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力电缆投运前的验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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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力电缆投运前的验收分析

110KV及以下海底电力电缆线路验收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联聚乙烯绝缘海底电力电缆(简称海缆)线路工程验收基本要求,包括海缆出厂、施工、竣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110KV及以下交流海缆、光纤复合海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时必不可少。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480海底光缆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1279-2013110KV及以下海底电力电缆线路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海底电力电缆:

敷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环境中,电缆外护套直接与水接触或埋设在水底,具有较强抗拉抗压、纵向阻水和耐腐蚀能力电缆。

3.2光纤复合海缆:

内含光纤海底电力电缆。

3.3工厂接头(软接头):

在工厂可控条件下将未铠装电缆进行连接所制作中间接头。

电缆连同工厂接头一起进行连续铠装。

该接头延伸范围包括剥去金属套和外导体电屏蔽部分再加上接头两边各1m。

3.4透水试验:

测试在一定水压作用下,海缆阻止水渗透能力。

3.5扫海:

船舶拖动海底锚具,以清除海缆路由上杂物工程措施。

3.6锚固装置:

设置在低潮位处,防止其上部海缆受力下滑装置。

3.7瞭望台:

设置于海缆登陆点附近有人或无人值守建筑物,用于了解和守望海缆路由海域情况,对于有损海缆事件及时警示与制止起到辅助作用。

3.8潮间带:

位于最高潮位和最低潮位之间,随潮汐涨落而被淹没和露出地带;基本上相当于地形上海滨带。

3.9海缆陆上段:

海缆从海岸年均高潮位至海缆终端之间部分。

4海底电力电缆出厂验收

4.1出厂资料

4.1.1海缆交接前,验收人员应按与供货方签订生产合同、相关技术协议、设计联络会纪要等文件要求组织验收,主要针对海缆及附件技术参数、性能、结构、试验等方面技术及相关工作进行验证。

4.1.2海缆生产厂家提供产品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文件(不限于此)

4.1.2.1海缆生产厂家提供资料

(1)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2)主要原材料物理、化学特性和型号及对应工厂检验报告

(3)主要部件出厂实验报告

(4)海缆半成品试验报告、海缆出厂试验报告

(5)所供附件出厂试验报告

(6)型式试验报告或同类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7)产品改进和完善技术报告

(8)与分包者技术协议和分包合同副本

(9)海缆及其附件等在制造过程中问题备忘录

(10)海缆相关技术文件、图纸、技术手册、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4.1.2.2监造过程中见证文件及技术说明书

(1)导体拉丝及绞制记录

(2)导体屏蔽、绝缘与绝缘屏蔽三层共挤记录

(3)需要脱气绝缘体烘房中脱气记录

(4)外护层制作记录

(5)铠装层处理记录

(6)附件部件制造记录

(7)海缆试验及试验后检查报告

(8)对重要外协、外购件质量和数量检查报告

(9)海缆及其附件包装质量检查报告

(10)工厂接头试验报告

4.1.2.3海缆生产厂家应提交相关中文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

4.2海缆试验

4.2.1对于额定电压110KV及以下交联聚乙烯绝缘海底电力电缆及其附件试验项目和要求,可按照工程需要,参考JB/T11167.1-2011中第6章、第7章、第8章相关要求执行。

4.2.2海缆机械试验和透水试验应由国家认证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在供货方能提供结构类型相同、电压等级与导体截面不小于该种海缆海缆型式试验报告,且实际使用条件优于试验条件情况下,用户可不要求再做这两项试验。

机械试验和透水试验试验项目要求参见JB/T11167.1-2011中8.8和8.12.

4.2.3应采用交流工频电压进行试验。

受试验设备限制时,用户与制造方协议采用合适变频试验方法(20HZ-300HZ)进行试验。

4.3标识与装卸验收

4.3.1海缆附件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3.2海缆包装与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4.3.2.1海缆段长应符合协议要求。

4.3.2.2成品海缆上应有长度标识连续标识,标识应容易辨认。

4.3.2.3成品海缆外表面,从始端至末端,宜标出平行电缆轴向扭度标示线,该线为宽度≥10mm不易褪色亮色直线或虚线。

4.3.2.4海缆装船工艺应满足退扭要求,盘绕整齐,海缆端头应密封,防止进水受潮。

4.3.2.5按照工程需要,海缆装卸可配备平稳放置、多次吊装搬运托盘。

4.4储运

海缆包装储运,一般是将海缆盘绕于储缆盘或回转台上,再装运到敷缆船,由敷缆船将海缆运到敷设地区。

敷缆船应备有过缆装置设施,若无专门敷设船,也可使用配备了海缆装运设备船只。

5海底电力电缆施工验收

5.1.1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陆上段电缆构筑物验收项目和要求按GB50168规定执行。

5.1.1.2海缆路由海域段应全程扫海,作业时应有监理人员在场。

5.1.1.3终端连接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就位。

5.1.1.4登陆端警示、警戒牌宜设在岸线突出位置,使之易被过往船舶发现。

5.1.1.5两侧登陆点附近监控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成。

5.1.1.6登陆点、陆上段及终端区应选取稳固紧实地基,必要时应提供地质勘探报告,并检查采用地基加固措施。

5.1.2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施工许可审查

(1)建设单位应在立项后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办理海事、港务、海监、渔政等各类手续。

