题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2、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3、著作权法排除的作品范围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1、基本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2、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

3、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4、教学内容

第一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其他著作财产权

第二节著作权的取得

一、实质条件

有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以物质载体固定;

二、形式条件

自动取得;注册取得;加注版权标记取得。

第三节著作权的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著法20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作品:

作者终生+死后50年21条

法人作品:

50年,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摄影作品:

50年,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遗作:

50年条例17条

身份不明的作品:

50年条例18条

思考题

1、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2、我国著作权取得的原则

3、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规定

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1、基本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及特殊主体

2、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及特殊主体

3、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法

4、教学内容

第一节作者

概念: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3条

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种类:

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归属: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损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6条

概念: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

公民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11T

特征:

1、与所在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2、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

归属: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2、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3、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11条

物质技术条件:

单位为创作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

条例11T

三、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4条

概念: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种类:

已发表作品的汇编;

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的汇编

归属: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行使限制: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7条

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五、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5条

制片人享有著作权,导演、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条例13T: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七、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2条

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未有协议或共同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思考题

1、作者的概念

2、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六章邻接权

1、基本要求:

了解著作权邻接权的概念及内容

2、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

3、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法

4、教学内容

第一节邻接权的概念

概念: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第二节表演者权

主体:

表演者(演员个人、演出单位)

客体:

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

内容:

权利、义务

期限:

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8条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37条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注意区分表演形象和表演者本人形象)

义务36条

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37条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以2-4项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节音像制作者权

权利(41条):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期限:

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9T1K

2、使用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9T2K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3K

4、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0T

第四节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一、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44T

1、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

保护期:

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42T

2、播放乙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43T

3、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5T

第五节图书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30条

2、先载权和转载权32条

3、文字修改权33条

4、版式设计权35条

二、出版者的义务

1、图书出版者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29条

2、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1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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