5.1.2.2施工方案审查

(1)施工方案应根据海洋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且应满足海域使用相关要求。

(2)施工总包或分包单位应具备海缆施工相应资质。

(3)海缆施工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施工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需报审合格。

(4)施工机械、工器具及测量仪器种类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在检测有效期内。

(5)敷设船只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

Ø船只载重量、容积、吃水深度等应满足海缆总重量、长度、弯曲半径及作业水域等要求。

Ø船只应配备合适退扭架和布缆机,满足过缆时海缆退扭要求。

Ø船只应配有刹车、张力控制、牵引力测量、长度测量、入水角调整装置和导航定位等仪器,并配有通信设备。

(6)根据海上天气、风浪、潮汐、潮流、季节等特殊因素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5.2敷设过程中间验收

5.2.1海域路由转角经纬度应与设计位置相符;在海洋权益无冲突时,偏差距离不宜超过实时水深。

5.2.2海缆敷设应沿设计路由进行,偏差距离不应超过实时水深50%,冲埋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2.3海缆水陆交界处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5.2.4海缆终端制作应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且符合工艺要求,所用材料应符合技术协议要求。

5.2.5接地电阻需满足设计要求。

5.2.6海底光缆或光纤复合海缆中光缆测试试验项目和要求按GB/T18480规定执行。

5.2.7登陆点海缆应固定,如采用锚固、直埋等措施,不应损伤海缆。

5.2.8陆上段电缆沟槽建议采取防火措施,海缆沟盖板齐全,且应设有电缆标志。

5.2.9海缆两端金属套及铠装钢丝需分开单独接地;接地装置应安装牢固,无严重锈蚀现象。

5.2.10海缆两端金属套及铠装钢丝绝缘电阻和电容;需进行交流耐压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技术协议要求。

如交流耐压试验无法在完成海缆线路上实施时,可由供货方和用户协商采用其他试验方法。

试验电压见下表

额定电压U

(单位:

KV)

设备最高电压

(单位:

KV)

额定电压U0

(单位:

KV)

试验电压2U0

(单位:

KV)

10

12

6

12

8.7

17

20

24

17.4

35

35

40.5

21

42

26

52

66

72.5

48

96

110

126

64

128

备注:

试验电压频率为20HZ-300HZ,试验电压应按2U0历时1h,若试验条件不允许,可按U0进行试验,时间至少24h.

6海底电力电缆竣工验收

6.1一般要求

6.1.1海缆验收应满足一下条件

6.1.1.1海缆竣工验收应在海缆海域段、海缆陆上段、海缆终端设备、海缆保护措施、海缆警戒和警示牌、海缆监控监视装置等全部安装完成后进行。

6.1.1.2海缆工程竣工验收应在申报资料详细、批复手续齐全,海缆已具备合法运行条件前提下进行。

6.1.2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各项工作且自验合格,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资料(见附录A)。

6.1.3在竣工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结合潮汐等水文条件制定详细验收方案。

6.1.4应积极探索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海缆路由情况、登陆段隐蔽海缆路由情况等方面验收检查覆盖面,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障海缆运行安全。

6.1.5用于海缆线路各种材料(包括电气导电部分、海缆终端、各种附件等)应具备耐化学腐蚀和耐电化学腐蚀特性,并采用良好密封工艺。

6.1.6海缆线路竣工验收小组应由运行、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安装等单位代表组成。

6.1.7海缆竣工验收应与架空线路验收分开,单独组织。

6.1.8验收组织单位应配备必要救生设备。

6.1.9海缆验收人员应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具备一定海上救生知识;验收组织单位应配备必要救生人员及设备,并提供后勤保障。

6.2海缆海域段、潮间带、陆上段验收

6.2.1海域段海缆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海域段海缆验收以检查敷设记录、监理记录等施工资料为主,海缆运行管理单位可要求验收组织部门采用海洋勘测设备进行检验。

6.2.1.2验收时海缆运行管理单位应掌握海缆施工过程中碰到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相关记录进行核实,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6.2.1.3验收时海缆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海缆轨迹、埋深、海底敷设状况、扭曲、缆间距、与其他管线交叉情况、标识等进行抽样复测,以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6.2.1.4对于要求埋设海缆,其埋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潮间带海缆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潮间带海缆敷设情况应在低潮期检查。

潮间带海缆不应有裸露;经过基岩或礁石海缆,应采用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水平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2冲刷严重(或易引起海缆来回移动)海缆或潮间带,验收时还应对已有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6.2.2.3采用盖板式电缆沟敷设潮间带海缆,验收时应检查入海侧盖板是否有抵御海浪长期冲击措施。

6.2.2.4海缆登陆点穿越海塘、海堤,验收时应对穿越段所采取护坡、护堤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能抵抗海浪长期冲击。

6.2.3海缆陆上段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6.2.3.1海缆登陆点至终端之间敷设方式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6.2.3.2陆上段海缆标识牌应符合设计要求,挂设位置清晰醒目。

6.2.3.3采用混泥土电缆沟形式陆上段海缆,沟内支架灯附属设施应可靠接地。

6.2.3.4采用直埋形式陆上段海缆,直埋工艺应满足施工规范要求;标示桩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5穿越道路陆上段海缆应采取防止受压损坏保护措施。

6.2.3.6多根海缆排列方式和间距应按设计要求,防止多根海缆交叉重叠情况出现。

6.2.3.7在陡坡段应设置便于人员检视与维护便道。

3.海缆终端区验收

3.1终端站及终端塔土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海缆终端处一般应设置专用围墙式终端站或与架空线相连终端塔。

3.1.2海缆终端站命名应已完成,围墙外“高压危险,禁止入内”标识明显,大门锁具完整。

终端站四周围墙,一般应高于2.5m并采取安防措施;带电部位间距,应符合一般电气设备隔离围墙安全距离要求。

在海浪可触及终端站,面向大海一侧围墙应采用实体围墙,并适当采用弧形(向外)结构,高度应大于3.5m。

3.1.3终端站或终端塔标高应大于历史最高潮位时海浪泼溅高度,同时也应高于周围建设物标高(一般以超过0.5m为宜)

3.1.4终端站或终端塔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满足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排水要求。

3.1.5终端站防雷、防火、防小动物措施应齐全;海缆终端支架等金属部件防腐层完好;海缆关口封堵密实。

3.2终端处运行通道和环境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终端处应具备必要运行检修通道。

要求海缆两侧终端,至少有一端应具备海缆测试、检修等设备运输所需通道。

3.2.2设置锚固装置海缆,其锚固装置受力应适当。

使用锚固材料应具有良好耐腐蚀性能或防腐措施,其电气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单芯电缆锚固装置还应采用非导磁材料。

3.3海缆终端外铠接地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3.3.1海缆终端外铠接地方式应与相关设计一致。

3.3.2接地系统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无锈蚀现象;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海缆金属护套接地引线和外铠接地线应分开引接,接地引线应牢固,防止大风时摆动。

单芯电缆接地引线固定件宜采用非导磁材料,且具备长期运行时抗老化能力。

3.3.4单芯电缆终端处金属直接接地时,宜采用接地箱接地方式;接地引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三相合并后从中性点引接接地方式。

3.4海缆保护设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海缆两端终端登录处,“水线”、“禁止抛锚”等警示、警戒牌应完成。

警示、警戒文字须醒目,具备夜间提醒功能,宜采用同步闪烁方式。

3.4.2警示、警戒发光体(宜采用节能型冷光源)供电系统应完善,且设有备用电源。

3.4.3装设太阳能或小型风电等供电设施海缆登陆处,设备安装完成且可正常使用。

3.4.4设有海缆瞭望台海缆终端处,海缆瞭望台使用雷达、望远镜、探照灯、通信设备、扩音器等设施均应正常,生活设施齐全。

瞭望台电源线应采取低压防雷和浪涌保护措施。

3.4.5对已配置远程监控、监视系统海缆,海缆监控、监视设备,应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3.5海缆终端电气设备部分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海缆标识牌完好、设备命名齐全、相位色标明显。

3.5.2海缆终端电气部分连接应良好(按电气导电部分要求进行验收);对于光电复合缆终端光缆交接箱应满足防水、防潮、接地等要求。

3.5.3海缆上杆部分应牢固,单芯海缆固定材料宜采用耐腐蚀非导磁材料。

3.5.4隔离刀闸应上锁并具备防误闭锁功能。

3.5.5海缆终端接地应满足3.3要求。

3.6终端处余缆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新敷设海缆终端处应按设计要求留有一定余量(见表一),保证至少可以制作两个终端头。

3.6.2余缆一般应盘绕在海缆终端塔附近或海缆终端站内。

3.6.3余缆一般采用类似Ω形、S形或8字形盘绕。

3.6.4单芯海缆余缆应避免磁回路。

3.6.5海缆余缆长度应满足表一要求。

额定电压(KV)

10

20-35

66-110

220

500

余缆长度(m)

≥4

≥8

≥10

≥10

≥15

3.6.6余缆盘绕弯曲半径应大于海缆弯曲半径要求,三芯海缆一般为海缆直径20倍,单芯海缆一般为海缆直径25倍。

3.6.7多根海缆余缆布置方式应与设计相符,避免相互交叉重叠。

3.6.8余缆埋设方式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3.6.8.1余缆盘绕在海缆终端站内时,宜采用直埋或余缆井方式,且应满足直埋电缆施工要求。

3.6.8.2余缆盘绕在终端塔附近且四周没有保护措施时,一般采用电缆井方式盘缆,并按要求设置海缆标识牌及标识桩。

电缆井应采用Ω形,深度应大于700mm。

余缆进出电缆井处,应采取圆弧方式,符合海缆弯曲半径要求。

如井内采用金属支架,金属支架需接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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